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戶外廣告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答覆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戶外廣告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答覆》1997-03-21發布,發布單位是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發布單位】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發布文號】工商廣字[1997]第83號
【發布日期】1997-03-21
【生效日期】1997-03-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戶外廣告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答覆
(工商廣字〔1997〕第83號)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於戶外廣告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一、《廣告法》第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廣告監督管理機關。這從法律上明確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包括戶外廣告在內的所有廣告的監督管理權。
二、戶外廣告設施是戶外廣告的媒體,與戶外廣告內容不可分割,對戶外廣告的管理是對戶外廣告整體的管理。因此,對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應當包括戶外廣告媒體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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