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增加的核算

固定資產增加的核算是指企業由於種種原因增加固定資產在原有的基礎上增加的會計核算。

固定資產增加的核算是指企業由於種種原因使固定資產在原有的基礎上增加的會計核算。固定資產增加按其增加的途徑可分作:購入增加的固定資產。投資人投入增加的固定資產.企業自製自建增加的固定資產,接受外界捐贈的固定資產、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盤盈的固定資產等。為正確核算固定資產增加,應設定“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實收資本”、“在建工程”、“資本公積”、“長期應付款”、“待處理財產損溢”、“營業外收入”和“銀行存款”等會計科目。下面分別增加渠道,說明固定資產增加的核算。根據會計制度的規定中,企業資金不再按用途劃分,實行統籌使用、統一核算,固定資產的核算也相應簡化。由投資人投入的固定資產,在會計處理上,一方面反映固定資產的增加,另一方面要反映投資人投資額的增加,即實收資本的增加。投資人投資額要以評估確認的資產價值來確定,這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實收資本”科目;對於購入的固定資產,不需要安裝的,將購入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包括買價、包裝、運輸費等)作為購入固定資產的原價,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需要安裝、調試才能交付使用的,發生的費用均應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待安裝、調試完畢後再由“在建工程”科目轉入“固定資產”科目。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對於自製、自建的固定資產均應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資產,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其他單位投資轉入的固定資產,應按評估確認或者契約、協定約定的價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實收資本”科目。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應單設明細科目進行核算,交付吏用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或“長期應付款”科目。租賃期滿,如契約規定將設備所有權轉歸承租企業,應進行轉帳,將固定資產從“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明細科目轉入有關明細科目。接受贈的固定資產,按確認的原價,借記“固定資產”科目,按估計的折舊,貸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科目。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按估計折舊,貸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待處理財產損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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