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實施辦法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實施辦法》經2000年11月30日四川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通過,2014年5月29日四川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9次會議修訂,2014年5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0號公布。該《辦法》共44條,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實施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Sichuan Provinc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nergy conservation law"
  • 施行時間:2014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14年5月29日 
  • 性質:實施辦法
公告,修訂的實施辦法,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說明,

公告

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0號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實施辦法》(NO:SC091732)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14年5月29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5月29日

修訂的實施辦法

2000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14年5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實施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能源開發、利用、監督管理以及有關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活動,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畫,建立節能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節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全面部署、統籌推動節能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情況。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年度節能計畫,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下達節能目標。
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達的節能目標,以及各自的節能規劃或者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制定年度節能計畫,確定節能措施,並報下達節能目標的人民政府備案。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目標的完成情況和節能措施的落實情況作為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納入政府績效考核管理。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的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節能綜合協調、組織擬定節能規劃和政策措施、實施節能監察和考核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商務等有關部門以及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相關領域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教育、財政、統計、質監、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節能監察體系,加強節能監察機構和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能力。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節能服務機構的發展,完善節能服務體系。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宣傳和教育,普及節能知識,增強全民節能意識,營造良好節能氛圍。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學校將節能知識納入教學計畫,開展節能教育實踐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節能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節能知識,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嚴於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地方節能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節能產品認證、能源效率標識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節能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不符合質量標準節能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活動。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能源統計體系,完善能源統計指標,改進和規範能源統計方法,開展能源統計監測,加強能源統計數據審核,確保能源統計數據的真實、完整,並定期向社會公布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信息。
第十二條 按國家規定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級節能審查機關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制定。
按規定需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報告,並報請節能審查機關審查。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對項目節能報告進行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 對能源消費增量超過所在地能源消費控制目標、節能考核結果未完成和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後產能目標的地區,限制新上高耗能項目。
第十五條 未按照規定進行節能審查及節能審查未通過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政府投資項目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依法負責項目審批的機關不得批准建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應當對其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驗收,未經節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十六條 能源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向本單位職工無償或者低於政府定價、市場價格提供能源,不得向本單位職工按照能源消費量給予補貼。
任何單位不得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工業節能技術政策,推進有利於節能的結構調整,指導用能單位對耗能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實施技術改造,推廣套用工業節能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和新產品,淘汰落後產能。
第十八條 規劃建設各類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應當按照能源高效循環利用的生產模式,組織編制和實施用能規劃和節能方案。
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產業園區應當開展節能改造,發展集中供能和能源梯級利用。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築工程執行建築節能標準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設計、建設、施工、監理和質量監督管理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建築節能標準。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既有建築的建設年代、圍護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源消耗指標、壽命周期等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分析,組織編制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畫,明確節能改造的目標、範圍和要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鼓勵和扶持在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中,採用太陽能、地熱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並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公用設施、公共場所和大型建築物照明設施的節能管理。
城市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用設施、公共場所的照明應當按照節能要求,安裝節能控制裝置,推廣套用節電新技術、節能新產品和新能源。大型建築物裝飾性景觀、戶外商業廣告照明應當嚴格控制能耗,合理控制照明時間,禁止使用高耗能照明設備。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完善交通運輸能耗統計監測制度,推進能耗資料庫平台建設;鼓勵推廣使用節能環保型交通運輸工具,引導交通運輸企業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污染的交通運輸工具,提高運輸組織程度和集約化水平;推廣甩掛運輸、城市集中配送、大企業集中運輸等運輸方式,提高運載能力和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和農村節能工作,增加對農業和農村節能技術、節能產品推廣套用的資金投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推廣使用農村沼氣、省柴節煤爐灶、太陽灶、太陽能熱水器、高效節能農業機械等農村節能技術和產品。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加強本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管理,組織實施能源消費統計、能源審計和節能目標考核,開展既有辦公建築節能改造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公共機構應當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建立節能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統操作規程,加強空調、電梯、車輛等設施設備和照明的用能管理,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對用能系統進行監測、維護、診斷和改造,降低能源消耗,減少、制止能源浪費,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並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報送上年度能源消費狀況報告。
公共機構應當優先採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清單中的產品、設備。禁止採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第二十六條 用能單位應當採取下列措施,控制新增能耗,降低能源消耗,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防止能源浪費:
(一)制定並實施節能計畫和節能技術措施;
(二)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獎懲制度;
(三)加強能源消耗定額管理,實行能源成本控制管理;
(四)建立健全能源計量、檢測管理制度;
(五)建立月度能源消費統計台賬和能效水平對標、能源利用情況分析制度;
(六)定期開展節能教育和崗位節能培訓。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加強對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的監督管理。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用能單位為本省重點用能單位:
(一)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
(二)擁有六百輛以上車輛的客運、貨運企業,年貨物吞吐量五萬載重噸以上船舶的水運企業和年貨物吞吐量一千萬噸以上的內河港口企業;
(三)營業面積八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五萬平方米以上的商貿企業、在校生人數一萬人以上的學校。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它重點用能單位。
重點用能單位名單,由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負責向重點用能單位下達節能目標,對節能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價,並將考核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定期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能源利用狀況包括能源消費情況、能源利用效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效益分析、節能措施等內容。重點用能單位未完成上年度節能目標的,應當說明原因。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開展現場調查,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並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三十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專職能源管理崗位,在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際經驗以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發揮市場調節機製作用,建立節能交易平台,鼓勵重點用能單位開展節能量交易。
第三十二條 用能單位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委託節能服務機構進行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和運行管理的,節能服務機構按照契約約定與用能單位分享節能效益。
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的節能改造項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和資金支持。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作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點領域,支持科研單位、企業、個人開展節能技術套用研究和重點行業共性、關鍵節能技術研究開發,支持開發和利用生物質能、太陽能、風能、地熱能、水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布節能技術、節能產品的推廣目錄,建立統一的節能公共服務平台,發布節能新產品、新技術信息,促進節能信息資源共享,為社會提供節能指導和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推廣、使用列入推廣目錄的節能技術、節能產品。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節能專項資金。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安排節能專項資金。
節能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範與推廣、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契約能源管理項目、節能宣傳培訓、節能服務等。對在節能管理、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套用中有顯著成績以及檢舉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節能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能源價格改革,實行有利於節能的能源價格政策。
對鋼鐵、有色金屬、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業的企業,按照淘汰、限制和鼓勵分類實施差別電價政策。
第三十七條 鼓勵金融機構優先為符合條件的節能技術研發、節能產品生產以及節能技術改造等項目提供信貸支持。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信貸產品,拓寬擔保範圍,提高服務效率,為節能服務機構提供項目融資等金融服務。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資節能領域,促進節能技術改造和節能產業發展。
第三十八條 生產、使用列入國家和省推廣目錄的節能產品、節能技術,以及進口節能科技開發用品、購置節能專用設備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扶持政策。
對單位和個人從事節能技術轉讓、節能技術開發業務和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檢查工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檢查工作。
開展節能監督檢查活動,不得干擾用能單位的合法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向用能單位收取費用或者謀取其他非法利益。
用能單位應當配合節能監督檢查活動,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數據,不得阻礙或者拒絕接受節能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對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違反本實施辦法,未按照規定進行節能審查、節能審查未通過、未經節能驗收、節能驗收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項目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負責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予以批准建設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對《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實施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充分肯定了《實施辦法(草案)》所做的大量工作,並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徵求了各市、州人大常委會和省級相關部門的意見,並赴達州、廣安等市開展了專題調研。法制委、法工委圍繞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調研中各方反映的意見和建議,對《實施辦法(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5月2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實施辦法(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實施辦法(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節能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分市、州人大常委會提出,《實施辦法(草案)》第五條關於節能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的內容較為籠統,應進一步明確和細化這兩個節能工作的基本制度。法制委員會經審議採納了這一意見,將《實施辦法(草案)》第五條第一款細化為兩條,就目標責任的具體下達方式和節能目標完成情況的考核評價分別作了明確的規定。(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五條)
二、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審查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分市、州人大常委會提出,《實施辦法(草案)》第八條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的規定較為冗長雜亂且審查的具體管理模式和內容也不清晰,建議進一步明確細化。法制委員會經審議採納了這一建議,並參考國家發改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將《實施辦法(草案)》第八條拆分為了五條進行分別規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三、關於用能單位普遍性義務
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實施辦法(草案)》對重點用能單位的義務進行了較為詳盡的規定,但還缺乏對於普通用能單位應當承擔的普遍性義務的規定。因此,法制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三章第一節的有關規定和我省實際情況,增加一條為:“用能單位應當採取下列措施,控制新增能耗,降低能源消耗,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防止能源浪費:(一)制定並實施節能計畫和節能技術措施;(二)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獎懲制度;(三)加強能源消耗定額管理,實行能源成本控制管理;(四)建立健全能源計量、檢測管理制度;(五)建立月度能源消費統計台賬和能效水平對標、能源利用情況分析制度;(六)定期開展節能教育和崗位節能培訓。”(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
四、其他修改意見
(一)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實施辦法(草案)》的邏輯結構不夠清晰,建議調整相關條款順序。法制委員會經審議採納了這一意見,並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的體例結構調整了相關條款的順序。
(二)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實施辦法(草案)》應當對節能產品質量管理的有關內容進行規定。法制委員會經審議採納了這一建議,並在《實施辦法(草案)》第七條增加兩款規定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節能產品認證、能源效率標識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節能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不符合質量標準節能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活動。”(草案修改稿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
(三)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將《實施辦法(草案)》第十四條第二款中的“公用設施、公共場所的照明”和“大型建築物裝飾性景觀、戶外商業廣告的照明”的控制節能措施進行分類管理。法制委員會經審議採納了這一建議,將《實施辦法(草案)》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城市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用設施、公共場所的照明應當按照節能要求,安裝節能控制裝置,推廣套用節電新技術、節能新產品和新能源。大型建築物裝飾性景觀、戶外商業廣告照明應當嚴格控制能耗,合理控制照明時間,禁止使用高能耗照明設備。”(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
(四)有市州人大常委會和省級有關部門提出,《實施辦法(草案)》應當明確市(州)、縣(區)人民政府也要設立節能專項資金以更好地促進本地區節能工作的開展,引導全社會積極參與節能活動。法制委員會經審議採納了這一意見,在《實施辦法(草案)》第二十八條增加規定:“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安排節能專項資金。”(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還對《實施辦法(草案)》部分文字進行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認為,草案修改稿已經基本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表決。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實施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連同以上審議結果的報告,請一併審議。

修改說明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實施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經本次常委會會議進行了第三次審議。法制委員會於2014年5月28日召開全體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實施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如下修改:
一、建議調整第三條第一款中的“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畫”一句的順序,將該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畫,建立節能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節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全面部署、統籌推動節能工作。”(修訂草案表決稿第三條第一款)
二、建議將第六條第三款中的“質量技術監督”修改為“質監”。(修訂草案表決稿第六條第三款)
三、建議將第八條中的“培育節能服務體系”修改為“完善節能服務體系”。(修訂草案表決稿第八條)
四、建議在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劃建設”後增加“各類”,並將該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修改為“經濟開發區”。(修訂草案表決稿第十九條)
此外,法制委員會還對《實施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部分文字進行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建議本實施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法制委員會認為,《實施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經本次修改後已基本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表決。
修訂草案表決稿連同以上說明,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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