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

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是於2002年3月29日在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
  • 來源: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間:2002年3月29日
  • 地點:青海省
  • 實施時間:2011年9月1日
基本信息,修訂的辦法,修改的決定,修訂草案的說明,審議意見,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情況的匯報,提請審議的議案,

基本信息

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
(2002年3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1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修訂的辦法

(2002年3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11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一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根據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節約能源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堅持政府引導、企業為主、技術進步、政策激勵、依法管理和全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能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節能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第五條 本省實行有利於節能和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限制發展高耗能、高污染行業,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產業,提高清潔能源消費比重,推動企業降低單位產品能耗,淘汰落後生產能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鼓勵、支持研究、開發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六條 本省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上一級人民政府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省、州級人民政府向下一級人民政府和用能單位分解落實節能目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節能目標責任的履行情況。
第七條 省經濟委員會是全省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統籌協調全省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全省工業、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州、縣級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交通運輸相關領域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八條 省節能主管部門所屬的節能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省節能監察機構)負責全省節能日常監察工作,行使省節能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實施的行政處罰。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倡導節約型消費方式。鼓勵單位、個人採用節能技術和使用節能產品。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畫。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畫,應當包括工業、建築、交通運輸、公共機構等重點用能領域和重點用能單位的用能狀況、節能目標、重點環節、實施主體等內容,並提出節能對策和落實措施。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用能行為。
第十二條 省節能監察機構負責下列節能監督和檢查工作:
(一)監督檢查能源生產、經營單位和用能單位、設計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節能標準、節能設計規範情況,依法查處和糾正能源利用違法行為;
(二)監督檢查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
(三)監督檢查能源檢驗、測試、設計、評估等中介機構開展節能服務的情況;
(四)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投訴;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和檢查工作。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配合節能主管部門或者省節能監察機構依法開展節能監督檢查,不得阻礙或者拒絕接受節能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省質量監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節能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對尚無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用能產品和節能技術,制定地方節能標準,並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企業節能標準。
企業應當依法執行節能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企業應當限期更新、改造。
第十五條 省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制定本省高耗能設備及生產工藝淘汰目錄和實施計畫,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指導、監督生產單位實施淘汰。
國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淘汰。用能單位不得將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轉讓或者租借給他人使用。
第十六條 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政府投資項目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依法負責項目審批的機關不得批准建設。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省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統計等有關部門對主要耗能行業的單位產品能耗建立預警調控制度,制定主要耗能行業單位產品能耗預警控制線。具體辦法由省節能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省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節能信息服務平台,完善節能統計、節能政策、節能標準等專業基礎資料庫,定期發布國內外行業主要耗能先進指標,節能新產品、新技術信息,為社會提供節能指導和服務。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能源統計制度,完善能源統計指標和監測體系,改進和規範能源統計方法,確保能源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省人民政府統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各州(地、市)以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信息。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二十條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為重點用能單位。重點用能單位名單由省節能主管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州、縣級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與本地區的重點用能單位簽訂年度節能目標責任書。
第二十一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省節能主管部門及省節能監察機構報送上年度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省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應當開展現場調查,責令實施能源審計,並提出書面整改要求。
第二十二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依法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省節能主管部門及省節能監察機構和有關部門備案。
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管理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用能狀況進行分析、評價,編寫本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提出本單位節能工作的改進措施,並由本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省節能主管部門及省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定期對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管理負責人開展專業節能培訓。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建立主要用能設備操作人員的培訓制度,制定專門的節能培訓計畫,保證相關人員接受專業化、系統化的節能培訓。未經節能崗位培訓的人員,不得在主要耗能設備操作崗位上工作。
第二十四條 用能單位應當加強能源計量管理,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對各類能源的消費實行分類計量和統計,並確保能源消費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工業園區、產業聚集區應當制定統一的節能規劃和能源利用計畫,鼓勵園區內的用能單位採用集中供熱、供電的能源供應模式。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相關具體措施,積極推廣套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鼓勵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改造使用節能門窗和新型牆體材料等節能建築材料;積極推廣套用可再生能源建築利用技術,鼓勵單位、個人安裝使用太陽能利用系統。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建築節能規劃,組織制定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畫,明確節能改造的目標、範圍和要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建築工程的規劃設計方案進行審查,不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對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時,應當對建築節能進行專項審查。對不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書,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對建築節能工程進行專項檢驗,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註明建築節能的落實情況;對不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項目,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房屋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商品房買賣契約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保溫隔熱工程保修期等信息,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交通規劃統籌工作,建設節能型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加強區域內外各種交通運輸方式協調發展和有效銜接,最佳化交通運輸結構,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運輸效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運輸,加大公共運輸投入,降低公共運輸消費成本,鼓勵、引導公民選乘公共運輸工具出行。
第三十三條 鼓勵銷售、使用節能環保型汽車和清潔能源汽車;鼓勵新能源在城市公交、建設工程和環衛特種車輛等方面的套用和推廣。
第三十四條 交通用能單位應當制定並實施節能計畫、節能技術措施和能耗定額標準,根據運量、運力等因素變化情況及時調整計畫,提高運輸組織化程度、集約化水平和運輸工具利用效率。
交通用能單位應當嚴格執行交通運輸營運車船燃料消耗量限值國家標準,對符合報廢、更新條件以及技術落後的老舊車船,提出報廢、更新、改造計畫,並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能源利用狀況的審計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 公共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公共機構節能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本單位節能運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統操作規程,優先採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制定節電、節油、節氣等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如實記錄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台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共機構的能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根據相應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
第三十六條 省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省重點行業耗能狀況,推動主要耗能行業節能技術改造,鼓勵發展低污染、低能耗項目,培育節能環保產業,推進有利於節能的行業結構調整,最佳化用能結構和產業布局。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技術研發套用作為科技投入的重點領域,支持科研單位和企業開展適用於高原特點的節能技術套用研究,開發節能共性和關鍵技術,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
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研究開發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多渠道開展國際、國內節能信息和技術交流。
第三十八條 省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發布全省推廣、套用的先進節能技術產品名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節能項目工程的組織實施,節能新技術、新產品的推廣示範,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契約能源管理、節能諮詢、評估、監測等服務活動,做好節能項目逐級申報工作。
第三十九條 鼓勵支持節能服務機構以契約能源管理模式為用能單位提供診斷、融資、改造、管理等服務。
以契約能源管理模式為主要服務方式的節能服務機構應當向省節能主管部門申報備案,並由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的原則,推進和加強農村牧區的節能工作,增加節能技術、節能產品推廣套用的資金投入。
鼓勵農村牧區住宅和公共設施採用節能材料、太陽能利用技術,推廣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資源等先進適用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開發農村牧區有機廢棄物的氣化利用技術,發展新型、高效的大中型沼氣池。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四十一條 省、州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節能專項資金,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安排節能資金,主要用於:
(一)節能技術、產品的示範推廣;
(二)節能技術改造和技術升級;
(三)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
(四)節能宣傳、培訓和表彰獎勵;
(五)支持開展契約能源管理;
(六)政府確定的支持節能工作的其他用途。
第四十二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每年安排一定數額的資金,用於節能科研開發、節能技術改造和節能宣傳、培訓。
第四十三條 鼓勵用能單位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簽訂節能自願協定。超額完成自願協定節能目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協定給予獎勵。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補貼、稅收優惠政策等方式,重點鼓勵和支持下列節能活動:
(一)推廣、使用節能照明器具等節能產品和新能源車輛;
(二)生產、使用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鍋爐、窯爐、風機、泵類等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
(三)採用熱電聯產、餘熱余壓利用、潔淨煤以及先進的用能監測和控制等技術;
(四)開發利用生物質能、風能、太陽能、水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
(五)在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中,使用節能建築材料、節能技術和產品;
(六)對生產、生活中產生的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
(七)節能服務機構按照市場機制參與企業節能技術改造和用能管理;
(八)國家和本省確定的其他節能活動。
第四十五條 支持企業開展節能產品認證。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設備應當優先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同等條件下優先採購。
第四十六條 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和節能技術服務機構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為用能單位提供節能諮詢和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產品)等服務,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享受國家和本省有關優惠政策。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節能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節能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審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享受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節能活動的節能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對節能項目完成情況進行評估驗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使用國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節能主管部門或者省節能監察機構責令停止使用,沒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由節能主管部門或者省節能監察機構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轉讓或者租借國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給他人使用的,由節能主管部門或者省節能監察機構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省節能主管部門或者省節能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重點用能單位未依法設立能源管理崗位的,由省節能主管部門或者省節能監察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規定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省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由省節能主管部門或者省節能監察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管理負責人未經專業節能培訓合格的,主要耗能設備操作崗位工作人員未經節能崗位培訓的,由省節能主管部門或者省節能監察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阻礙或者拒絕接受節能監督檢查,拒不說明情況,拒不提供相關材料的,由節能主管部門或者省節能監察機構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節能主管部門、有關部門以及省節能監察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履行節能工作職責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節能評估報告予以審查通過的;
(二)對未經節能評估審查或者經審查未通過的項目予以批准、核准或者備案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節能專項資金的;
(四)違反規定許可權實施行政處罰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 負責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予以批准建設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
一、對《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六條修改為:“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政府投資項目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依法負責項目審批的機關不得批准建設。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將第四十九條修改為:“重點用能單位未按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省節能主管部門或者省節能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將第五十條第二款修改為:“重點用能單位未按規定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省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由省節能主管部門或者省節能監察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四條:“負責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予以批准建設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對《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02年3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對我省建立健全節約能源的管理體制,加快落後產能淘汰,推進節能技術改造發揮了積極的作用。近年來,隨著我省工業化、城鎮化步伐的加快,能源消費需求增長迅速。節能領域仍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一是當前我省經濟結構及增長方式正在調整轉變中,高附加值、低能耗的新興產業還處於培育階段,加之地處高寒缺氧地區,能源消耗損失相對比較嚴重,能源供需緊張、消耗強度高、利用效率低、環境污染重的問題仍未得到有效解決,確保節能降耗約束性指標順利完成不反彈的任務壓力較大。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我省萬元GDP能耗為3.093、3.00、2.875、2.689噸標準煤,同期全國萬元GDP能耗為1.206、1.160、1.102、1.077噸標準煤,雖然全省單位GDP能耗呈逐年下降趨勢,但同期能耗標準均高於全國平均水平。二是全社會的能源憂患意識、節能意識不強,自覺節能氛圍尚未真正形成。三是節能獎懲措施體系仍不健全,節能工作報告、問責、考核制度,激勵扶持政策措施等急需完善。四是用能單位整體生產和工藝水平相對落後,依靠技術進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能力較低,節能精細化管理和運行機制有待提高。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以下簡稱《節約能源法》)全面修訂後,將節能工作拓展到全社會各個領域。同時,更加注重綜合運用行政措施、市場機制、經濟手段,引導和推動全社會合理用能。為全面貫徹實施新修訂的《節約能源法》,更好地適應國家對節能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理順和完善新形勢下我省節能工作的管理體制,推進能源節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總結近年來節能管理工作的實際經驗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修訂《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十分必要。
二、起草過程
   根據省人大和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計畫,省經委起草了《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送審稿)》,報省政府審查。在審查過程中,法制辦書面徵求了省有關部門和州(市、地)縣人民政府以及省政府立法諮詢專家,重點用能單位的意見。2010年5月14日召開了由省政府有關部門和省政府立法諮詢專家、用能單位代表參加的論證會。會後,法制辦、省經委根據意見和建議,並借鑑外省地方立法經驗,進行了反覆研究修改,形成《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已經2010年10月29日省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管理職責
為增強節能工作的約束和監督機制,《草案》根據《節約能源法》的要求,規定本省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並將逐級分解落實節能目標的完成情況,作為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年度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第五條)。由於節能工作涉及範圍廣,監管部門多,為明確工作職責,按照《節約能源法》建立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相互協調的管理體制要求,《草案》結合我省節能監管工作實際和部門“三定”方案規定的職責,明確省經濟委員會是我省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負責有關領域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二)關於節能管理
為明確政府在節能管理工作中領導職責,《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能工作的組織領導工作,將節能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按要求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畫(第九條)。同時,為確保節能相關法律、法規提出的各項監督管理措施落到實處,《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用能行為,並明確了節能監察機構具體工作職責(第九條、第十條)。為預防和控制企業超標準用能,《草案》明確規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節能評估並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報有關部門審批和主要耗能行業單位產品能耗實行預警調控制度(第十三條、第十五條)。
(三)關於合理用能
為推動全社會形成節約型生產和消費方式,強化重點用能單位節能責任意識,《草案》規定州(地、市)、縣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本地區的重點用能單位簽訂年度節能目標責任書(第二十條)。同時,對作為能源消費大戶的重點用能單位實行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制度,要求重點用能單位聘任的能源管理負責人,編寫本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對本單位用能狀況進行分析、評價,組織落實節能改進措施(第二十二條)。此外,《草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建築、交通運輸和公共機構等重點節能領域的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做了細化規定。
(四)關於技術進步和激勵措施
為發揮技術進步在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最佳化升級中的重要作用,《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 當鼓勵、支持科研單位和企業開展節能技術套用研究,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多渠道地開展國際、國內節能信息和技術交流(第三十五條)。為發揮財政資金對節能工作引導、激勵和示範的作用,《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節能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節能技術產品示範推廣和改造升級、重點節能工程實施、支持開展契約能源管理以及節能宣傳、培訓和表彰獎勵等(第三十九條)。並通過財政補貼、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的方式,重點鼓勵支持新能源、新產品、新工藝、可再生能源的推廣、使用等節能活動(第四十二條)。
以上說明連同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為做好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工作,財經委員會提前介入,在與起草單位多次協商溝通的基礎上,2010年8月與省經委、省建設廳有關人員赴天津市、河南省、山東省進行了調研。草案報省人大後,財經委先後兩次召開了由省政府法制辦、省經委等有關部門、西寧市政府、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和部分重點用能單位以及有關專家學者參加的座談會,廣泛聽取了對草案的意見和建議。3月17日,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召開第32次會議,對《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財經委員會認為,2002年3月29日省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施行8年多來,對推進我省節約能源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2007年10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並於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修訂後的《節約能源法》將節能工作的調整範圍,從主要調整工業領域,擴展為工業、建築、交通、公共機構等全社會節能,並規定了更為嚴格和完善的節能管理制度,同時更加突出了運用市場機制和科技手段來推進節約能源工作。由於上位法已作修改,我省原實施辦法的內容與上位法存在諸多不一致,需要增加新的內容和制定更具操作性的規定。因此,對原實施辦法進行全面修訂,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草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我省實際,基本上是可行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同時,對修訂草案提出以下修改建議:
一、對第一章總則部分的修改建議
   (一)建議補充完善以下內容:
1.為充分發揮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職能,根據上位法的規定,建議在總則一章中補充有關地方各級政府向本級人大或者其常委會報告節能工作情況的內容。
2.投訴、舉報制度是維護當事人權益的救濟方式,也是開展節能工作的重要措施,建議在修訂草案總則一章中補充有關投訴、舉報制度的內容。
3.節能工作是一項長期而又艱巨的社會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參與和支持。要對不同的社會成員、群體和組織,如公職人員、企業職工、學生、社區、新聞媒體等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培訓和教育活動,才能收到良好效果。建議在修訂草案第七條中補充和細化這方面的內容。
(二)具體修改意見:
1.建議將修訂草案第一條修改為“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2.修訂草案第三條關於節能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表述不夠準確也不夠全面,建議將該條修改為“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工作應當遵循巨觀調控、市場導向、依法管理、技術進步、降耗增效、政策激勵和全社會參與的原則。”
3.建議將修訂草案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省經濟委員會是省人民政府節能工作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全省工業、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統籌協調指導其他行業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節能監察機構依據本辦法的授權具體負責節能日常監察工作。州(市)、縣級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二、對第二章節能管理部分的修改建議
   (一) 對修訂草案第十條建議作如下修改:
1.該條僅規定了省屬節能監察機構日常監督檢查的內容,沒有涉及州、縣級。故將該條修改為“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節能監察機構負責履行下列日常節能監督和檢查工作”。
2.該條第一項中的部分內容與第五項重複,建議刪去第一項中的“依法查處和糾正違法行為”一語。
(二)修訂草案第十五條規定了單位產品能耗建立預警制度。由於目前國家對主要耗能產品實行能耗限額管理制度,草案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據此,建議刪去該條。
(三)建議將修訂草案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省統計部門會同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主要行業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
三、對第五章激勵措施部分的修改建議
   1.鑒於超額完成節能自願協定節能目標的獎勵不屬於節能專項資金列支的範圍,建議刪去修訂草案第三十九條第六項。
2.建議將修訂草案第四十一條中的“用能單位”修改為“非重點用能單位”。
四、對修訂草案第六章法律責任部分的修改建議
   (一)修訂草案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中設定的處罰規定存在著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不一致以及自由裁量權明顯過大的問題,請斟酌。
(二)建議刪去修訂草案第五十一條第一款中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一語。
此外,建議對修訂草案中的個別文字表述和標點作必要的修改。
以上意見,請審議時參考。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了由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全面貫徹實施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修訂本辦法很有必要。修訂草案基本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我省實際。同時,也對修訂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工委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了匯總整理,以法制工作簡報的形式印發有關單位和人員,並就組成人員提出的主要問題,同政府有關部門交換了意見。之後將修訂草案印送西寧市、各自治州、省人大常委會海東地區工委徵求意見。4月8日,法工委赴山東等省學習考察了節能立法的經驗。4月25日至28日,法工委赴西寧市、海西州、海東地區進行立法調研,召開了有人大常委會、政府有關部門、重點用能企業等參加的徵求意見座談會,實地走訪調研了部分企業,廣泛聽取了有關方面的意見。5月5日法工委召開兩個座談會,分別聽取了常委會法制諮詢組成員和省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在此基礎上,法工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反覆研究、論證、修改,提出了《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修改稿)。5月1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草案修改稿。經主任會議同意,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修訂草案第三條關於節能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表述不夠準確也不夠全面,建議修改。經徵求有關節能主管部門意見和反覆研究,建議將本條修改為“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堅持政府引導、企業為主、技術進步、政策激勵、依法管理和全社會參與的原則。”(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條)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的單位提出,為充分發揮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職能,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增加有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向本級人大或者常委會報告節能工作情況的內容。根據這些意見,建議增加這方面的內容。(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二款)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修訂草案第十條第(五)項關於省節能監察機構行使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實施的行政處罰的規定,放在本條中作為一項來規定是否合適,建議修改。經研究,此項內容是依據行政處罰法授權省節能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規定,而修訂草案第十條規定的是節能監察機構的監察職責,將此項規定放在這一條中,作為一項職責規定不太適當。據此,建議將這項規定調整到總則作為一條,並結合修訂草案第六條的相關內容調整為“省節能主管部門所屬的節能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省節能監察機構)負責全省節能日常監察工作,行使省節能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實施的行政處罰。”(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八條)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有些政府部門和單位提出,節能日常監察工作中經常發生用能單位不配合、甚至阻礙監督檢查的情況,建議對用能單位增加義務性規定。經研究,修訂草案在法律責任中規定了阻撓節能監督檢查的法律責任,但沒有相應的義務性規定。建議增加一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配合節能主管部門或者省節能監察機構依法開展節能監督檢查,不得阻礙或者拒絕接受節能監督檢查。”(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有些單位提出,修訂草案第十三條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審查的規定,因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審查的數量大且具體情況複雜,應授權省人民政府制定細則。經反覆研究,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是國家節約能源法規定的節能管理的基本制度,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制定了具體辦法,國務院和其他部門也有相關規定,因此,建議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和我省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建議將本條修改為“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
六、有的政府部門提出,修訂草案第十四條關於節能資金使用的規定,是資金管理的具體工作程式,財政部門和相關部門也已經規定了管理辦法,可不再做此規定。根據這一意見,建議刪去本條。
七、有些政府部門和單位提出,修訂草案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制定公共機構的能源消費定額,不符合實際,難以做到。根據這一意見,經研究和徵求各方面意見,建議將本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共機構的能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根據相應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八、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有些政府部門和單位提出,修訂草案第三十九條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節能專項資金的規定,因很多縣財政資金緊張,設立節能專項資金有一定難度,建議對省、州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做不同規定。根據這一意見,經研究,建議修改為“省、州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節能專項資金,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安排節能資金。”(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條)
九、有些單位和常委會諮詢組成員提出,法律責任中有些條款罰款幅度過大,行政處罰主體不明確。根據這些意見,建議對修訂草案法律責任中涉及節能監察機構的,都明確為“省節能監察機構”。建議將修訂草案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處罰數額修改為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修訂草案第五十條建議修改為“阻礙或者拒絕接受節能監督檢查,拒不說明情況,拒不提供相關材料的,由節能主管部門或者省節能監察機構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其他方面的意見,對修訂草案的部分文字和條款順序作了修改、調整。修訂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進行了修改。
以上說明連同修訂草案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了《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訂草案修改稿認真吸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初審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建議,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內容全面,可操作性較強,已基本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法制委員會於5月24日召開第二十五次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對修訂草案修改稿個別文字作修改、調整,建議將辦法的實施日期定為2011年9月1日。根據上述修改建議,提出了修訂草案表決稿。修訂草案表決稿已經主任會議同意。
以上匯報連同修訂草案表決稿,請一併審議。

提請審議的議案

省人大常委會:
《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修訂草案)》已於2010年10月29日省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省長 駱惠寧
201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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