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0號:2002年1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點:內蒙古自治區
  • 實施時間:2002年3月1日
修訂的辦法,辦法說明,審議報告,修改報告,解讀,

修訂的辦法

(2012年7月2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7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機械化促進條例〉等7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能源開發、利用、加工、轉換、消費、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節能工作應當實施節約與開發並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能源發展戰略,堅持政府引導、市場調節、科技推動、社會參與和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將節能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規劃、年度節能計畫;引導發展低能耗、低排放、高附加值和節能環保型產業;支持開發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發展循環經濟,推行清潔生產,淘汰落後生產能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五條自治區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六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以下簡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質量技術監督、農牧業、商務、機關事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和完善節能監察體系,強化日常節能監察工作。
第八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新聞媒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社區等應當加強節能宣傳教育,普及節能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
第二章節能管理
第九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議事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節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部署、協調、監督、檢查、推動節能工作。
第十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質量技術監督、農牧業、商務、機關事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會同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制定行業節能規劃、年度節能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治區節能中長期規劃,確定自治區中長期和年度節能目標,並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地分解到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重點用能單位。
重點用能單位年耗能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定期公布。
第十二條自治區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會同自治區有關部門依法制定生產過程中高耗能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地方標準。
第十三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的目錄和國家產業政策,制定自治區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的目錄和實施計畫,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用能單位不得將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轉讓或者租借給他人使用。
第十四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依法實行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
第十五條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噸標準煤及以上或者年電力消費量500萬千瓦時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500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用能工藝簡單、節能潛力小的行業(參照國家公布的具體行業目錄)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報告,建設單位可以自行編制或者委託有能力的第三方服務中介機構編制。建設單位和節能報告的編制機構共同對節能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節能審查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評估機構進行節能評估。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不予通過:
(一)使用國家和自治區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的;
(二)用能產品、設備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
(三)單位產品能耗超過國家、行業或者地方限額標準的;
(四)不符合國家和自治區其他節能規定的。
第十九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按照有利於節能的原則編制工業結構調整目錄,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二十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以及檢驗檢測實行節能審查和監管。
第二十一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納入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的產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自治區應當建立和完善節能服務體系,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開展節能知識宣傳和節能技術培訓,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範和其他公益性節能服務。
節能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契約約定從事節能服務活動。
第二十三條自治區推行契約能源管理模式,發展節能服務產業。節能服務機構通過與用能單位簽訂節能服務契約,為用能單位提供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和運行管理等服務,並按照契約約定與用能單位分享節能效益。
第二十四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建立節能信息服務平台,完善節能統計、節能政策、節能標準等專業基礎資料庫,定期發布節能新產品、新技術信息。
第二十五條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或者行業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節能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三章合理使用和節約能源
第二十六條用能單位應當加強能源計量、檢測管理,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
第二十七條用能單位應當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對能源的消費實行分類計量和統計,做好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確保能源消費統計數據真實、完整,並向所在地的旗縣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能源統計報表。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3000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應當每年向所在地的旗縣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第二十八條重點用能單位名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同級統計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
自治區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進行節能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下達的節能目標,編制節能規劃,制定年度節能計畫,並簽訂年度節能目標責任書。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報送上年度能源利用狀況報告,並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應當開展現場調查,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並提出書面限期整改要求。
第三十一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在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際經驗以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定期對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管理負責人開展專業節能培訓。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建立主要耗能設備操作人員的培訓制度。
第三十二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節能管理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煤炭、電力、鋼鐵、有色金屬、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等主要耗能行業的節能技術措施,推動企業節能技術改造。
第三十三條工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產業聚集區應當統一制定節能規劃和能源利用計畫,建立節能管理標準,實行能源高效循環利用的生產和消費模式,對用能單位採用集中供熱等高效能源供應模式。
第三十四條鼓勵工業企業開發、生產、使用清潔能源和低耗能、低污染的節能環保型設備,推動企業節能技術改造。
工業企業使用國家、自治區已經公布淘汰的機電產品,應當制定更新計畫,按照規定期限停止使用。
第三十五條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併網技術標準,加強電網建設,最佳化資源配置,安排符合資源綜合利用規定的發電機組與電網併網運行,提高吸納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上網服務。
第三十六條建築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遵守建築節能標準。
國家尚未制定建築節能標準的,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全區建築節能發展水平,組織制定地方建築節能標準及其配套的技術規範。
第三十七條有關部門在編制城市詳細規劃和鎮詳細規劃時,建築物的布局、形狀、朝向、通風和綠化等,應當符合建築節能的標準。
新建建築應當採用節能新型牆體和其他新型節能建築材料,鼓勵安裝使用太陽能、地熱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新建建築或者對既有建築進行節能改造,應當按照規定安裝用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
建設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民用建築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三十八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對既有建築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源消耗指標、壽命周期等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畫,明確節能改造的目標、範圍和要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九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對建築工程的規劃設計方案、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不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對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驗收,對不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驗收部門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第四十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營運車輛燃料消耗檢測的監督管理,鼓勵開發生產和推廣套用清潔燃料、石油替代燃料。
鼓勵開發、生產、使用節能環保型交通運輸工具,淘汰、更新高耗能的老舊營運車輛。
第四十一條交通運輸單位應當制定並實施節能計畫和節能措施,建立和完善節能管理制度,根據生產過程中運量、運力、施工作業等多種因素變化情況及時調整生產計畫,提高交通用能設備的使用效率。
第四十二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運輸,加大對公共運輸的投入,完善公共運輸服務體系,鼓勵利用公共運輸工具、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第四十三條公共機構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應當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等節能建築材料和節能設備。具備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的,應當安裝和使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
第四十四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制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標準,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第四十五條公共機構和大型公共建築應當安裝能源消耗計量裝置,實行能源消耗分類、分項計量和能源審計制度。
公共機構和大型公共建築的能源消耗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賓館、商場、娛樂場所等單位,應當選用效率高、能耗低的產品或者設備,並加強對耗能設備的管理。
第四十七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的原則,加強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節能工作,增加對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節能技術、節能產品推廣套用的資金投入。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等節能建築材料和節能設備。具備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的,應當安裝和使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在農村牧區開發利用沼氣、秸稈氣化、太陽能等新能源、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四章節能技術進步和激勵措施
第四十八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技術研究開發作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點領域,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技術服務機構、企業和個人開展節能技術套用研究,開發節能的共性和關鍵技術,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節能專項資金,支持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範與推廣、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節能宣傳培訓、信息服務和表彰獎勵等。
第四十九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企業生產節能產品和設備,支持企業開展節能產品認證。
鼓勵和支持消費者購買和使用能源效率等級較高或者有節能認證標誌的用能產品。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應當優先列入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設備。
第五十條鼓勵用能單位與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簽訂節能自願協定。對超額完成自願協定節能目標的用能單位,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協定給予獎勵。
用能單位應當安排一定資金用於本單位的節能獎勵。獎勵資金從所節約的能源價值中依法提取,計入成本費用。
第五十一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財政補貼、價格調控、落實稅收優惠等政策,鼓勵和支持用能單位開展節能活動。
第五十二條自治區實行有利於節能和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價格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能耗超限額加價制度和能源階梯價格制度,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節能。
第五十三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和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節能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對項目完成情況進行評估驗收。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支持項目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
第五十六條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的;
(二)指定第三方服務中介機構編制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報告的;
(三)未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同時廢止。

辦法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做如下說明:
一、制定《辦法(草案)》的必要性
2002年頒布的《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實施以來,對於推進全社會節約能源,保護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我區節能降耗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如期完成了“十一五”國家下達的節能目標任務。近年來,隨著我區經濟規模的擴大和發展速度的加快,能源消費增長快,能耗高、利用率低的問題比較嚴重,經濟發展與能源資源及環境的矛盾日趨尖銳,加之國內外發展低碳經濟的呼聲日益高漲和單位產品能耗標準的提高,節能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原實施辦法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節能工作的需要,也與2007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存在很多不銜接、不配套的問題。因此,亟需制定新的《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
二、起草過程和立法依據
根據自治區人大的立法計畫,自治區發改委代自治區政府起草了《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送審稿)》。自治區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式會同自治區發改委,進行了認真修改,形成《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並組織發改委和經信委召開了立法協調會。針對反饋意見我們進行認真研究討論,經過反覆論證和修改,借鑑外省的先進立法經驗,形成現在提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辦法(草案)》。
《辦法(草案)》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參考國家發改委頒布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等部門規章。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新制定的《辦法(草案)》與原實施辦法相比,主要有5個方面的變化:一是節能主管部門由各級經貿委轉變為各級發改委,實行由發改委主管,經信委、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機關事務等部門分管相結合的模式;二是在進一步規範工業節能的基礎上,將建築、交通、公共機構等重點領域的節能納入了管理範圍;三是健全了節能管理制度和標準體系;四是完善了促進節能的經濟政策;五是強化了法律責任。
(一)關於節能管理體制
節約能源法規定的節能管理體制是主管與分管相結合的模式。《辦法(草案)》根據節約能源法和我區關於節能工作的分工,在第六條對我區的節能管理體制進行了規定,實行由發改委主管,經信委等部門分管的模式,以確保法律規定的節能制度和措施的落實有人抓,違法用能行為有人查。
(二)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是節約能源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通過對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旨在控制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範的投資項目,遏制高耗能行業盲目發展和過快增長,從源頭上減少能源浪費、提高能效。我們在《辦法(草案)》中根據節約能源法的規定,形成了《辦法(草案)》的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行分類管理、進行節能評估審查作了具體規定。
以上說明連同《辦法(草案)》,請予以審議。

審議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01年11月19日上午,分組審議了《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在我區更好地實施節約能源法,提高我區能源利用效率和經濟效益,保護環境,制定這個實施辦法是必要的。同時,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辦法(草案)作了進一步調研,提出了修改意見。同時,就辦法(草案)的修改與財經委員會、自治區經貿委等部門進行座談,並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對辦法(草案)進行了修改,提出了修改意見。2001年12月18日上午,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辦法(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法制工作委員會、自治區政府法制辦、經貿委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我受法制委員會委託,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辦法(草案)第一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根據地方立法技術規範要求,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條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有關部門提出,辦法(草案)的適用範圍應該予以明確。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即:“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能源開發、利用、管理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三、辦法(草案)第二條對節能主管部門和協管部門分別作了規定。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地方立法技術規範要求,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條第二、三款合併為一款,修改為:“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計畫、科學技術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節能工作。”
四、辦法(草案)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旗縣以上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具有檢驗測試技術條件和資格的機構依法對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和重點耗能設備進行節能監測。被監測單位不得拒絕依法監測。”有關部門提出,節能監測要突出重點,要針對用能大戶作出具體規定,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款修改為:“旗縣以上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具有檢驗測試技術條件和資格的機構依法對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和重點耗能設備進行節能監測。被監測單位不得拒絕依法監測。”
同時,為了加強節能主管部門對節能監測工作的管理,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三款,即:“節能監測的具體管理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五、辦法(草案)第十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節能工作的實際,確定開發和推廣節能技術的重點和方向,制定相應的政策和措施,引導和推動社會各單位和個人採用先進的節能工藝、技術、設備和材料。”第十九條規定“建立和完善節能技術服務體系,培育和規範節能技術市場。”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這兩方面內容合併,將辦法(草案)第十五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節能工作的實際,確定開發和推廣先進節能技術的重點和方向,建立和完善節能技術服務體系,培育和規範節能技術市場,制定相應的政策和措施,引導和推動用能單位和個人採用先進的節能工藝、技術、設備和材料。”
此外,還對辦法(草案)個別文字、條文表述和條文順序作了修改、規範和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辦法(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草案修改稿)》,經自治區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47次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會議再次審議。
以上審議結果的報告,連同辦法(草案修改稿),請一併予以審議。

修改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1月15日,分組審議了《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辦法(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辦法(草案修改稿)吸收了常委會初次審議的意見和有關部門的意見,經過反覆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本次會議進一步修改完善後予以通過。同時,組成人員對辦法(草案修改稿)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1月15日下午,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對辦法(草案修改稿)進行修改,提出了修改意見,並與財政經濟委員會、自治區經濟貿易委員會等部門的同志進行座談。1月16日下午,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對辦法(草案修改稿)進行了進一步審議。財政經濟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自治區經濟貿易委員會、政府法制辦等部門的同志列席了會議。我受法制委員會委託,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辦法(草案修改稿)第二條規定:“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能源開發、利用、管理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條修改為:“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能源開發、利用、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二、辦法(草案修改稿)第三條對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協管部門職責作了規定。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該條兩款合併為一款,修改為:“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計畫、科學技術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節能工作。”
三、辦法(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自治區鼓勵和支持發展高附加值、低耗能的產業,對耗能較高的產業應當加快技術改造,降低能耗。”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款修改為:“自治區鼓勵和支持發展高附加值、低耗能產業,促進耗能較高產業加快技術改造,不斷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辦法(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具有檢驗測試技術條件和資格的機構依法對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節能監測。被監測單位不得拒絕依法監測。”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款修改為:“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具有檢驗測試技術條件和資格的機構依法對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節能監測,被監測單位不得拒絕監測。”
此外,還對辦法(草案修改稿)個別文字和條文表述進行了規範。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辦法(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草案表決稿)》。
辦法(草案表決稿)已經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50次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

解讀

《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頒布,並將於2012年10月1日起實施,2002年頒布實施的《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同時廢止。
新修訂的《辦法》為我區加強節能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進一步突出了節能在我區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戰略地位。《辦法》擴大了節能領域,新增加了建築節能、交通運輸節能和公共機構節能的內容。
《辦法》完善了促進節能的經濟政策。結合我區實際,規定旗縣以上政府應當設立節能專項資金,支持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範與推廣、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等。通過財政補貼、價格調控、稅收優惠、政府採購等政策,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依法節能。《辦法》還加大了對包括政府部門、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在內的各類主體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的處罰力度。
據介紹,“十二五”時期,國家下達我區的節能指標是單位GDP能耗下降15%。近年來,隨著我區經濟規模的擴大和發展速度的加快,能耗高、利用率低的問題嚴重,經濟發展與能源資源及環境的矛盾日趨尖銳,節能形勢十分嚴峻。面對這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原實施辦法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節能工作需要,也與2007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存在很多不銜接、不配套的地方,因此我區重新修訂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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