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契稅

商品房契稅

商品房契稅是按成交價格計算。成交價格經雙方敲定,形成契約,稅務機關以此為據,直接計稅。這種定價方式,主要適用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品房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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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契稅政策

1、1997年10月1日起,契稅稅率按4%執行。
2、1999年8月1日起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房,暫減半徵收契稅,但購買別墅等高檔住宅、非普通住房、商業用房屋、房屋受贈行為、交換行為等,不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3、2008年11月1日起,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稅稅率暫減至1%,90-140平的普通住房是1.5%。購買非普通或非首套,是3%。
4、納稅人在新契稅暫行條例頒布實施以前,購買房屋的,按照原政策執行。
5、以公司名義買商品房,無論什麼樣的房子,都是3%的契稅。

契稅的計稅依據

契稅計稅依據,歸結起來有4種:
二、是根據市場價格計算。土地、房屋價格,絕不是一成不變的,比如,北京成為2008年奧運會主辦城市後,奧運村地價立即飆升。該地段土地使用權贈送、房屋贈送時,定價依據只能是市場價格,而不是土地或房屋原值。
三、是依據土地、房屋交換差價定稅。隨著二手房市場興起,房屋交換走入百姓生活。倘若A房價格30萬元,B房價格40萬元,A、B兩房交換,契稅的計算,自然是兩房差額,即10萬元,同理,土地使用權交換,也要依據差額。等額交換時,差額為零,意味著,交換雙方均免繳契稅。
四、是按照土地收益定價。這種情形不常遇到。假設2000年,國家以劃撥方式,把甲單位土地使用權給了乙單位,3年後,經許可,乙單位把該土地轉讓,那么,乙就要補交契稅,納稅依據就是土地收益,即乙單位出讓土地使用的所得。

中國台灣的契稅

契稅在中國台灣是對不動產轉讓課徵的稅收。 1946年6月,國民黨政府頒布了《契稅條例》,1949 年以後被台灣當局沿用並曾多次修正。不動產的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 者,均應購用公定契紙,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的土地,兔征契稅。
現行納稅人及稅率如下:
1、買賣契稅,由買受人按契約所載價額的6%申報納稅;
2、典權契稅,由典權人按契約所載價額的4%申報納稅;
3、交換契約,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 部分契價2%申報納稅,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按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4、贈與契稅,由受贈人估價立契,按契價6%申報納稅;
5、分割契稅,由分割人估價立契,按契價2%申報納稅;
6、占有契稅,由 占有不動產依法取得所有權的人估價立契,按契價6%申報納稅,先典後賣者,可以原納典權契稅額抵繳買賣契稅,但以典權人與買主同屬一人者為限。
下列情況免稅:
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
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
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以抵押、借貸等變相方式代替設典,取得使用權者,不適用之。
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
不課徵契稅之情形:
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四、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納稅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 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 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同產權契約書狀憑證,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稽徵機關收到 申報後,應於15日內審查完畢,查定應納稅額,發單通知納稅人。由納稅人申報契價,未達申報時。由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標準價格,依評定標準 價格計征契稅。納稅人應於稽徵機關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繳納,並領回原繳證件。凡因不動 產的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及占有而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地政機關應憑繳納契稅收據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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