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契稅

為鼓勵個人改善住房條件,促進普通住房交易市場的發展,國家規定對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暫減半徵收契稅。

概述,中國台灣的契稅,

概述

在2009年房地產業稅收政策調整中,從價格、面積、容積率三方面明確了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標準。從2009年6月1日起,個人購房的契稅優惠政策也將按照統一的普通住房標準執行。
2015年10月,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於簡化契稅辦理流程取消(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公告》,明確稅務部門在受理契稅申報繳稅時,不再要求納稅人提供(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進一步簡化最佳化公共服務流程,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但是,為確保優惠政策落到實處,稅務機關在受理時要做好納稅人家庭成員狀況認定工作。如果納稅人為成年人,可以結合戶口簿、結婚(離婚)證等信息判斷其婚姻狀況。無法作出判斷的,可以要求其提供承諾書,就其申報的婚姻狀況的真實性作出承諾。如果納稅人為未成年人,可結合戶口簿等材料認定家庭成員狀況。
根據政策規定,購買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唯一普通住房可以享受契稅優惠稅率。此前,對申請享受該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根據納稅人提供材料,難以認定納稅人婚姻狀況的,稅務部門要求其提供民政部門開具的(無)婚姻記錄證明。為全面落實國務院關於簡化最佳化公共服務流程,方便民眾辦事和為基層減負等要求,稅務總局迅速發布公告,進一步簡化最佳化契稅辦理流程。

中國台灣的契稅

契稅在中國台灣是對不動產轉讓課徵的稅收。 1946年6月,國民黨政府頒布了《契稅條例》,1949 年以後被台灣當局沿用並曾多次修正。不動產的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 者,均應購用公定契紙,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的土地,兔征契稅。
現行納稅人及稅率如下:
1、買賣契稅,由買受人按契約所載價額的6%申報納稅;
2、典權契稅,由典權人按契約所載價額的4%申報納稅;
3、交換契約,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 部分契價2%申報納稅,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按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4、贈與契稅,由受贈人估價立契,按契價6%申報納稅;
5、分割契稅,由分割人估價立契,按契價2%申報納稅;
6、占有契稅,由 占有不動產依法取得所有權的人估價立契,按契價6%申報納稅,先典後賣者,可以原納典權契稅額抵繳買賣契稅,但以典權人與買主同屬一人者為限。
下列情況免稅:
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
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
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以抵押、借貸等變相方式代替設典,取得使用權者,不適用之。
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
不課徵契稅之情形:
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四、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納稅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 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 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同產權契約書狀憑證,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稽徵機關收到 申報後,應於15日內審查完畢,查定應納稅額,發單通知納稅人。由納稅人申報契價,未達申報時。由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標準價格,依評定標準 價格計征契稅。納稅人應於稽徵機關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繳納,並領回原繳證件。凡因不動 產的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及占有而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地政機關應憑繳納契稅收據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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