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專制制度

君主專制制度

君主專制政體又稱君主專制或君主專政,是一種政治體制和政府形式,統治者君主(常稱國王或皇帝)擁有統治國家和公民自由的所有權力而沒有法律或法定的程式告訴君主如何行使權力,雖然有的宗教權威可能有能力阻止君主的某些行為。君主制是一種專制政體,君位採用世襲方式產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君主專制制度
  • 又稱君主專制或君主專政
  • 政體:專制政體
  • 君位產生方式:世襲方式
  • 類型:政治體制和政府形式
制度簡介,內在矛盾,動力機制,對立統一,其他信息,綜述,注釋,

制度簡介

中國君主專制制度的內在基本矛盾就在於,君主的能力與其所擁有的無限權力之間的不適應或不對稱,而專制制度內部兩種力量的矛盾運動——君權的強化力量與約束調節力量之間的對立統一運動,則是這種內在基本矛盾的現實表現。正是在這種矛盾運動的作用下,使得君主專制制度形成了某種自我調節機制,減弱了其狹隘性、封閉性與非理性因素,降低和減緩了政治動盪的頻率與政治衰敗的速度,從而使它能夠在協調統治階級內部利益關係、維護統治秩序方面發揮出基本的效能。不過,這種內部矛盾運動雖然是我們思考君主制度的起點,但並非孤立的、自發的自我循環過程,它實質上是統治階級分享、協調利益的一種具體形式,其深層的動力機制還應歸根於社會上層建築與經濟基礎之間的對立統一運動。
學術界相繼發表了不少有關中國君主專制制度方面的研究論著,取得了許多可喜的研究成果,但也面臨著新的挑戰。越來越多的研究者開始意識到,必須在考訂史實的同時,致力於方法和理論方面的突破,才能進一步推進君主制度乃至整箇中國政治制度史研究的深度。
[1]一位學者曾經評價中國的官僚政治研究狀況說:“學術界對官僚政治的研究……一方面是材料梳理和歷史細節的考訂;另一方面,人們基於巨觀社會理論,著重從階級性質、專制權力與意識形態層面上討論官僚政治。這些研究不可否認也是成績斐然,但在豐富致思方向和研究方法上,新的進展尚嫌不足。問題之一,似乎在於上述兩個層次之間,有可能存在著一個薄弱的中間環節,即:在巨觀社會理論與史實考訂之間,尚有待於進一步完善。這種理論屬於中間層次,大約屬於某種‘中等範圍’〈middlerange〉的理論。”
[2]依筆者淺見,在有關君主制度的研究當中,也同樣面臨著如何在研究方法、尤其是在中觀理論方面取得突破的問題。認真說來,除了各門學科都通用的一般的巨觀理論(辯證唯物主義歷史唯物主義)之外,我們確實還苦於缺少一種屬於或貼近於中國君主專制制度研究的獨特語言,以便能把這種巨觀理論過渡、轉換為中觀的理論。由於在理論上存在諸多盲區,也就無法確立屬於中國君主制度研究所獨有的理論體系和分析框架,形成學術界公認的基本分析範疇和基本語言,從而也難以找到學術對話的共同語言和共同基點,形成系統的研究成果和整體的學術積累。基於這種考慮,同時也是對上述呼籲的回應,本文將通過對中國君主制度的內在基本矛盾的分析,嘗試性地提出一種詮釋和描述中國君主專制制度運行機制的思路,誠望得到批評教正。[

內在矛盾

根據辯證唯物主義的基本觀點,矛盾普遍存在於一切事物之中,是一切事物存在和發展的根據;其中事物內部所固有的基本矛盾又對事物的存在和發展起主要作用,是決定事物面貌與發展變化的根本原因和動力。正是從這一思想出發,馬克思主義進而揭示,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之間的矛盾是一切社會都存在的基本矛盾,它制約著和決定著其它一切社會矛盾的存在與發展,它們之間的對立統一運動是社會歷史發展的根本動力和原因。也是基於這一基本原理和思想,馬克思在《資本論》之中從分析商品生產的基本矛盾著手,進一步分析和揭示了資本主義社會的基本矛盾。這一原理為我們提供了認識一切社會現象的總方向和把握一切社會問題的總鑰匙,它從方法論上給我們以莫大的啟示:正如在整個人類社會存在著社會基本矛盾一樣,中國君主專制制度內部必然存在著一種基本矛盾,它決定著中國君主制度的基本面貌、存在方式與運行方式,因而也就構成了理解和研究中國君主專制制度的基本分析對象!
那么,中國君主專制制度內部所固有的基本矛盾又是什麼呢?換句話說,我們應如何尋找切入點,來把握這一矛盾呢?
在這方面,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也為我們樹立了榜樣。列寧曾概括和總結馬克思的研究方法說,“馬克思在《資本論》中首先分析資產階級社會(商品社會)里最簡單、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見、最平凡,碰到過億萬次的關係:商品交換。這一分析從這個最簡單的現象中(從資產階級社會的這個‘細胞’中)揭示出現代社會中的一切矛盾(或一切矛盾的胚芽)”。4同時,馬克思和恩格斯也都表達過這樣的思想:為了便於對問題進行深入研究,要儘可能地暫時拋開“一切混雜的附屬物”,在“最少受干擾”的情況下研究事物的“純粹形態”或典型形態。5由此,至少可以得到這樣的啟發:第一,應該從最常見、最普通從而也是最容易為人們所感覺到的事實出發,去把握君主專制制度的內在基本矛盾,因為這最普通、最常見的事實裡面蘊含著事物一切矛盾的胚芽;第二,應該暫時拋開這一基本矛盾和其它矛盾、其它制度的關係(如社會基本矛盾、國家政權的階級性質等),在一種較為純粹和典型的狀態下,深入到君主專制制度的內部、貼近這個基本矛盾本身進行分析,然後再由抽象到具體,即馬克思所說的,讓“抽象的規定在思維的行程中導致具體的再現”,6由簡單到複雜,由“純粹”地描述君主專制制度的內在矛盾過渡到對外部聯繫(這種矛盾與外部社會政治經濟的聯繫)的全面分析。
另外,馬克斯·韋伯也在其社會學研究中採用了一種著名的“理想類型”(ideal-type)的技巧和方法,即:首先在理論上假定社會行動的“純粹”形態即“理想類型”,在此基礎上與社會行動的實際過程進行比較研究,以求把握社會領域的複雜性。和馬克思有所不同的是,韋伯不大願意承認這種理想類型的“假定”是有客觀基礎的,是對具體事物的抽象,甚至認為這種假定是有些“武斷”的。7如果拋開其思想的“武斷”成分,韋伯恰恰是從他的角度證明, 為了便於對問題的分析操作,暫時假定事物的“純粹狀態”是十分必要的!
質言之,為了論證的方便,我們將首先從比較抽象的層次,在一種比較單純的狀態下,深入到君主專制制度內部去分析其基本矛盾及其運行狀況;然後再“跳出”到這種制度的外部,分析其外部聯繫,即分析這種矛盾運動與社會經濟生活的關係,特別是它與社會的基本矛盾的關係。這也就是通常所謂的從抽象到具體、從簡單到複雜的過程。那么,具體到中國的君主專制制度來說,它所表現出的“最普通、最常見從而也是最容易為人們所感覺到的事實”是什麼呢?這就是君權在制度上的無限性與君主實際能力的有限性之間的矛盾,或者叫做君主的“權力——能力的不對稱”問題。一方面,這種制度把君主虛設為“至聖至明”的全能角色,賦與他不受任何外在法律制度約束的、無限的權力,要求他以全能的角色去行使無限的權力,另一方面又在事實上無法使君主具有能夠勝任此種角色的能力,君主的實際能力與其所擁有的權力不相適應。這樣,無論從情理上還是從經驗上看,專制制度下的君主都必然會陷於權力與能力之間的深刻矛盾之中。
這種君主有權而無能、能力與其權力極其不對稱的矛盾情況,可以從兩個層面加以說明。從一般情況來看,一切專制君主——無論相對於當時的條件其實際才能如何,都不可能是至聖至明的全才、全能人物,其才能都不可能勝任其“角色規範”的要求;與法治社會相比,僅靠君主的一己之才來對國家實行“人治”總是不夠的。具體來說,專制制度在肯定君主一人對國家最高權力的獨占、在賦與君主以無限的權力(全權)的同時,也就使他背上了無限繁重、超負荷的管理負擔。所謂“天下事無大小,皆決於上”,“無論巨細,朕心躬自斷制”,8這原本是君主專制制度的基本原則和應有之意。但實際上只有全智、全能的人物才能勝任這種全權職務,現實中的君主又畢竟是人而不是神,面對無限複雜的政治世界,他的知識總是有限的,不可能完全擺脫“無知之幕”;為應付無限繁重的政治事務,其精力、能力也總是有限的,無論君主多么具有雄才大略和精力過人,都注定是不能勝任的。正如亞里士多德所說,只有法律才是“最優良的統治者”。9如果捨棄了法律和制度的作用,任何君主在智慧型方面都注定不能勝任專制制度的要求。明太祖朱元璋號稱是中國歷史上權力最大的皇帝,他曾狂妄地下令廢掉行之已久的宰相職位,並禁止任何人奏請恢復,否則“論以極刑”。雖然一時最大限度地實現了個人集權,但以國家事務之繁重,終非一人所能勝任。儘管他“宵旰圖治”,據說開始每天處理400多件政事,不久就難以為繼,不得不承認“人主以一身統御天下,不可無輔臣”,在身邊設定了內閣大學士,協助他處理政務。 內閣大學士起初只是皇帝的機要秘書性質的職務,後來又演變為實際的宰相,只是礙於朱元璋“金口玉言”的禁令,避宰相、宰輔之名而稱“閣臣”、“輔臣”、“首輔”。朱元璋可以說是以自己的方式印證了君主專制制度的內在矛盾。相比之下,唐太宗一開始就沒有這么“自信”,他承認以天下之大,國事千端萬緒,遇事應與“百司商量,宰相籌劃”,“豈得一日萬機,獨斷於一人之慮也。”儘管他不便公開承認“至聖至明”的皇帝也有“無能”的時候,但已算得上是比較有自知之明了。總之,任何個人的智慧型對管理一個國家來說都是不夠的,都不可避免地使他陷於“先天性”的無知、無能的境地。這是一般意義上的君主“權力——能力的不對稱”問題。
所謂相對意義上的“權力——能力的不對稱”問題是指:君主專制本身不僅不能產生符合全權要求的全能人物,就連當時條件下比較優秀的人物也難以保證,從而導致君主有權而無能。首先,君主專制既然是一種肯定君主一人獨占國家最高權力的“家天下”統治形式,君權在本質上就必然是排他性的,是不能由異姓染指的,故在最高權力的繼承形式上,只能採取反智型的君位世襲制(清朝例外)。而在中國皇帝多妻制的情況下,皇子往往不只一人,為了既能保證皇位為一家一姓所私有,又能“絕庶孽窺窬,塞禍亂之本源”,防止皇室兄弟父子因爭奪皇位而同室操戈,自相殘殺, 只有沿用原來宗法制下辨別嫡庶長幼以定尊卑的做法,採取以嫡長子繼承為基本準則的皇位繼承制度。其具體內容是按照“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和“有嫡立嫡,無嫡立長”的原則, 選擇皇后(正妻)所出的嫡長子作為首選繼承人,在沒有嫡子的情況下,則是以最年長的皇子作為第一序列繼承人。這種制度的基本精神在於,以“貴”(嫡)和“長”(年齡)的硬性標準,把具有繼承資格的人數限制在一個人身上,把最高統治者的選擇範圍壓縮在最低範圍,以使皇位能在一家一姓內部有秩序地繼承,自然無法顧及對君主在才智德行方面的要求,只能公開放棄了那種較少操作性的“賢”的要求(“不以賢”)。這樣的君主繼承與“選擇”方式實際上是無可選擇的,具有明顯的反智特徵。另外,在嫡長子繼承制的具體運用中,由於有些君主不具備生育能力、皇子短命早夭等原因,造成繼承系統的斷裂與真空,這時就會採取變通的方式,從血緣關係最親近的皇室成員中挑選繼承人。但這種方法也不可能彌補世襲制的缺陷,因為:從全國的角度看,這種選擇方式在範圍上還是過於狹隘了,要在這樣一個狹小範圍內選出在全國比較優秀的統治者,機率還是太小了;從這種方法的實際操作結果看,選擇什麼樣的君主主要也不是取決於當選者的才德因素,而是視接近權力核心的各種政治集團(如外戚后妃、宦官、權臣)的私利和他們相互鬥爭的情況而定。為了各自的狹隘利益,有的當權者甚至“貪孩童以久其政,抑明賢以專其威”,故意把幼兒、白痴扶上皇位以把持國政。足見嫡長制的一些變通形式也不能改變這種皇位世襲制的反智特點。其次,專制制度下的君主也缺乏正常、健全的政治社會化條件。君主的全權職務不僅要求他起碼應具有正常人的感情和健全的人格,而且必須廣聞博見,具有一切最高統治者、政治家的必備閱歷和必要感受,才有可能扮演好君主的角色。然而君主至高無上的“超人”地位和專制制度對權力的獨占性、排他性又把他局限在一個極其狹小封閉的生活天地內,每天接觸的就是那幾個女性和心理變態的宦官。所謂守成的帝王“生於宮中,長於婦人之手,未嘗知憂,未嘗知懼”,不僅很難具備過人的政治素質和能力,反而連正常人的感情、心理結構和生活經驗都不能具備,以致於出現許多心理變態、行為乖僻之徒,遠遠不能適應其政治角色的要求。
正是由於上述原因,在秦統一以後兩千多年的歷史當中,合乎角色要求的君主自然是絕無可能出現,除了少數“馬上取天下”的武力開國者以外,繼位君主中連勉強夠格的君主也不多見。常見的情況是幼兒、白痴、昏庸無道、性格變態之徒占據了皇位,以至於古人感嘆,一個王朝幾百年中絕大部分君主“非暴即暗,非暗即僻,非僻即懦”。一方面需要最傑出和最有能力的君主,一方面“產生”的卻是大量的平庸無能之輩。
當然,這種君主“權”與“能”相互脫節、相互矛盾的問題並非中國的君主專制所獨有。亞里士多德可以說是最早意識到君主專制制度的這一內在矛盾的人。他指出,那種由君主以個人的智慮去“獨理萬機”的統治方式,實際上是“不合乎正義”的:君主雖然擁有治國的全權(絕對權力),但即便是最“賢明”的君主也難免有才智方面的不足,也會發生偏私與失誤,更何況世襲制又很容易使失德無能者繼位。所以,只有法律才是“最優良的統治者”。 而美國獨立戰爭時期的托馬斯·潘恩也在其《常識》中不無辛辣地說:“君主政治的體制里有一些極端可笑的東西。這個體制首先使一個人無從廣聞博見,然而又授權他去解決那些需要十分明智地加以判斷的問題;國王的身份使他昧於世事,然而國王的職務卻要求他洞悉一切。因而這兩種不同的方面,由於它們出乎常理地互相敵對和破壞,證明那整個的人物是荒唐的和無用的。”正是有鑒於君主的權力和他的實際能力之間存在著如此的懸殊和矛盾,潘恩甚至抨擊君主制度“常常把笨驢而不是雄獅給予人類”,從而使得這種制度“成為笑柄”。
另外,國內也有學者注意到這個問題。如《現代文明的起源與演進》一書即以歐洲的史實為例,提出君主專制制度“必須依賴‘偉人’存在,這個偉人必須是大智大睿,無所失誤,而且必須是全心全意協同於國家利益的。”然而具有這樣品德和能力的人不僅“無論何時何地都難以找到”,“相反,專制制度的本質卻總是把平庸之輩最終送到權力的頂峰,他們的無知與愚昧又總是以個人喜惡為標準,把國家引到錯誤的方向上去”。 可見,這種君權的無限性與君主實際能力的有限性的矛盾是一切君主專制制度普遍存在的內在基本矛盾。不過,與西歐的情況相比,這種矛盾在中國的君主專制制度身上似乎反映得更為充分和突出。這主要是由於:首先,在西歐君主專制時期,至少從制度上還存著一定的制約君權的組織形式,如英國的初級國會Parliament,法國的三級會議,俄國的貴族委員會,存在著一定的合法反對的舞台,而中國的君權則沒有任何外在制度上的限制與約束,中國的君主專制實際上賦與了君主以更大的權力。其次,中西君主專制制度雖然都是實行君位世襲制度,但中國卻在宗法家庭制度的影響下,以嫡長製作為其基本形式,採取了一種更加直截了當地“以貴”、“以長”而“不以賢”的方式來選擇君主。這就必然會造成君主在權力與能力方面的更大懸殊,使君主專制所固有的矛盾更加突出。

動力機制

中國君主專制制度內部矛盾運動的性質與社會動力機制
以上我們為了研究方便起見,姑且拋開了事物的外部聯繫,單純地分析了君主專制制度內部矛盾運動及其表現。實際上,現實當中任何政治制度的運行都不是孤立、封閉的自我循環,而是和外部環境不斷交換信息、轉換能量的過程。從根本上說,經濟生活是一切社會政治問題的“終極原因”或“始因”,這種矛盾運動不過是社會經濟關係的一種反映。所以,應該“從經濟關係及其發展中來解釋政治及其歷史,而不是相反。”基於這種認識,讓我們在這裡把思路引向制度的外部,去具體考察一下中國君主專制制度的內部矛盾運動與外部社會環境之間的關係,進而解釋出這種矛盾運動的社會根源或社會動力機制。
首先看一下這種矛盾運動會產生什麼樣的政治功能或整體效應。
從歷史事實不難看出,這種矛盾運動所造成的最直接、最明顯的結果是,它在中國的君主專制制度內部造成了某種互相制約、互相牽制的力量,從而使君主專制制度具有了一定的內在(雖然不是外在的)約束、校正和調節機制,增加了複雜因素,減少了風險係數,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君主專制制度的內在矛盾,彌補了君主制度的先天性缺陷,在一定水準上保證了政治統治的效能。正因為如此,我們才可以理解,為什麼一個王朝能夠在經常出現幼兒、弱智君主的情況下維持幾百年的統治,為什麼君主專制制度始終是中國封建社會的基本政治制度
不可否認,在這相互作用、相互制約的兩種力量當中,代表對君權約束、調節力量的官僚組織雖然也可能在實際政治過程中產生自我服務、追求自我利益的傾向,但就中國的實際情況看,筆者更傾向於余英時等先生的見解:相對來說,官僚制度會更多地表現出“主智”的傾向,理性因素更多一些;而專制君權則更多地表現出反智的、非理性的傾向。支持這種見解的理由之一是,基於一般經驗來看,專制制度肯定一人獨裁的原則,是梁啓超所謂的“獨術治群”的統治形式,以一個人的才智應付天下無限多的事務,更容易濫用權力,堵塞賢智者發揮才能,發展出非理性傾向;官僚制度代表群體的力量和智慧,以群體的智慧與君主一個人的才智相比,自然更具有優越性。其次,從角色的獲得方式來看,官僚的身份或角色主要是通過能績取得的,君主的角色則是通過一種直截了當的反智型的世襲制獲得的。在官僚制度的運行中,雖然也不排除裙帶關係等非智慧型、非角色化的因素的影響,但無論如何,官僚制度也不會經常把白痴、幼兒推向行政首長的地位,起主導作用的還是官員的行政技能、經驗和才智。歷史上被皇帝殺掉的宰相不知凡幾,但真正因為以權謀私而送命者並不多見。雖然發育成熟的官僚制度也會帶來效率低下、文牘主義等弊端,但卻由此形成了對專制君權的約束、調節機制,在維護統治秩序的長治久安、減少政治動盪的頻率、保持社會經濟文化的持續發展與積累方面,發揮了積極的功能。
當然,這並不意味著那種維護、強化君權的力量就只有消極作用。在維護和強化君權的過程中,必然導致對官僚制度控制的加強,發育出完善嚴密的監控、獎懲系統。出於擔心“家天下”利益受損的直接動機,君主往往能夠對貪污、腐敗分子給予毫不留情的懲治,這對官僚制度也未嘗不是一種淨化機制。
概言之,在評估中國君主專制制度內部兩種力量矛盾運動的作用時,主要應著眼於這種矛盾運動的整體效應,並從這種矛盾的結構或關係中把握這兩種力量的實際影響。雖然維護、強化君權的力量與制約、調節君權的力量在性質和作用方面存在著差異,但從整個封建社會的歷史實際來看,這兩種力量互相衝突、互相制約與互相作用的總結果,卻是為君主專制制度增加了複雜性,減少了風險性,較好地實現了一個王朝的長治久安,在一定限度內維護了統治階級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
下面,讓我們接著考察這種內部矛盾運動的性質和社會根源。
根據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的一般理論,我們當然不難得出結論說,中國的封建君主專制制度無疑是地主階級實現其階級統治的一種形式,君主專制制度內部這種矛盾運動當然也可視為統治階級利益關係的一種反映。但是,如果僅僅停留在這一層次,我們實際上還是沒有從國家的一般理論過渡、貫徹到對中國君主專制制度的具體分析之中,還是沒有回答下述問題:既然君主專制制度下各種政治力量、各種具體制度都是服務於統治階級整體利益的,為什麼它們之間會發生摩擦和鬥爭?尤其是,為什麼歷代君主往往毫不掩飾地把謀求一姓私利作為最高政治目標,公然視國家為私產,而看上去似乎並不顧及統治階級的整體“公益”?
那么,究竟應該怎樣解決這些看似十分“矛盾”的問題?
正如經典作家曾經指出的那樣,在階級社會中,人“是一定的階級關係和利益的承擔者”,“不管個人在主觀上怎樣超脫各種關係,他在社會意義上總是這些關係的產物”;國家也不過是當時社會狀況下“經濟必然性的執行者”。因此,正如判斷一個人不能以他對自己的看法、以他的自我評判為根據一樣,判斷一個黨派也不是看其“言辭和幻想”,而是看其“本來面目和實際利益”;同樣,也必須從社會的經濟關係,從“社會生產力與生產關係之間的現存衝突中”去解釋一切社會政治現象。所以,我們在判斷君主專制制度的內部矛盾運動的性質、根源時,以及在判斷君權究竟代表哪個階級利益時,主要是看其客觀上執行了一種什麼樣的“經濟必然性”,維護了一種什麼樣的生產關係,而不是看其主觀的意識或聲明。
眾所周知,中國君主專制制度之所以在春秋戰國時期逐漸形成,正是順應了封建生產關係的需要,是當時社會經濟結構發生重大變革的結果。從實際的社會效應和政治功能來看,正是由於君主專制制度的這種內在矛盾運動及其調節機制的作用,使封建國家機器能夠產出一定的“秩序”、“穩定”這類政治產品,客觀上為整個統治階級所共享,使各級統治者的利益得以實現。比如,歷代封建王朝都制定頒布一系列法律,宣布保護封建土地財產關係以及與此相聯繫的宗法關係和綱常等級制度,並通過國家暴力機器強制執行這些法律。不管統治者本人是否意識到,當他在頒布和實行這些法律時,實際上就意味著封建生產關係的合法化,他實際上就是在替整個統治階級維持秩序,就是在保護整個統治階級的利益。當然,在這一過程中,君主會因為自身的“無能”而無法起到實現統治階級利益的作用,君主及其家族的私利私慾、官員的以權謀私有時會和統治階級的整體利益發生衝突,而君主專制制度的內在矛盾運動的作用就在於,形成對各種力量和利益、特別是對君權和君主私利的調節機制,使專制制度發揮更大效能,維持個別統治者私利和整個地主階級“公益”之間的大體平衡。
另外,從君權的運用形式看,專制制度下君權雖然被標榜為君主一人獨占的權力,但正如我們前面已經指出的那樣,它在客觀上是不能離開官僚隊伍而單獨行使和發揮作用的。為了取得官僚隊伍的配合與支持,貫徹自己的意志,君主不僅要將權力分解,對臣僚進行層層授權,而且必須使他們能夠分享到一定的利益。所以,劉邦在一道求賢詔中宣稱要與天下士大夫“共安利”,說“賢士大夫有肯從我游者,吾能尊顯之!”另外東晉政權在當時就有“王與馬,共天下”之說,意指東晉政權實際上是司馬氏皇族與士族地主(以王氏家族為代表)的共同統治;而宋代也有皇帝“與士大夫共治天下”的說法。這些都說明了一個事實:君主和官僚地主集團之間實際上存在著利益上的聯帶或共生關係。封建專制時代對君主提出顧及“公道”、“民意”的要求,君主專制制度內部發育出一定的調節機制,形成內部矛盾運動,提高了統治的整體效能,其深刻的社會驅動力和最終的目的也在於實現統治階級的整體利益。相反,如果君主專制制度的內在調節機制完全失靈,如果這一制度內部對立雙方的基本平衡關係被徹底破壞,這就意味著某個政權事實上已經不能代表統治階級的整體利益,從而因無法獲得起碼的支持而瀕臨垮台。
可見,中國君主專制制度內部的這種矛盾運動不過是皇帝和整個地主階級共同分享統治權力和利益的一種形式,其實質在於維系統治集團中的個別利益與整體利益之間的大體平衡,實現統治階級整體利益的最大化。從社會根源上看,這種矛盾運動實際上是封建社會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的對立統一關係的反映,即:在總格局上,封建專制制度必然服從和反映封建經濟基礎的要求,但又存在著某些矛盾或局部的不適應(主要表現在君主的能力與其權力的“不對稱”的問題),客觀上需要某種機制來調適二者之間的矛盾,以便更好地發揮其維護封建生產關係的功能,表現於君主專制制度的運行方面,必然會形成對君權的調節、校正和彌補機制,造成兩種力量的對立統一運動。當然也要看到,這種自我調節功能只是君主專制制度運行過程中自然生成演化的結果,並非作為最高統治者的君主動選擇創製的結果,因而其“制度化”的程度畢竟不高,只能是在一定的條件、一定的限度下發揮作用,而且往往伴隨著較高的“摩擦成本”,如統治集團內部激烈的衝突等,並不能從根本上克服其固有的內在矛盾。

對立統一

顯而易見的是,這種君主的能力與其所擁有的權力不對稱、不適應的情況,在實際政治生活中要么是君主濫用權力,要么表現為君主根本無法運用權力,都會造成嚴重的統治危機,直接損害統治集團的利益。這樣就產生了一個問題:在君主專制制度內部既然存在著如此“荒唐”“可笑”、如此明顯的矛盾,然而君主專制制度的長期存在與延續畢竟又是一個既定的事實,那么,中國的君主專制制度是如何可能的呢?它又為什麼會在中國歷史上長期延續下來了呢?從歷史唯物主義的立場來看,歷史上的任何現象的存在都不是偶然的、不可理解的。一種制度或文化傳統之所以能夠延續下來,被一代又一代人所接受,固然有許多原因,但在某種意義上說,也是由於它在歷史長河中經過無數次的洗鍊、無數次“博弈”而篩選出來的,因而蘊含著某些人類集體智慧。中國君主專制制度之所以長期延續,它之所以成為君主專制的典型,原因固然非常複雜,但其中非常重要而又常常被人忽略的一點是,君主制度本身在各種社會條件作用下的運行狀況。具體來說,在特定的社會條件作用下,君主專制制度自身也會發育成長出某種調節機制、某種“解毒”功能,在一定程度上約束君權的濫用和過度膨脹,彌補君主在能力上的不足,並在實際運行中調節、緩和了君主專制制度的內在矛盾與衝突,從而在很大程度上使之能夠長期維持並發育完備。這也就是說,中國的君主專制制度並非鐵板一塊,它實際上存在著兩個層面、兩種力量或兩種功能——借用國學大師錢穆先生的話說,就是存在著“桌面上的政治”和“桌子底下的政治”:在制度的正面和制度的最初設計層面,表現出的是一種維持、強化君權的力量和傾向,這種力量或傾向力求突破一切束縛和一切障礙,頑強地展現專制制度的本質特徵;在制度的裡面和制度的運行層面,又存在著一種調節、制約君權的力量與傾向,力求從“體制內”約束君權的盲目擴長和非理性、隨意性傾向,彌補君主在能力方面的不足。正是由於這兩種功能、兩種力量的不斷摩擦衝突又不斷磨合調適,形成了君主制度的現實存在與演變運動。下面,讓我們來具體考察一下這兩種力量的矛盾運動狀況。
從君權的維護、強化傾向方面來說,首先突出地表現為,在整個封建專制制度的歷史上,一直奉行的最高政治準則是君主神聖不可侵犯,君權至高無上,君主的意志高於一切。基於這一原則,專制君主從根本上否定、排斥一切具有穩定性、獨立性的制度和機構,一切制度和組織機構必須根據君主的意志而廢存轉移;君主對國家一切事物和全體臣民擁有全面、絕對的權力,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可以“言出法隨”,對臣民隨意進行生殺予奪,而不受任何法律制度的制約;君主被稱為“天、地、君、親、師”五位一體,集神權、政權、父權、師權(思想權威)於一身;任何人不得公開懷疑、觸犯君主的這種權力和地位,否則就會遭到最嚴厲的制裁。這種維護、強化君權傾向的另一表現是,歷代封建王朝都公然肯定天下為一家所私有,把追求一家一姓的私利奉為最高政治目標,使君主專制制度具有明顯的私性。如秦始皇統一六國之後,自稱始皇帝,其寓意就在於要把天下國家當作私產,“二世三世至於萬世,傳之無窮”。漢高祖劉邦取得政權後,也得意地對曾經把自己視為無賴的父親說:“始大人常以臣無賴,不能治產業,不如仲力。今某之業所就孰與仲多?”值得注意的是,當劉邦把天下視為個人產業時,殿上的群臣也都認為理所當然,“皆呼萬歲,大笑為樂”。
既然國家屬於私產,國事自然就成了“家事”或“私事”。如宋太祖就曾不無得意地談及自己的養兵之制說,“吾家之事,惟養兵可為百代之利”;明成祖篡奪了其侄子的皇位後,強迫方孝孺為他起草即位詔書,理由就是“此朕家事”。國家被視為私產,國事被視為家事,也就必然會以滿足一姓之私利、維護一姓的“萬世一系”統治為根本追求。所以朱熹說漢高祖、唐太宗至多也不過是“假仁借義以行其私”;呂留良說秦漢以後的專制制度“本心卻絕是一個自私自利,唯恐失卻此家當”。這樣,從任何一個專制君主的主觀意願來看,其內心裡決不願意他人分享自己的“家產”;即使不得已而利用臣下替自己看管家產,也是處處猜疑,層層防範,似乎處於和天下一切人“對立”的狀態:“藏天下於筐篋也,利不欲其遺其下,福必欲斂於上;用一人焉,則疑其自私,又用一人以制其私”,“終夕未嘗敢安枕而臥也”。從這種自私自利的狹隘性出發必然導致君主在權力上的獨占性、排他性和內斂性,從而在根本上排斥對政治資源(權力和權利)的分享和參與。
縱觀兩千多年的歷史,可以說,君主專制制度下的一切具體制度、具體機構的設定,其最初的動機都是為了實現上述原則和目標,其演變發展的直接動力也是來源於此。或許宰相制度的演變最能說明問題。根據學術界比較一致的研究結論,可以說,一部中國的宰相制度沿革史,就是君權不斷控制相權的歷史。西漢君主抑制相權、實現集權的主要方法先是由內朝而控制外朝宰相,東漢則是由地位卑微的尚書台而控制三公,至唐代則以使職差遣化的宰相來削奪正式宰相的職權,宋代又設三司樞密院分割牽制相權, 明代更公開廢除宰相,並故意模糊內閣的職能和身份。最後,到清代則是以更少獨立性、更加非正式化的軍機處凌駕於內閣之上,處理軍國大事。在機構不斷更迭的同時,宰相人數也在變化。漢代前期一般只設宰相一人,後來發展到多人乃至十幾人(唐玄宗時就達17人),員額也越來越不固定;宋太祖因為擔心宰相趙普專權,“欲置副貳,以防察之”,還專門設立了參加政事一職。還有一個眾所周知的現象是,宋代以前,宰相保持了“坐而論道”的傳統,可以坐著和皇帝議論政事,從宋代開始只能“立而奏事”;清代內閣大臣則乾脆跪著奏事。凡此,均說明君尊臣卑的關係在不斷強化。
概言之,從漢朝以迄明清,宰相多由皇帝私臣近幸演變而來,一旦威權既重,組織形態發育成熟,便會蛻變為閒曹,為皇帝身邊發育出來的新的宰相機構所取代;以皇權為中心,中國的宰相機構呈現出“波紋式循環發生”狀態。就制度的規範層面而言,隨著這種循環發生狀態的持續,君權的確呈不斷擴大之勢,相權越來越缺少制度上的空間。所有這些都是“家天下”的利益使然,都是為了維護君主的絕對權力和地位的需要。用章太炎的話來說,都是因為人主“狎近幸而憎尊望者之逼己也。”
此外像人們所熟知的科舉制度官僚制度的發展,以及明清時期特務政治的發達,監察制度的日漸完備,思想控制的不斷加強,雍正時期密折制度的盛行等等,也都說明了同樣的問題。
然而這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如果換一個角度就不難發現,在君主專制制度的內部確實又潛伏著另一種力量,即:具體體現於官僚機構和官僚制度中的“自主性”傾向。它或隱或現、或強或弱地制約、抵銷著君權的膨脹,調節著君權在相對合理化的軌道上運行,與維護、強化君權的力量形成彼消此長的拉鋸局面。關於這一點,也突出表現在以宰相制度為代表的官僚制度方面。如漢代以內朝近侍抑制宰相的權力,到魏晉隋唐時期這些近侍就發展成為中書、門下、尚書三省,形成了具有制度化、程式化水平的宰相制度。在正常的情況下,皇帝不能直接向有關部門發號施令,而是由中書省起草詔令,經皇帝簽字後再交由門下省審核,如果發現問題,可以封駁退回;詔敕經中書草擬、門下副署方為有效,否則即不得稱為“敕”。 宋代前期設計了種種削弱相權的辦法,尤其是專設樞密院管軍事,防止宰相過問軍事。但宰相作為“事無不統”的行政長官,不可能不過問軍國大事,到南宋又不得不讓宰相兼任樞密院長官,南宋中期後甚至多次出現權相專政的局面。 明代雖然廢除宰相,不久即由內閣大學士充當事實上的宰相,擔負起行政首腦的職能。明代後期皇帝往往不理政事,有的皇帝甚至長達幾十年不上朝,而各種國家機器卻能基本維持正常運轉,三年一度的科舉考試照樣舉行。凡此種種,都說明有一種制約、調節君權運動的力量綿亘於整個歷史中,對於強化君主的力量產生了持續的反彈。這確實象馬克斯·韋伯、艾森斯塔特(S.N.Eisenstadtd)以及余英時等學者注意到的那樣,即使是在君主專制制度下,官僚制度也會產生某種程度的“自主性”:官僚制度一旦產生,就有了“自己的發展運行的軌道,不再隨君主的主觀意志而轉移了”,表現出“相當強韌的客觀化傾向”,成為君權運行中“最大的阻力”,以至於在歷史上君主必須“一再重複地起用私臣、近臣來取代品位既高的相權”。
為什麼君主專制制度內部能夠發育出一種抑制君權膨脹、調節君權運行的力量?換句話說,君主的“無能”、君主權力與能力之間的不對稱狀況是怎樣導致了上述力量的發生?具體到我們上面討論的官僚制度的案例就是,究竟在什麼樣的制度條件下,中國君主專制時代的官僚制度會形成這種頗受注目的“自主性”?以往的學者似乎對此未曾詳加申論,有必要在此稍加剖辯。
首先,官僚制度本是適應君主集權的需要而產生的,為了獲得最大的集權效果與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容忍官僚制度的自主性,這是君主專制制度必須付出的代價。正像我們前面所指出的那樣,在實際政治過程中,君主事實上是沒有能力包攬一切統治活動的,君權是不能單獨存在並發揮作用的。為了更好地貫徹自己的意志,君主必須藉助於官僚隊伍和官僚機構的群體力量、整體力量,即:必須藉助於官僚機器的組織化、制度化、有序化的運轉,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君主個人在能力上的缺陷。為此,君主必須服從一切管理活動都必須服從的效率原則和授權原則,設立一定的官僚制度,授予官僚機構和官員一定的職權,制定其活動的規章制度、行為規範,並給予起碼的尊重。漢文帝有一次出巡時被人驚了駕,便下令對那人從重處罰,廷尉張釋之卻堅決反對說,“法者,天子與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堅持對那人進行了依法判決。唐代也有類似的記載:有個犯法而不該死罪的人,高祖卻“特命殺之”,一位監察御史立即反對,認為“三尺法者,王者與天下共也,法一動搖,人無所措手足,……臣忝法司,不敢奉召!”類似的事例在歷史上可謂史不絕書。為了更加有效地貫徹個人意志,君主們卻又不得不對個人意志有所約束,給予官僚制度以相對獨立的活動空間,使之產生某種“對事不對人”的普遍化、客觀化傾向,這就是事物的辨證法則在君主專制制度中的具體體現!其次,歷史上經常出現的君權“象徵化”或事實上的真空狀態,也有助於此種自主性的發育。由於皇位世襲制常常把幼童、弱智者推上皇位,此時的君權便實際上不能發揮作用。這種情況固然可能導致最高權力向宦官、外戚轉移,但也往往導致另一種傾向,即官僚組織趁機擴展權力、逐漸減弱其對君權的依附性。如漢光武帝倚重由西漢內朝演變過來的尚書台,本為防止大權旁落,直接控制行政中樞,但是後來連續出現君主幼年即位的情況,尚書台最終還是落入外廷大臣的手中。到曹魏時,君主不干預尚書事務已經成了“故事”。魏明帝即位後曾想改變這種狀況,一次他的車駕“卒至尚書門”,想要“案行文書”,卻被尚書令陳矯拒絕說:“此臣職分,非陛下所宜臨也。若臣不稱其職,則請就黜退。陛下宜還”。結果是“帝慚,回車而反”。另外,明代內閣的權力之所以在英宗朝明顯上升,直接的因素也是英宗以九歲幼童即位,無法處理朝政,不得不依賴“三楊”以彌補事實上出現的君主權力真空
最後還要看到,官僚制度之所以發育出抵制君權的力量或“自主性”,儒家思想從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儒家思想固然存在著對君主專制制度的依附性一面,但同時又具有超越它、按照自己的面貌塑造它的一面:它採取“體制內“的實踐路線,基於”道尊於勢“的立場,竭力保持獨立的目標和追求,並用自己的理想和目標來升華現實的君主制度,力求使之成為“行道”之“器”,從而與君主制度之間存在著嚴重的緊張與摩擦。當儒家思想確立其獨尊地位、逐漸成為政治生態中最重要的政治文化土壤後,其道德理想、價值取向與行為規範便會在很大程度上“制度化”為官僚組織的目標、原則和活動規範,使官僚制度獲得了相對獨立的思想源頭和歸依。這樣,就在很大程度上強化了官僚制度在目標取向、活動規範方面的獨立性與穩定性,形成對專制君主的制約、反彈力量。關於這一點,筆者另有專門的文字論及,茲不詳論。總之,制度的設計無法保證對君主實際能力的需求,必然發育出相應的調節、校正或制約機制,並且透過儒家政治文化的生態環境獲得深厚的思想支持,從而形成中國君主專制制度內部兩種力量的對立統一運動。雖然我們主要是通過以宰相為核心的官僚制度的案例加以說明的,實際上,封建社會的許多具體制度如科舉制度、君主的教育培養(經筵制度)、諫議制度、考課與官員升遷制度等,都包含著維護、強化君權與制約、調節君權這兩種力量、兩種傾向的對立統一運動。限於篇幅,只能留待以後詳論。可以說,中國君主專制制度的歷史就是直接在這兩種力量既對立、又統一的矛盾運動過程中展開的。長期以來,許多學者在論及中國的君主制度時,往往提出完全相反的論斷,如:有人認為中國是專制主義的典型,有人則根本否認中國存在過專制制度;傳統的看法認為從秦漢到明清,君權呈不斷加強的趨勢,則有人提出新說,認為君權發展的總趨勢不是加強,而是不斷削弱;甚至有的外國學者本人對中國的君主制度的評價就是自相矛盾的。之所以產生如此歧異,恐怕就是因為缺乏對上述兩種力量、兩種傾向的整體把握。

其他信息

綜述

綜合本文所論,君主的能力與其所擁有的無限權力不適應或不對稱問題乃是中國君主專制制度的內在基本矛盾,而專制制度內部兩種力量的矛盾運動——君權的強化力量與約束調節力量之間的對立統一運動,則是這種內在基本矛盾的現實表現。正是在這種矛盾運動的作用下,使得君主專制制度形成了某種自我調節機制,減弱了其狹隘性、封閉性與非理性因素,降低並減緩了政治動盪的頻率與政治衰敗的速度,從而使它能夠在協調統治階級內部利益關係、維護統治秩序方面發揮出基本的效能。這種內部矛盾運動雖然是我們思考君主制度的起點,但它並非孤立的、自發的自我循環過程,它實質上是統治階級分享、協調利益的一種具體形式,其深層的動力機制還應歸根於社會上層建築與經濟基礎之間的對立統一運動。我們只有深入到整個君主專制制度的內部去把握其內部矛盾運動,並考察這種矛盾運動的具體表現、社會根源,才能從各種複雜的、甚至是相互矛盾的現象中找到其中的內在聯繫性與統一性,也才有可能提煉出屬於中國君主制度研究本身的語言,填補我們在“中間理論”方面的空檔。

注釋

1參見徐連達樓勁:《關於中國封建政制研究方法的若干問題》,載《復旦學報》1990年第1期;白鋼:《二十世紀的中國政治制度史研究》,載《歷史研究》1996年第6期。
2參見閻步克為《帝國的政治體系》一書中譯本所寫的序言,貴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3關於中國君主專制制度的起始時間問題,學術界尚無定論,本文是就秦統一後較為典型的封建君主專制制度而言。
4《列寧選集》,第2卷,第558頁,人民出版社,1995年。
5《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52頁;第19卷,第8頁,人民出版社。
6《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18頁,人民出版社,1995年。
7〔英〕弗蘭克·帕金;《馬克斯·韋伯》,劉東等譯,第21—23頁,四川人民出版社;馬克斯·韋伯:《社會科學方法論》,朱紅文等譯,第40—43頁,第85—95頁,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年
8《史記·秦始皇本紀》;康熙朝《東華錄》卷9。
9亞里士多德:《政治學》,第171頁,第160—173頁,商務印書館,1983年。關文發、顏廣文:《明代政治制度研究》,第9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年。
10。《貞觀政要》卷1,政體第二
11。《舊唐書》卷71《魏徵傳》。
12。《春秋·公羊傳》隱公元年;明人顧憲成語,見《明史》卷231本傳。《後漢書·皇后傳》上。
13。《漢書》卷53,《景十三王傳贊》。
14。(清)唐甄:《潛書·鮮君》。
15。《常識》,第25、31頁,商務印書館,1979年。
16。錢乘旦主編,第109—111頁,南京大學出版社,1991年。
17。參見龐卓恆:《中西封建專制制度的比較研究》,載《歷史研究》1981年第2期。
18。如梁啓超就說:“專制政治之進化,其精巧完美,舉天下萬國,未有如吾中國者也。萬事不進,而唯有專制政治進焉。”(《飲冰室文集》第4冊,《中國專制政治進化論》)類似的見解還可參見卡爾·奧古斯特·魏特夫:《東方專制主義》中譯本,第11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9年;董崇山:《政體論》,第187—192頁,中國展望出版社,1987年。《史記·秦始皇本紀》;《漢書·高帝紀》。 (宋)章汝愚:《山堂考索續集》卷44;《明史·方孝孺傳》。朱熹《答陳同甫書》,見《朱文公文集》卷36,四部叢刊初編本;呂留良:《四書講義》卷29。黃宗羲:《明夷待訪錄·原法》;(宋)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2載宋太祖語。參見陳仲安王素:《漢唐職官制度研究》,第101—105頁,中華書局,1993年;又見《宋史·職官志》二:神宗元豐改制時,有人以樞密院系五代弊政,建議廢除,神宗拒絕說:“祖宗不以兵柄歸有司,故專命官統之,互相維制,何可廢也?”
王木永:《燕翼詒謀錄》,《說郛》卷96;另參見前揭《續資治通鑑長編》卷5乾德二年四月乙卯條記事。參見余英時:《“君尊臣卑”下的君權與相權》,收入《歷史與思想》,台灣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76年;〔日〕和思清主編:《支那官制發達史·序說》,第4頁,日本汲古書院,1943年。章太炎:《檢論》卷7《官統》上。
一個著名的事例是:武則天藉故下敕懲處官員劉衤韋之,劉見敕書未經中書門下副署,便說,“不經鳳閣(中書)鸞台(門下),何名為敕?”見《舊唐書》卷87《劉衤韋之傳》。參見王瑞來:《論宋代的相權》,載《歷史研究》1985年第2期。
參見前揭余英時文;另參見艾森斯塔特:《帝國的政治體系》,閻步克譯,貴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279頁。《史記·張釋之傳》;司馬光:《資治通鑑》卷186。
參見前揭王瑞來:《宋代的相權》。見前揭陳仲安王素:《漢唐職官制度研究》,第61頁。
三國志·魏志·陳矯傳》。
參見前揭關文發、顏廣文:《明代政治制度研究》,第29頁。
參見拙稿《儒家思想與中國君主專制制度的內在衝突》,載《武漢大學學報》1995年第5期;另外參見許倬雲:《中國文化與世界文化》,第126—128頁,貴州人民出版社,1991年。
錢穆張君勱就各執一端,前者否認中國歷史上存在專制制度,而認為是一種開放的政治;後者則持相反的看法。論爭的情況可參見(日)吉田縥一:《中國史上的兩個時代:春秋戰國與清漢以後——專制國家論序說》,收入武漢大學三至九世紀研究所編《中國前近代史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1997年。另外,當今學人中如祝總斌即持君權“不斷削弱”論,見氏著《試論我國封建君主專制權力發展的總趨勢》,《北京大學學報》1988年第2期。又如孟德斯鳩一面說中國是專制國家,其原則是“恐怖”,一面又說中國的政體是“寬和的政體”,“等於共和政體”,其自相矛盾的情況參見錢林森:《偏見與睿智的混合——孟德斯鳩的中國文化觀》,《南京大學學報》,1996年第1期。《馬克斯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741頁,第4卷第691、1
96頁,1995年版。有關官僚組織的這種傾向,參見前揭艾森斯塔特:《帝國的政治體系》,第281頁。見前揭余英時文:《“君尊臣卑”下的君權與相權》。《馬克斯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101—102頁,第4卷第715頁,1995年版。同上,第2卷第33頁,第1卷第611—612頁。《漢書·高帝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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