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制度

合議制度

合議制度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法律制度。指由三個或三個以上 (須是單數) 的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對民事案件進行審判的制度。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發回重審的民事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重新組成合議庭來進行審理。依照法律規定,簡單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進行獨任審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議制度
  • 外文名:principle of panel hearing
概念,具體運用,

概念

合議制度:是指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民事案件的制度。所謂集體是三人以上的審判集體。所謂審理和評議,是指對案件由審判集體共同審理後共同進行評議,對外以審判集體的名義負責,在訴訟中以審判集體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與其相對的是獨任制度。

具體運用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不同的審級,合議庭的組成具有不同的要求:
(一)一審合議庭。《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必須是單數。
(二)二審合議庭。《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三)再審合議庭。《民事訴訟法》規定:“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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