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暫行辦法

為了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和《安徽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方案(試行)》,結合合肥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中基本養老保險金的繳納、計發及記入職工個人帳戶的標準均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暫行辦法
  • 執行日:1998年1月1日
  • 發布機構:合肥市
  • 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準GB11643—89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社會統籌基金,第四章基本養老金計發,第五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第六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化服務,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和《安徽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方案(試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含肥東縣、肥西縣、長豐縣和郊區)的各類城鎮企業及其所有職工(含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離退休人員以及城鎮個體勞動者。
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全市實行統一政策、統一繳費費率、統一待遇標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徵收實行分級負責、分級核算、統一管理。
第四條合肥市勞動局主管本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合肥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三縣和郊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所負責辦理職工養老保險具體業務。
財政、審計、銀行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職工養老保險工作。
第五條企業和職工必須依法履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義務;職工退休後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六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共同負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撥付實行全額劃轉。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髮生入不敷出時,由同級財政給予支持。
第七條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在職工本人工資收入中按月代為扣繳。
第八條企業以上年度全部職工月繳費工資之和為基數定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終按當年實際發生數結算,多退少補。到2000年,全市企業繳費費率統一為20%;1998年,各企業按照24%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1999年降低到22%。
第九條職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收入為基數定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終按當年實際發生數結算,多退少補。1998年1月1日起,職工按4%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後每2年提高1%,達到8%止。
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收入超過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職工繳費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之和計算。
第十條個體勞動者以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暫按16%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逐步過渡到統一費率。

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社會統籌基金

第十一條建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所)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準GB11643—89),為參加養老保險的每個職工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同時發給《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第十二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按本人繳費工資的11%記帳,包括:
(一)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從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劃轉記入部分。1998年1月1日起劃轉職工繳費工資的7%,以後隨職工個人繳費每上升1%,劃轉部分下降1%,最終到3%;
(三)上述兩項的利息。
職工1996、1997年度的個人帳戶儲存額與統一制度後的個人帳戶儲存額合併計算。
第十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的計息率,按省勞動廳報經省政府批准公布後標準執行。第十四條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所)對職工個人帳戶記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每年結算一次,並向職工發放個人帳戶對帳單,由企業負責與職工核實,載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第十五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只能用於本人退休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支付,不能挪作它用,也不能提前支取。
第十六條職工因中斷工作停止繳費的,其個人帳戶予以保留。中斷工作前後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可以累計計算,不間斷計息。
第十七條統一制度後職工在統籌範圍內調動工作,只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跨統籌範圍調動時,其個人帳戶儲存額隨同轉移。
第十八條職工在職或退休後死亡,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未領取或未領完的,屬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可依法繼承;由企業繳費劃轉記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本息部分歸入社會統籌基金。
第十九條職工未達到退休年齡去境外定居的,其個人帳戶內屬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一次性發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第二十條職工調入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在本市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沒有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其個人帳戶及儲存額予以保留。
第二十一條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社會統籌基金包括:
(一)企業繳費除劃入個人帳戶以外的部分;
(二)滯納金;
(三)其他;
(四)利息。
第二十二條社會統籌基金用於支付以下項目:
(一)統一制度前已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
(二)統一制度後退休人員的基礎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
(三)依照政策調整增加的養老金;
(四)個人帳戶儲存額已領完後仍需支付的個人帳戶養老金。

第四章基本養老金計發

第二十三條企業及職工依法履行繳費義務,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休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統一制度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原規定發給養老金。
第二十五條統一制度後參加工作,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休後,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為: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
其中:基礎養老金為本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為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20。
第二十六條統一制度前參加工作,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即實行職工個人繳費制度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下同)滿15年及以上的人員,統一制度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休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為: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
其中: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按第二十五條規定計發;
過渡性養老金按照職工建立個人帳戶前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建立個人帳戶之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3%(計算辦法見附屬檔案第一條)。
調節金為每人每月60元。
統一制度前參加工作、統一制度後退休人員,按本辦法規定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低於原規定標準的予以補齊,高於原規定標準的,高出部分不得超過原規定標準的10%(具體對比方法見附屬檔案第二條)。按原規定標準計發基本養老金的職工個人的標準工資封定在1995年底。
第二十七條統一制度前參加工作,統一制度後退休,累計繳費滿10年不滿15年的人員,按第二十六條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職工累計繳費15年及以上的,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機構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達不到國家規定因病退休年齡的人員,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為: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
第二十九條統一制度前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0年和統一制度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建立個人帳戶前有繳費年限的,工作每滿一年發給兩個月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第三十條因工負傷或因職業病經勞動鑑定機構鑑定確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其退休養老待遇按《安徽省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統一制度後,職工獲得勞動模範稱號時,由獎勵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後不再提高基本養老金標準;統一制度前獲得國家規定可享受養老保險優惠待遇的勞動模範,退休時仍保持省級和國家級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按月分別發給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4%的補助金。
第三十二條從事高空、井下、高溫、低溫、有毒有害及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按國家規定可以提前退休的職工,其繳費年限和待遇視情況分別按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執行。在建立個人帳戶以前從事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按國家規定,可以折算工齡,折算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第三十三條企業離休人員(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全工資待遇的退休老工人)離休金待遇按省勞動廳勞險字〔1995〕第315號檔案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建立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視上年物價漲幅和全省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情況,調整基本養老金。具體調整辦法按省規定辦理。

第五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設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三十六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餘額除留足兩個月的支付周轉金外,其餘應全部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專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利率計息。嚴禁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性事業。
第三十七條企業不得拒繳、少繳、拖欠基本養老保險費。
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所)應定期檢查、審核企業繳費工資基數和費用繳納情況,企業不得拒絕。
第三十八條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所)按年度編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並報同級政府及上級勞動、財政部門。
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所)所需管理費由同級財政參照同級行政事業單位的開支標準,並結合其業務需要予以核定,列入財政預算。
第三十九條財政部門要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確保專款專用,嚴禁挪用。審計部門每年對基金收支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報同級政府,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化服務

第四十條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所)組織、指導企業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管理服務工作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和單位管理服務相結合,以社會化管理服務為主的形式。
第四十一條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所)和有關部門應積極創造條件,將企業發放養老金改為由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所)直接發放或委託銀行發放,並依託社區逐步建立“養、醫、樂、學”為一體的綜合管理服務網路。
第四十二條養老保險社會化服務所需經費,由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和節約的原則編制預算,經同級勞動部門同意,報財政部門核定後從基金中列支。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企業,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依法通過銀行扣繳,並按日加收應繳金額2‰的滯納金。
第四十四條企業拖欠、拒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該企業不得評為先進單位;不得授於其法定代表人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並扣發承包獎金等獎金,情節嚴重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企業和個人弄虛作假,挪用、冒領、多領養老保險基金的,除追回侵占基金外,並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勞動行政部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第四十七條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對擾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所)正常工作的人員,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企業在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可根據實際情況,為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
職工可根據自身工資收入等經濟狀況,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第五十條本辦法實施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實際繳費年限從企業和職工同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之月起計算。過去應繳費的工作時間,允許企業和職工按現行繳費基數和費率辦理補繳手續,連續計算繳費年限。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合肥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中基本養老保險金的繳納、計發及記入職工個人帳戶的標準均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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