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規定

《合肥市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規定》為了加強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規定
  • 地區:合肥市
  • 類型:規定
  • 國家:中國
合肥市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安全生產、消防、集會遊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前款所稱大型民眾性活動(以下簡稱大型活動),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動:
(一)體育比賽活動;
(二)演唱會、音樂會等文藝演出活動;
(三)展覽、展銷等活動;
(四)遊園、燈會、廟會、花會、焰火晚會等活動;
(五)人才招聘會、現場開獎的彩票銷售等活動;
(六)其他影響公共安全的大型活動。
影劇院、公園景區、賓館酒店、會議中心、娛樂場所、商貿場所、各類院校等在其日常業務範圍內舉辦的營業性演出、參觀遊覽、會議論壇、文化娛樂、商品促銷、招生招考諮詢等活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安全管理。
第三條 大型活動安全管理工作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承辦者負責、政府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大型活動安全工作,建立綜合協調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平台,督促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協調、解決大型活動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大型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監、質監、建設、衛生、食藥監、交通、文化、體育、城管等部門和政府應急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和本級政府確定的職責,對大型活動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責任
第六條 大型活動的承辦者對其承辦的活動安全負責,其主要負責人是活動安全責任人。主辦者、場所管理者及其他參與大型活動的單位依據有關規定履行安全職責。
主辦者是指大型活動的發起人。
承辦者是指具體組織舉辦大型活動的單位或者組織,其主要負責人是指承辦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負責人。
場所管理者是指將其所有或者實際占有、使用、管理的場所,以租用、借用等形式提供給承辦者舉辦大型活動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
第七條 大型活動承辦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對大型活動進行安全風險預測,其中足球賽、焰火晚會、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2萬人以上的文藝演出活動,應當委託專業評估機構進行安全風險評估;
(二)制定大型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
(三)建立並落實大型活動安全責任制度,確定安全責任人,明確崗位職責,制定安全措施;
(四)配備取得大型活動安全服務資格的專業保全人員和其他安全工作人員;
(五)制定、落實大型活動安全工作經費預算,為大型活動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資金、設施、設備、場地;
(六)組織實施大型活動現場安全管理工作,開展安全檢查,發現並消除安全隱患;
(七)對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進行安全宣傳,及時勸阻和制止妨礙大型活動秩序的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違法犯罪行為;
(八)保障臨時搭建設施安全,配備充足的消防設備和器材;
(九)通過新聞媒體、現場廣播、票證背書等形式,向參加活動人員宣傳告知交通管制、現場秩序、票證管理、安全檢查等方面的要求;
(十)接受公安機關以及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十一)配備必要的安全檢查設備,對進入大型活動場所的人員、物品和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對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應當拒絕進入;
(十二)按照公安機關核准的人員安全容量、劃定的區域控制人數、發售票證。
第八條 主辦者委託其他單位承辦大型活動的,應當選擇有資質、具備相應能力和條件的承辦者。
主辦者應當支持、督促承辦者落實安全職責和安全措施,不得向承辦者提出可能危及大型活動安全的要求。
第九條 大型活動場所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向承辦者提供大型活動場地平面圖、人員安全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電系統、特種設備年檢報告等資料;
(二)定期檢查消防設施、器材,及時進行維護和更新,確保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建築、消防、衛生等安全標準;
(三)設立安全緩衝通道、區域,設定引導指示標識,配備安全檢查、入場人員計數設備;
(四)確保視頻監控設備完好有效,視頻監控覆蓋主要進出口及活動區域,視頻監控錄像資料保存30日以上;
(五)提供停車場地,負責停車場地安全管理和秩序引導,並配合有關部門維護交通秩序;
(六)保障供電、供水、供氣、通訊等重點部位安全和重要設施正常運轉;
(七)不得將場所提供給未取得安全許可的承辦者舉辦大型活動。第十條 大型活動現場安全工作人員應當熟知安全工作方案、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及本崗位應急救援措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
第十一條 大型活動參與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服從現場安全工作人員的管理、指揮和疏導,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接受安全檢查,強行進入活動現場;
(二)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器具;
(三)在活動現場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投擲雜物,圍攻活動組織者、參與者以及其他人員。
第十二條 承擔安全保衛工作的保全服務公司應當嚴格執行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履行安全保衛工作職責;其現場管理人員應當經大型活動安全管理培訓合格,方可上崗。
第十三條 承擔大型活動入場安全檢查工作的單位應當按照與承辦者簽訂的安全檢查服務協定以及公安機關的要求,制定安全檢查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專業的安全檢查人員和安全有效的安全檢查儀器、設備,對進入大型活動場所的人員、車輛和物品進行檢查。
安全檢查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檢查方案,發現可疑物品、禁止攜帶的物品和違法犯罪行為的,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並按照方案要求先期處置。
第十四條 安全風險評估機構應當根據大型活動安全標準和實際情況開展風險評估。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發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風險程度、風險防範和控制建議等內容。
第十五條 票務公司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核准的人員安全容量、劃定的區域出票,對檢票人員進行培訓,接受公安機關對出票情況的監管。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大型活動安全管理工作規範;
(二)受理、審核承辦者提交的大型活動安全許可申請材料,實施安全許可;
(三)制定安全監督工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四)對安全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進行指導;
(五)建立大型活動不良安全信息記錄製度;
(六)組織治安、消防等部門對活動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七)指導、監督和檢查安全工作的落實;
(八)對大型活動票證實施監管;
(九)維護活動現場及周邊的治安、交通秩序;
(十)依法及時處置可能導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和其他突發事件;
(十一)依法查處大型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