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民眾性活動安全事故罪

重大民眾性活動安全事故罪,是指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刑法修正案(六)》第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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