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原則

司法原則

司法原則是指司法機關在行使司法權的過程中,應遵循的基本規則和基本精神,主要包括司法獨立、審判公開、程式公開、審判制度等四個方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司法原則
  • 包括:括司法獨立、審判公開等
  • 基本要求:正確、合法、合理
  • 基本制度:公開審判制度
司法的基本要求為正確、合法、合理。
司法原則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司法公正,包括實體法的公正和程式法的公正。這是司法活動的性質和法的內在精神要求的。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中包括 I、法律對全體公民平等。II、公民依照法律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III、任何公民的合法權益都受法律保護,任何公民的違法行為都要受法律的追究。
3、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即是以客觀事實為依據排除主觀想像、分析和判斷的依據。要以法律的標準和尺度審理案件嚴格按照法律程式辦事。
4、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其中包括 I、國家的審判權和檢察權分別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統一行使。II、司法機關依照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行政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III、司法機關在司法中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正確的適用法律。這是由於司法權的三個性質即專屬性、行使職權獨立性和合法性決定的。
司法活動的對象是案件,主要內容涉及法律問題的糾紛和爭議及對有關案件進行處理。並且司法原則並不排除當代中國追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相關的原則及基本制度:
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原則
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訴訟的權利
合議制度
迴避制度
公開審判制度
兩審終審制
審判監督
審判委員會制度
檢察機關除上的還有:專門工作與民眾路線相結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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