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獨立

司法獨立(Judicial Independence;the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ry),是由西方權力分立學說衍生出來的一種制度安排,包括機構獨立、權力獨立、預算獨立、法官獨立等層次。在不同國家和政體中,具有不同的表現形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司法獨立
  • 外文名:judicial independence
  • 主張:司法權必須同行政權和立法權分立
  • 兩個層面觀念制度
司法獨立
有的國家將司法權與行政權、立法權並列,並賦予法院(通常是最高法院)違憲審查的權力;有的國家在憲法和法律中規定了司法機關的獨立地位,並要求其他政府機構尊重司法機關的獨立,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司法裁判;有的國家則從法官的問責程式、豁免條件、人身保障、任期時限、薪酬待遇等方面,對法官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給予必要保障。司法獨立是確保法院公正審理案件的制度保障,但並沒有統一或單一的制度模式。例如,有的國家並沒有賦予法院違憲審查權,而是由國會或專門的憲法委員會行使相關權力,但並不能因此就判定該國法院是不獨立的。
現實中,一些人將西方憲政民主、三權分立學說與司法獨立綁定,認為不以憲政民主、三權分立為前提的司法制度就談不上獨立,這是一種將司法獨立教條化、機械化、極端化的錯誤觀點。中國憲法和法律中並沒有“司法獨立”這一概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是我國憲法關於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審判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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