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追溯系統

可追溯系統

可追溯系統的產生起因於1996年英國瘋牛病引發的恐慌,另兩起食品安全事件——丹麥的豬肉沙門氏菌污染事件和蘇格蘭大腸桿菌事件(導致21人死亡)也使得歐盟消費者對政府食品安全監管缺乏信心,但這些食品安全危機同時也促進了可追溯系統的建立。為此,畜產品可追溯系統首先在歐盟範圍內產生建立。通過食品的可追溯管理為消費者提供所消費食品更加詳盡的信息。專家預言在與動物產品相關的產業鏈中,實行強制性的動物產品“可追溯”化管理是未來發展的必然,它將成為推動農業貿易發展的潛在動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可追溯系統
  • 起因時間:1996年
  • 起源地:英國
  • 事件:瘋牛病
概念,國外畜禽產品,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亞,荷蘭,英國,歐盟,食品安全相關法律規定,追溯制度,食品經營者,飼料經營者,國內發展現狀,

概念

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8042:1994)把可追溯性的概念定義為“通過登記的識別碼,對商品或行為的歷史和使用或位置予以追蹤的能力”。可追溯性是利用已記錄的標記(這種標識對每一批產品都是唯一的,即標記和被追溯對象有一一對應關係,同時,這類標識已作為記錄保存)追溯產品的歷史(包括用於該產品的原材料、零部件的來歷)、套用情況、所處場所或類似產品或活動的能力。據此概念,畜產品可追溯管理或其系統的建立、數據收集應包涵整個食物生產鏈的全過程,從原材料的產地信息、到產品的加工過程、直到終端用戶的各個環節。畜產品實施可追溯管理,能夠為消費者提供準確而詳細的有關產品的信息,在實踐中,“可追溯性”指的是對食品供應體系中食品構成與流向的信息與檔案記錄系統。
可追溯是確保食品安全的有效工具。目前,許多國家的政府機構和消費者都要求建立食品供應鏈的可追溯機制,並且許多國家已開始制定相關的法律,以法規的形式將可追溯納入食品物流體系中。在歐美的許多國家,不具有可追溯功能的食品已被禁止進入市場。
實施可追溯性管理的一個重要方法就是在產品上貼上可追溯性標籤。可追溯性標籤記載了食品的可讀性標識,通過標籤中的編碼可方便地到食品資料庫中查找有關食品的詳細信息。通過可追溯性標籤也可幫助企業確定產品的流向,便於對產品進行追蹤和管理。

國外畜禽產品

為了提高消費者的安全信心以及畜產品的地區和品牌優勢,世界各國爭相發展和實施家畜標識制度和畜產品追溯體系,有的已立法強制執行。

加拿大

2008年,加拿大有80%的農業食品聯合體實行農產品可追溯行動,推進“品牌加拿大”戰略。加拿大強制性的牛標識制度2002年7月1日正式生效,要求所有的牛採用29種經過認證的條形碼、塑膠懸掛耳標或兩個電子紐扣耳標來標識初始牛群。據報導,生產商已經售出1200萬隻耳標,而加拿大有1300萬頭牛。

日本

日本政府已通過新立法,要求肉牛業實施強制性的零售點到農場的追溯系統,系統允許消費者通過網際網路輸入包裝盒上的牛身份號碼,獲取他們所購買的牛肉的原始生產信息,作為對瘋牛病的反應,該法規要求日本肉品加工者在屠宰時採集並保存每頭家畜的DNA樣本。但是,日本政府沒有要求進口肉類的可追溯。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70%的牛肉產品銷往海外,對歐盟市場外貿出口值5200萬澳元。國家牲畜標識計畫(NLIS)是澳大利亞的家畜標識和可追溯系統,它是一個永久性的身份系統,能夠追蹤家畜從出生到屠宰的全過程。

荷蘭

荷蘭建立了禽與蛋商品理事會的綜合質量系統(IKB),它是一種質量控制系統,其目的是保證生產鏈中所有重要活動都在受控情況下進行。為此,在IKB範圍內的所有涉及禽肉和禽蛋生產、加工和銷售的部門都必須為其業務操作方式提供保證。這點適用於家禽飼養場、飼料供應商、獸醫師和產品加工商。每一生產鏈各自都有專門的IKB規章制度。IKB最終目的是為了對消費者保證產品的安全性,其核心在於貫穿整個生產鏈的信息交換。IKB有關家禽的各種情況(一般和特殊)都有書面記錄。參加IKB的公司必須在所有時間都能體現出它們是根據IKB規章制度進行操作的,這就是說它們應有記錄在案,必須在任何時候接受檢查。參加IKB的畜牧場只準使用來自於GMP(認證的供應商和動物飼料良好生產操作規範)的飼料和只準聘用認可的獸醫師。獸醫師應根據GVP(良好獸醫操作規範)指南開展工作。屠宰廠則必須把GHP(良好衛生操作規範)標準與有關轉運中動物福利特別條款相結合起來。

英國

英國政府建立了基於網際網路的家畜跟蹤系統(CTS),這套家畜跟蹤系統是家畜辨識與註冊綜合系統的四要素之一。在CTS系統中,與家畜相關的飼養記錄都被政府記錄下來,以便這些家畜可以隨時被追蹤定位。家畜辨識與註冊綜合系統的四要素是:標牌、農場記錄、身份證、家畜跟蹤系統。
標牌:每頭家畜都有唯一的號碼,家畜號碼一般通過兩隻耳朵的耳標來進行記錄。
農場記錄:農場必須記錄有關家畜出生、轉入、轉出和死亡的信息。
身份證:1996年7月1日出生後的家畜必須有身份證來記錄它們出生後的完整信息,在此之前的家畜由CTS來頒發認證證書。
家畜跟蹤系統:它記錄了獲得身份證的家畜從出生到死亡的轉欄情況。農場主可以通過CTS線上網路來登記註冊他們新的家畜,也可以查詢他們擁有的其他家畜的情況。CTS系統可以查詢如下信息:查詢目前在欄的家畜情況;查詢任意一頭家畜的轉欄情況;對處於疾病危險區的家畜進行跟蹤;為家畜購買者提供質量擔保,並以此來提供消費者對肉食品的信心。

歐盟

歐盟要求大多數國家對家畜和肉製品開發實施強制性可追溯制度。歐盟的畜體身份和登記系統由包含唯一的個體註冊信息的耳標、出生、死亡和遷移信息的計算機資料庫、動物護照以及農場註冊機構組成。此外,從2002年1月1日起,要求所有店內銷售的產品必須具有可追溯標籤的規定開始生效,要求所有歐盟牛肉產品的標籤必須包含如下信息:出生國別、育肥國別與牛肉關聯的其他畜體的引用數碼標識、屠宰國別以及屠宰廠標識、分割包裝國別以及分割廠的批准號和是否歐盟成員國生產等重要信息。在歐盟,家畜標識和註冊系統已經實施,提供動物產品源頭追蹤,飼料和飼養操作透明公開。

食品安全相關法律規定

追溯制度

①在食品、飼料、生產食品的動物或其他有意或已經包含在食物或動物飼料的任何物質的加工、生產和流通的各階段均應建立起追溯制度。
②食品和飼料經營者應當能夠識別向其提供食品、飼料、生產食品的動物或其他有意或已經包含在食物或動物飼料的任何物質的供應商。
為此目的,經營者應當建立包含上述信息的制度或程式,應主管機關請求隨時提供該信息。
③食品和飼料經營者應當建立包含其產品購買商有關信息的制度或程式,並應主管機關請求隨時提供該信息。
④在共同體或旨在共同體市場銷售的食品或飼料應當根據細則要求的有關材料和信息,充分標明或標識產品以利於追溯。

食品經營者

①如果食品經營者認為或有理由相信其進口、製造、加工、生產或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該經營者應當立即通過適當程式,從最初的食品經營者直接控制的市場上離開,撤回有問題的食品並通知有關主管當局。如果食品已到達消費者,經營者應當有效且準確地通知消費者撤回的原因,而且在其他措施不足以達到保護健康的高標準的必要情況下,從已獲得該食品的消費者處召回該食品。
②從事不改變食品包裝、標籤、安全或食品完整性的零售商和分銷商,應當在其相應活動的期限內通過適當程式從市場上撤回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並提供追溯食品的相關信息以協助生產者、加工者、製造者(和/或)有關主管機關的相關行動。
③如果食品經營者認為或有理由相信其投放市場的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該經營者應當立即通知主管機關。食品經營者應當通知主管機關,說明其為降低對最終消費者的危險所採取的措施,並且不能阻止或妨礙任何人根據成員國的法律或實踐與主管機關合作,以防止該危險的發生。
④食品經營者應當與有關主管機關合作採取有關措施,以避免或降低其提供或已提供食品所引起的危險。

飼料經營者

①如果飼料經營者認為或有理由相信其進口、製造、加工、生產或銷售的飼料不符合飼料安全標準,該經營者應當立即通過適當程式撤回有問題的飼料並通知有關主管當局。在此種情況下,一批或一箱飼料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該批飼料應當銷毀,直到有關主管機關認為滿意為止。如果飼料已到達用戶,經營者應當有效且準確地通知用戶撤回的原因,而且在其他措施不足以達到保護健康的高標準的必要情況下,從已獲得該飼料的用戶處召回該飼料。
②從事不改變飼料包裝、標籤、安全或飼料完整性的零售商和分銷商,應當在其相應活動的期限內通過適當程式從市場上撤回不符合飼料安全要求的飼料,並提供追溯飼料的相關信息以協助生產者、加工者、製造者(和/或)有關主管機關的相關行動。
③如果飼料經營者認為或有理由相信其投放市場的飼料不符合飼料安全標準的,該經營者應當立即通知主管機關。飼料經營者應當通知主管機關,說明其為降低對最終消費者的危險所採取的措施,並且不能阻止或妨礙任何人根據成員國的法律或實踐與主管機關合作,以防止該危險的發生。
④飼料經營者應當與有關主管機關合作,採取有關措施以避免或降低其提供或已提供飼料所引起的危險。

國內發展現狀

在中國,國家物聯網標識平台,基於物聯網標識的套用,推出“國物標識”方案,建立起一整套食品藥品質量安全追溯系統。國物標識為每件產品賦予獨一無二的“產品標識碼”,真正做到產品生產可記錄、源頭可追溯、去向可跟蹤、信息可存儲,真正進行全程可追溯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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