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師

刑事案件律師是可以接受公訴或自訴案件被告人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的委託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

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有罪辯護,無罪辯護,罪輕辯護的律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刑事案件律師
  • 外文名:The lawyer in criminal cases
  • 地位: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 起源:古羅馬時期
  • 適用範圍:刑事案件
  • 是否可聘請:是
律師介紹,職責,如何選擇,

律師介紹

刑事辯護作為司法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作為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歷史要追溯到古羅馬時期。該制度紮根於“尊重人的尊嚴”這一思想,強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經法律規定的程式判決有罪之前,被推定為無罪,而享有辯護權及其他訴訟權利,可以委託律師或其他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程式,通過充分行使辯護權,與追訴機關進行平等對抗,以維護其合法權益。該制度對於完整訴訟結構形態的構成,對於案件事實真相的查明,程式正義的實現,訴訟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職責

刑事案件律師的責任
對客戶的責任
1.要杜絕功利主義。
2.不要把被告人的案件作為顯示自己能力的舞台,不要把法庭作為宣講自己政治觀點的平台。有的律師為了炫耀自己的口才,明明罪輕的案件硬是按無罪走,他們這樣做也是對客戶的不負責任。
對社會的責任
1.化解社會矛盾的責任。律師不可以調詞架訟,擴大社會矛盾。
2.要做履行契約的典範,誠實信用。
3.在立法、執法上,作為法律人的法律責任。
對於立法中出現的漏洞,我們有義務及時通過寫文章、開會等各種方式,反饋給立法機關。
對於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如果是腐敗問題另說,那是紀檢的問題,對於執法中本身存在的其他固有的問題,我們也有義務去呼籲完善法制、完善執法。
執業責任
(1)不承諾結果
(2)不承諾公關
(3)不私下收費
(4)不貶損同行
(5)不誇海口
(6)不簽風險代理契約
刑事案件律師辯護策略與制度
針對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辯護可以選擇的基本抗辯方法是:案件事實辯護、證據不足辯護和法律適用辯護。
刑事辯護程式
案件事實辯護
(一)正面論述和證明一個和公訴機關提出的案件事實不同的被告人的具體行為;(二)反駁公訴機關提出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即論述和證明公訴機關並沒有用證據充分證明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
案件事實辯護又可以分為:
1、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辯護,常見的做法有:
(1)陳述或證明被告人不具備法定的犯罪主體要件。
(2)陳述或證明被告人主觀上不具備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3)陳述或證明被告人客觀上未實施犯罪行為。
(4)陳述或證明不具備某些犯罪構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後果。
2、阻卻違法性事由辯護
一般有:被告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被告人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節辯護
根據案件事實,辯護律師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過錯、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從屬地位、受威脅犯罪等有助於從輕處罰的事實和情節。
證據不足辯護
1、“孤證”不能定案。
2、排除不合法、不真實、與案件無關聯的證據。
3、證據不能構成證據鏈不能定案。
4、證據不充足不能定案
(1)控辯證據相衝突,控方證據不能否定辯方不能否定辯方證據
(2)控方證據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法律適用辯護
刑事辯護原則
指辯護律師對控方提出的事實認定不持異議,但就該事實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何種犯罪,犯罪性質,定罪量刑等提出與公訴機關不同的抗辯意見。
1、非罪辯護,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提出被告人的行為並不符合公訴機關指控罪名的具體法律規定。
2、彼罪辯護,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提出被告人的行為並不符合公訴機關指控罪名的具體法律規定,但符合另一個刑事責任較輕的罪名的規定,被告人的行為涉嫌一個刑責較輕的犯罪。
3、定罪量刑辯護。
刑事辯護律師的職責與作用
一,偵查階段
1、偵查階段律師的作用: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及進行偵查的其他法定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律師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屬,或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其他人的聘請,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具體包括:
1、 律師接受委託後,與偵查機關取得聯繫,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時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要求。
2、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
3、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為其提供法律諮詢,包括以下內容:
(1) 有關強制措施的條件、期限、適用程式的法律規定;
(2) 有關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及審判人員迴避的法律規定;
(3) 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有及時回答的義務及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4) 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權利,對偵查人員製作的訊問筆錄有核對、補充、改正、附加說明的權利以及在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的義務;
(5) 犯罪嫌疑人享有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向他告知的權利及可以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權利;
(6)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辯護權;
(7)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訴權和控告權;
(8) 刑法關於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關規定;
(9) 刑法關於自首、立功及其他有關規定;
(10) 有關刑事案件偵查管轄的法律規定;
(11) 其他有關法律問題。
4、 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律師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會見犯罪嫌疑人後,如果認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取保候審的條件,可以主動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1) 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51條的規定;
(2) 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
(3) 犯罪嫌疑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嬰兒;
(4) 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拘留逮捕措施已超過法定期限;
(5) 法律規定的其他取保候審條件的。
5、 代理申訴和控告
律師根據向偵查機關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況,認為確有根據的,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託,代理其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要求予以糾正。
律師根據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關案件情況和其他有關證據材料,認為偵查人員在辦案中有違反法律規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訴訟權利或其他合法權益,或者認為偵查機關管轄不當的,可受犯罪嫌疑人的委託,代理其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告。
審查起訴階段律師作用
審查起訴階段時間指是公安機關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接手案件進行審查的階段。
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主要作用如下:
1、 律師有權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鑑定材料。
2、 辯護律師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有權與犯罪嫌疑人通信。
3、 律師有權調查和收集案件有關材料。
4、 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有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9條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關於本案的辯護、代理意見。
5、 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被超期羈押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釋放或改變強制措施,實行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人身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辯護律師有權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6、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不服要求申訴的,辯護律師可以在被不起訴人收到決定書後,向人民檢察院代為申訴。
7、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師可以在被害人收到決定書後七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代為申訴。申訴被駁回後,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某些案情複雜,事實並不清晰的案件,尤其是經濟犯罪案件、職務犯罪案件、團伙犯罪案件來說,偵查機關由於種種原因,對其辦理的案件未必都能做到程式合法,證據確鑿。檢察機關由於種種原因也未必就一定對案件做出準確的定性。如果通過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具體案情,查閱案卷資料,訴訟文書和技術性檔案,與承辦的檢察官溝通,及時改變檢察機關對案件先入為主的印象,那么有可能改變案件的走向,也有利於檢察機關綜合、全面、公正的對案件進行審查。
有的當事人或者其家屬認為,刑事案件最終的結果與檢察院關係不大,主要在法院,這種認識是錯誤的。法院的職能是作為中立的審判機關就檢察院的控訴和辯護律師的辯護依據法律和事實進行居中裁判。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很少有足夠的時間對案卷材料進行仔細的庭前審閱,大多數案件都是在法庭審理中聽取控(檢察院)、辯(律師和被告人)雙方的意見,並調查有關事實。那么檢察院的審查工作是不是準確無誤,所訴的罪名是不是定性準確等等都會影響法官的判斷。如果檢察院的工作存在問題、紕漏,通過辯護律師的介入,和檢察官溝通已經解決好了,那么就會減輕法庭審判中的辯護壓力。
審判階段的作用
一:擔任公訴案件一審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將案件起訴至人民法院後,律師可以接受被告人或其親友的委託,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
1、 律師接受委託後,審查該案是否屬於受案法院管轄。發現法院管轄不當,有權以書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請求退案或移送。
2、 律師有權到人民法院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材料。律師查閱案件材料時,如發現缺少檢察機關依法必須移送的材料時,有權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檢察機關補充移送。
3、 律師有權會見被告人,聽取被告人的陳述和辯解,核實案情和證據材料;了解被告人是否被超期羈押及合法權益是否受到傷害。向被告人介紹法庭審理程式,告知被告人在庭審中的訴訟權利、義務及應注意的事項。
4、 在審判階段,律師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5、 律師依法出庭,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6、 一審判決後,律師有權獲得判決書。在抗訴期間,律師可會見被告人,聽取其對判決書內容及是否抗訴的意見,並給予法律幫助。
二:擔任公訴案件二審辯護人
1、 接受委託後,應被告人要求,辯護律師可協助或代其書寫抗訴狀。
2、 二審辯護律師可閱卷、會見被告人、調查取證(同一審)。
3、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辯護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四、審判階段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1、律師可以接受公訴案件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託,擔任其訴訟代理人。
2、律師接受委託後,應向委託人提供法律諮詢和其他法律幫助。
3、代理律師在開庭前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是否公開審理,如果案件涉及被害人隱私,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
4、代理律師告知被害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員申請迴避,並協助被害人行使此項權利。
5、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代理律師依法指導、代理委託人行使訴訟權利。
6、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代理律師與公訴人互相配合,依法行使控訴職能,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展開辯論。代理意見與公訴意見不一致的,從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出發,獨立發表代理意見。
7、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審判決的,代理律師可協助或代理委託人,在收到判決書後五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
五、自訴案件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一) 擔任自訴人的訴訟代理人
律師可以接受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託,擔任其訴訟代理人。
1、代理律師幫助自訴人分析案情,確定被告人和管轄法院,調查、了解有關事實和證據,代寫刑事起訴狀。
2、自訴人同時要求民事賠償的,代理律師可協助其製作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寫明被告人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具體的賠償請求及計算依據。
3、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律師可以代理自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4、代理律師依法出席法庭審理幫助自訴人行使控訴權。
(二)擔任自訴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
律師可以接受自訴案件被告人的委託擔任辯護人。
七、擔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
律師可以接受公訴案件被害人,自訴案件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託,在一審、二審程式中,擔任附帶民事訴訟的訴訟代理人。
律師可以接受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託,在一審、二審程式中,擔任訴訟代理人

如何選擇

當您有親友被傳訊、拘留、逮捕、起訴、審判之時,如何才能夠最大限度地維護其權益?此時聘請一位刑事律師是非常必要的。然而,什麼樣的刑事辯護律師才是值得您信賴的?如何判斷一位刑事辯護律師的優劣?這是一個令很多人迷茫的問題。法律是一門專業性很強的學科,不僅注重理論性,同時也強調實踐性,由於缺乏相關背景知識,當事人在選擇刑事律師時往往顯得無所適從。
這裡從一個刑事辯護律師的視角,談點個體的理解:
目標律師的業務方向
律師行業也是分專業的,隨著法制進程的加快,大量法律法規的頒布,律師行業的細分也越來越明顯,過去那種“萬金油”式,什麼案件都做的律師,如今已經行不通,真正有建樹的律師,其專注的往往只是兩三個,甚至一個法律領域、特別是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尤其如此。因此,當事人在挑選刑事辯護律師的時候,一定要弄清楚,你準備選擇的律師,其專長是哪個方面?刑事業務是不是他的特長專業?如果,你不幸找了一位交通律師,或者智慧財產權律師來做刑事辯護,其效果是值得擔心的。反之亦然。就好比請一位五官科醫生來做心臟手術一樣。大多數律師都聲稱能夠做刑事辯護,但是,能夠做不一定做得好,對普通律師而言,其執業一生,可能完成十幾件,最多數十件刑事辯護,而對專業的辯護律師而言,則能完成數百件,甚至上千件。有不同實踐積累,往往也會有迥異的辦案效果。
目標律師的實踐經驗
目標律師的實踐經驗也是非常關鍵的。法律是一門實踐性的學科,一定的社會閱歷、社會實踐經驗是非常必要的。聘請刑事辯護律師應當注重其實踐經驗,看其是否辦理過相當數量的案件,效果如何?一般而言,對於刑事辯護工作,辦理過一定相當數量的刑事案件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也並非說年齡越老的律師就越好,也有不少老律師思維僵化、教條、也是一個客觀現實,通常,業務專注於刑事方面五、六年左右,就可以說比較成熟的刑事律師。
目標律師的表達能力
刑事辯護律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語言表達能力。能說會道是一個刑事律師應當具備的基本素養,善於表達,善於說服別人,善於向別人推銷自己論點的律師才是好的訴訟律師,很難想像一個言語笨拙的人能夠應付法庭上激烈的唇槍舌戰。因此,良好的語言表達能力是刑事律師應當具備的素質,當事人選擇律師時應當注意律師的表達能力,注意律師的語言表達是否有條理?思路是否清晰?能否抓住事情的重點?要知道,語言表達同時也往往是內在思維的外化,嚴密的邏輯思維是基礎,犀利的語言是工具。當事人可以通過“多聽”來考量律師的邏輯思維能力,評判律師的思路是否有條理。這本最重要的,但也是需要考量的一個內容。畢竟,如一個表達都不流暢的律師,很難說是個優秀的刑事辯護律師。
根據自己的經濟承受能力來選擇
請律師是個花錢的事,雖然相對於一些大的經濟案件而言,刑事案件的收費並不高,甚至可以說是偏低的,可是,即便如此,對絕大多數工薪階層的當事人而言,律師費也是一筆不菲的支出。目前,《北京市律師訴訟代理服務收費政指導價標準》刑事案件的律師費是依不同的階段分開來收的,具體分為:1、偵查階段,2、審查起訴3、一審階段。4、二審階段5、再審階段。按照目前北京市的規定,從偵查階段到一審階段的收費標準總計最高為5萬元,但也有律師收費高於這個數。當事人應該了解的是,律師收費的高低,往往是與該律師執業經驗、辦案效果、以及案源的多寡相聯繫的。通常而言,執業經驗越豐富、辦案效果越好、案源越多的律師,其收費也就越高。但也並不是說收費越高的律師越優秀,越適合你的需要。請什麼樣的律師辦理理案件,最終應該根據自己的經濟承受能力及案件的性質、特點來來綜合考慮。對於事實清楚,定性無爭議的小案件,沒有必要花幾萬元、十幾萬的代價去聘請名律師,而對於疑難複雜,定性有爭議、量刑較重的案件,則應挑選有經驗的專業律師擔任辯護人,如果這種關鍵時刻只想省錢,很可能會誤大事。
另外:還有兩種律師也要注意。1、誇大自己有關係。2、誇海口,一定能辦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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