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

刑事法律

刑事法律指與刑事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刑事法律
  • 外文名:Criminal Law
  • 內涵:與刑事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總稱
  • 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 相關公訴案件
常識,刑事法律法規目錄,中國的刑事法律制度,

常識

一、公訴案件
公訴案件,是指檢察機關以國家名義向法院提起公訴,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它與自訴案件相對稱。在我國,除了告訴才處理的和不需要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由自訴人自訴外,其餘的均由公安或檢察機關立案偵案、偵查終結後,檢察機關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向法院提起公訴,提起公訴的案件為公訴案件。
二、自訴案件
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者近親屬為了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
三、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解決民事賠償問題。
在中國,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國家或集體的財產遭受損失了,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沒有遭受損失,或者物質損失不是由被告人犯罪行為直接引起的,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案件一併審判,如果一併審判影響刑事審判的進行,可先審判刑事部分,然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四、 提起自訴人須符合的條件
犯罪行為的被害人;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因受強制、威脅等原因無法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代為告訴,代為告訴的,應當提供與被害人關係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的原因證明。
五、 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的範圍
(一)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主要指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案、虐待案、侵占案。
(二)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
1、 故意輕傷案(輕傷);
2、 重婚案;
3、 遺棄案;
4、 妨害通信自由案;
5、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6、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
7、 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
8、 對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上述案件被害人無證據、證據不充分的或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民法院應當說服其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必要時,也可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認定的案件。
六、 自訴狀的寫法
自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自訴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自訴狀或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二) 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三) 具體的訴訟請求;
(四) 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狀時間;
(五) 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七、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的處理
1、 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2、 證據不充分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3、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4、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核實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5、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訴,但受理案件範圍第(三)項規定的自訴案件不適用調解;
6、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
八、 不服自訴案件判決,可提起抗訴
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的,都有權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書面抗訴的,應當提交抗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不服判決的抗訴和抗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抗訴和抗訴期限為五日,時間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九、 抗訴狀的提交
自訴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法院提出抗訴的,原審法院應當將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抗訴狀的副本在三日內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自訴人和被告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將抗訴狀交原審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十、 刑事訴訟中被告人的權利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享有下列權利:
(1) 辯護權。即在偵查、批捕、起訴、審判各個階段,均由辯護權。被告人不僅可以為自己罪輕、無罪辯護,公訴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自訴案件的被告人隨時有權委託律師或者其他人作為自己的辯護人,為自己辯護。
(2) 申請迴避權。即處理該案件的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被告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改由其他人來處理本案: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本案的。被告人的申請如被駁回,沒被採納,可申請複議一次。
(3) 對本案的鑑定和現場勘驗,如認為與事實不符,有權申請重新鑑定和重新勘驗。
(4) 在法庭審判階段,有權申請新證人到庭證明自己罪輕和無罪。
(5) 在法庭上,經審判長認可,有權向證人發問。
(6) 最後陳述權。即在法庭審理結束之前,被告人有充分時間,陳述自己犯罪的主、客觀原因及其他與本案有關的問題,要求人民法院全面掌握案情,正確適用法律。
(7) 抗訴權。即對法院的一身裁決如不服,不僅本人可以抗訴,經本人同意,辯護人和近親屬也可以抗訴。抗訴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8) 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各民族的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十一、不公開審判的案件
根據法律規定,有關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案件,不公開審理。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開審理;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民事經濟案件中的離婚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如果申請不公開審理,也可以不公開審理。所謂不公開審理,只是不允許民眾和記者旁聽,至於訊問被告人,詢問當事人並無任何限制,法庭的組織形式,仍然不變,刑事案件被告人委託的辯護程式和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的訴訟代理人,仍應出庭執行職務。訴訟程式,仍須按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與公開審判一樣進行。而且,宣告判決,都要公開進行,不能因為不公開審理而不公開宣判。

刑事法律法規目錄

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案由的暫行規定(試行)
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二、總則
(一)犯罪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範圍問題的答覆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如何認定被告人犯罪時年齡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不再核准類推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跨越修訂刑法施行日期的繼續犯罪、連續犯罪以及其他同種數罪應如何具體適用刑法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法第十二條幾個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套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骨齡鑑定”能否作為確定刑事責任年齡證據使用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相對刑事責任年齡的人承擔刑事責任範圍有關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刑罰
公安機關對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保外就醫罪犯的監督管理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撤銷緩刑時罪犯在宣告緩刑前羈押的時間能否折抵刑期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成立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外交部、法務部、財政部關於強制外國人出境的執行辦法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受理後被告人死亡的經濟犯罪案件贓款贓物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走私案件涉案財物處理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間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適用數罪併罰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數罪中有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如何實行數罪併罰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關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時間可否折抵刑期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審判時是否可以適用死刑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如何確定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權有關問題的決定
三、分則
(一)危害國家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採用破壞性手段盜竊正在使用的油田輸油管道中油品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枝、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對執行《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枝、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將公務用槍用作借債質押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涉槍、涉爆申訴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罪
1.綜合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
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2.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有關鑑定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等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關於辦理假冒偽劣菸草製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懲處生產銷售偽劣食品、藥品等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通知
3.走私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田去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進口廢物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4.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國有控股、參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國有公司、企業人員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財物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
5.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
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6.危害稅收征管罪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規定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7.侵犯智慧財產權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著作權刑事案件中涉及錄音錄像製品有關問題的批覆
8.擾亂市場秩序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變造、倒賣變造郵票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四)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拐賣婦女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強姦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nv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批覆
(五)侵犯財產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欺案件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人員挪用國有資金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挪用尚未註冊成立公司資金的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
(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採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並於辦理盜伐、濫伐林木案件套用法律的幾個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事業編制人員依法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是否可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論處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構成嫖宿幼nv罪主觀上是否需要具備明知要件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七)貪污賄賂罪與瀆職罪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行賄罪立案標準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讀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瀆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準(試行)
下篇 程式篇

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人民檢察院起訴案件公開審查規則(試行)
人民檢察院辦理起訴案件質量標準(試行)
人民檢察院辦理不起訴案件質量標準(試行)
通過外交途徑辦理刑事司法協助案件的若干程式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修正)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規定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
中央軍委關於軍隊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二、管轄與立案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人民檢察院案件管轄權的規定
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範圍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立案、逮捕實行備案審查的規定(試行)
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工作問題解答
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首辦責任制實施辦法(試行)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
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若干規定
三、強制措施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適用肇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檢察工作中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毒品犯罪批捕起訴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報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偵查問題的批覆
四、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關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覆
五、鑑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法醫工作細則(試行)
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規定
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衛生部關於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暫行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CPS多道心理測試鑑定結論能否作為訴訟證據使用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禁將刑訊逼供獲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為定案依據的通知
六、審判
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式的具體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刑事抗訴工作的若干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務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務部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案件終審判決和裁定何時發生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覆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七、贓物處理與執行
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
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工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依法及時交付罪犯執行刑罰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必須嚴格控制對被執行人採取拘捕措施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有關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服刑罪犯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在異地又犯罪應由何地檢察院受理審查起訴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在執行死刑前發現重大情況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適用程式問題的批覆

中國的刑事法律制度

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是國家懲罰犯罪,保護公民,維護社會安全和社會秩序的重要法律。1979年中國恢復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初期,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第一批法律中,就有刑法和刑事訴訟法。1996年和1997年,全國人大總結了10多年的司法實踐經驗,先後對刑事訴訟法和刑法作了比較全面的修改,使中國的刑事法律制度在打擊犯罪、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方面更加完備。
中國刑法規定了10個方面的犯罪,首先是危害國家安全罪,其次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
罪刑法定”等原則
由於刑法是通過對犯罪人進行刑事追究,以剝奪犯罪人一定的自由、財產以至生命為方法,達到警戒作用,中國刑法明確規定了“罪刑法定”、“適用法律人人平等”、“罪刑相適應”三大原則,刑法的制定和運用都要牢牢遵循這些原則。
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罪刑法定”原則是維護刑罰正義性的基礎和保證,是世界各國刑法普遍遵循的原則。具體說,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決定追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時,必須於法有據;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必須以刑法規定為標準確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以及判處什麼刑罰,任何法外的解釋、理由和根據都不能作為定罪處刑的依據。
刑法第四條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只要觸犯刑律,不管他是什麼身份、什麼地位,都應當嚴格依法予以處理,這是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
中國刑法第五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由於犯罪輕重程度不同和各種情節的千差萬別,刑法對每一種犯罪行為規定的刑罰只能是具有一定幅度的刑罰,必須由法官針對具體的案件情況在法定量刑幅度內決定適用的刑罰。
無罪推定”原則
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刑事訴訟法吸收了“無罪推定”原則的合理成分,重視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訴訟當中應有的權利。中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一個人因犯罪嫌疑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或被檢察機關起訴,都不能被認為是罪犯。
首先,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聘請律師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還可以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其次,從人民檢察院開始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律師,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有關案件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可以向檢察院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中收集的有關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可以同公訴一方進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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