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聚眾妨害公務罪

公然聚眾妨害公務罪是行為人公然聚眾而犯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罪,或者犯強制公務員執行職務或辭職罪。中國台灣刑法中妨害公務罪的一種。主要特徵:(1)任何人均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具體包括首謀、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與在場助勢者三類。首謀是指為首計謀而指揮統率聚集的民眾實施強暴脅迫的妨害公務行為者,其自己是否親自下手實施強暴脅迫,則在所不問。在場助勢是指既非首謀,也非下手實施強暴脅迫的人,而只是在犯罪之際在場吶喊助聲勢的人,但尚未達到幫助的程度,如果除了在場吶喊助勢外,尚有幫助行為的,則應以下手實施之共犯論處。

(2)本罪的行為是公然聚眾實施強暴脅迫而妨害公務,即以多數人聚合之力,共同對公務員施行強暴脅迫,而妨害公務的執行。以妨害公務執行的意思而參與公然聚集並在場助勢者,雖然沒有下手實施強暴脅迫的行為,但也構成本罪。所謂公然聚眾,是指出於首謀者的發動引誘而公開地聚集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數人在一定的地點,而成為可以從事共同行為的一群人。(3)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其系聚眾成群而故意施強暴脅迫或僅在場助勢以妨害公務,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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