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存續期

公司存續期是股份有限公司合法存在,作為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期限。公司存續期一旦屆滿,必須解散,待公司清算完畢後,公司的法人地位就自動消亡。各國法律對公司存續期規定不同,除法國、比利時對公司存續期有明確規定外,英美等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的公司法對公司的存續期並無限制,公司章程中可以但非必須載明公司存續期。如公司章程不予載明,則公司的存續期即為無限。

若公司章程有存續期的規定,待存續期屆滿,可以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而使公司存續期延長,但同時必須變更章程,如果少數股東對股東會的上述決議有異議,應允許他們退股。法國《商事公司法規》規定公司章程應載明公司的存續期,存續期最長為99年,但臨近期滿時,可在股東臨時會上用變更章程的形式延長存續期。比利時《商法典》規定公司的存續期一般為30年。若公司經政府特許營業,則存續期應與持許的時期一致。存續期可以在期滿後再延長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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