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程式

公司解散程式是終止公司權利和義務,取消公司法人主體資格的法律行為.即公司實體不再存在的法律行為。公司解散主要分自願解散和強制解散。自願解散是指公司基於自己的意思而自願進行的解散,強制解散是法律或政府主管機關強制公司進行的非自願性質的解散公司解散原因主要有:(1)公司存續期屆滿,只要章程成立法規定公司存續期的,…旦期限屆滿,除公司依法申請延長存續期外,公司必續解散;(2)公司設立的宗旨已實現或公司經營業務已完成;(3)股東全體同意或股東大會作出解散的決議;(4)股東過少,不是法定人數;(5)公司和其他公司合併而解散原公司;(6)公司破產;(7)因法院裁決或政府主管機關的行政命令;(8)公司遇到重大損害或經營特別困難時向法院提出申請。公司解散程式因解散是否自願而不同。自願解散程式為:(1)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而且該決議要以重度特別決議進行;(2)董事、監察人申請解散登記。一旦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在解散開始一定時期內,董事和監察人要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進行解散登記,一經政府主管部門核准登記,解散即正始生效。如果董事和監察人沒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解散登記,政府主管部門可根據職權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撤銷公司設立登記。強制解散程式為:(1)董事會通知股東。在公司解散開始後,除破產原因外,董事會應立即公告通知股東並以專函形式通知記名股東。若因為破產原因而解散,由法院出具公告說明。(2)董事、監察人申請解散登記。非破產原因而解散,董事、監察人同樣應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因破產原因而解散,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破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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