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政治制度

中國秦朝以前夏、商、西周、春秋、戰國時期的政治制度。夏、商、西周、春秋是奴隸制社會,戰國是中國封建社會的開端(關於中國奴隸制與封建制分期問題還有多種說法,其中主要一說是西周封建說),中國古代國家政治制度的許多具體制度發端於這一時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先秦政治制度
  • 外文名: The Policy Of Qin Dynasty
歷史變革,國家機構組織,特點,神權政權結合,君主專制制度,中央政務機關,制度在禮,

歷史變革

中國奴隸制政治制度是在原始民主制的廢墟上產生的。夏王朝的建立,標誌著奴隸制國家政治制度的確立。約公元前21世紀,禹的兒子啟代伯益為君,破壞了民主推選部落首領的“禪讓”制度,開始實行王位世襲傳子制度。王位世襲制度的確立,氏族公社的貴族轉化為國家的統治者,氏族的公有土地轉化為奴隸主國家的國有土地,建立起奴隸主統治的國家機構、軍隊和法律制度。夏的政治制度帶有明顯的部族奴隸制特色。夏王朝是在許多氏族部落擁護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而夏的滅亡也是因為“九夷之師不起”,陷於孤立而被商起兵打敗。這種部族奴隸制的特色一直延續到商、周二代。
約公元前16世紀夏亡,商繼起。商王朝實行“親貴合一”的組織原則,建立起以宗法式家族制度為核心的貴族奴隸制。商王是最大的奴隸主貴族的族長,國家權力被奴隸主貴族壟斷,政府官職由奴隸主貴族世代相襲。商王朝實際上是由許多貴族家族的駢支所構成的。商王依據血緣的親疏遠近分配,調整統治階級內部的權力,強調“尊祖敬宗”,把宗廟祭祀列為國家大事,用族權來維護和加強王權。商統治者為了鎮壓奴隸和平民的反抗,鎮服四方諸侯和進行掠奪戰爭,加強了國家機器,逐步建立起以國王為中心的比較完整的內外職官體制,初步形成了地方政權體制,進一步體現出按地區組織和管轄居民的國家特徵。隨著奴隸主與奴隸之間階級鬥爭的發展,以及中央集權與諸侯分權矛盾的發展,商代歷史上出現了 5次周期性治亂興衰。約公元前11世紀,周滅了商朝,建立周朝。
西周
西周王朝建立後,因襲商代政治制度,將以宗法式家族制度為核心的“親貴合一”組織原則進一步制度化。周朝統治者為了控制其征服的廣大地區,實行分封制,把新征服的土地和人民分封給同姓或異姓的貴族。周王在宗法上是天下的大宗,政治上是天下諸侯的共主,稱為天子。周王、諸侯以及卿大夫均由嫡長子世襲,形成周天子統帥諸侯,諸侯統帥卿大夫的寶塔式政權結構,國家組織與宗法制度緊密結合起來,建立起典型的宗法奴隸制。西周后期,由於階級矛盾及統治集團內部的矛盾日趨尖銳,周王室衰落,諸侯強大,周天子的共主地位動搖。公元前771年西周亡,進入春秋時期。
春秋
春秋時期是奴隸制向封建制過渡的時期。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私有土地大量出現,作為奴隸社會土地所有制主要形式的井田制度開始瓦解。天下諸侯並峙,政由方伯,禮樂征伐自諸侯出,各諸侯國之間不斷發生兼併戰爭。強大的諸侯為了加強對地方的控制,設立由中央直接管轄的郡縣,分封制逐漸為郡縣制所取代,與分封制相配合的宗法制度也隨之動搖。舊的“禮、樂、刑、政”難以繼續維持,奴隸制政治制度走向崩潰。
戰國
戰國時代(公元前475~前221)是中國封建制國家形成時期,也是由諸侯割據走向中央集權的統一國家的時期。隨著奴隸制政治制度的崩潰,戰國時代的各強國為了稱雄,紛紛進行變法,逐步確立封建的經濟、政治制度。各國先後廢除以宗法血緣關係為基礎的世卿世祿制,建立起以國君為首的封建官僚制度。國君是地主階級的最高代表,掌握軍政大權,是國家的主宰。國君之下文武分職,丞相和將軍為文武百官之長。地方上形成了郡、縣政權的組織體系。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在對官僚的嚴格約束和對地方的絕對統治基礎上初具規模。公元前 221年,秦國在滅六國之後,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中央集權專制主義的封建王朝。

國家機構組織

夏王朝建立後,逐步設官分職,建立了一套國家機構,以維護奴隸主專政,各級官員成為國家機器的主要體現者。隨著社會的發展,國家機構的組織由簡到繁,逐步完備。先秦時期國家機構的組織及其演變

特點

先秦,尤其是夏、商、西周奴隸制國家的政治制度主要具有以下特點:

神權政權結合

先秦歷代統治者都用神權維護自己的統治,神職事務官屬的設定,在先秦尤其是夏、商、西周的國家機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夏朝設秩宗,商朝設卜、,西周設太史、太祝、太卜、太士等,他們既是神權的掌握者,又是國家的重要執政官,權位顯赫。商朝對於國家的政務活動幾乎是無事不卜。商王朝有一個龐大的貞人集團──“多卜”。西周王朝也把對鬼神的崇拜作為國家政務的頭等大事。統治者列官分職祭祀天地鬼神的真正用意在於“教民事君”。

君主專制制度

君主專制制度下,國家組織和家族宗法制度密切結合 特別是周朝建立後,為了在全國範圍內鞏固奴隸制的統治秩序和適應大規模封邦建國的政治需要,建立起比商朝更嚴密的宗法制度和以天子為塔尖的寶塔式的等級權力結構。“大宗維翰,小宗維城”,盤根錯節,以宗族血緣關係為紐帶,在全國形成一套完整的統治網。宗法制度的基本原則是嫡庶之制,其實質是協調統治階級內部的權力關係,確保王位、爵位和財產權世代由貴族嫡長子繼承,防止因繼承秩序上的紊亂而削弱整個貴族階級的統治力量。
為適應宗法制度的“家天下”、家國一體化,統治者不僅建立國家政務機關,而且建立了宮廷事務官屬。先秦國家的宮廷事務官屬多由王的親信貴族擔任,位處君側,權傾內外。商朝的冢宰,西周的內宰,戰國時的太宰郎中令宦者令等多位尊勢隆,權力很大,對政務決策和一代政治具有很大影響。商周時期開始有內廷與外廷之分,開後來歷代王朝內朝與外朝之分的先河,形成古代中國政治制度的一大特點。

中央政務機關

中央政務機關是國家機構的主幹 據杜佑《典》和馬端臨的《文獻通考》記載,“夏後氏之制亦置六卿”。商朝政務機關設有食、貨、祀、司徒司空司寇、賓、軍 8個部門,即所謂“八政”。春秋戰國時期,諸侯列國除仍保留西周的司徒、司馬司空司寇 4大部門外,又新設了一些部門,如設廷尉以掌司法,衛尉以掌宮廷警衛,內史掌租稅財政,少府掌宮廷財政,典客掌外交禮儀。這種政府體制對後來秦漢時期的“三公九卿”體制有著直接的影響。
“相”是中央政府機關的首腦
夏代六卿政務官屬設司空以總百揆,為六卿之首。商湯舉伊尹為相,仲虺為左相,“任以國政”;商後期的國王武丁,選拔奴隸出身的傅說,“舉以為相,殷國大治”。西周設太宰為外廷百官之長,綜理國家政務。春秋戰國時期,自齊桓公命管仲為相,列國諸侯都先後設定了相、丞相或相國。先秦時期,相的職權很大。《荀子·王霸篇》說:“相者,論列百官之長,要百事之聽,以飭朝廷臣下百吏之分,度其功勞,論其慶嘗,歲終奉其成功,以效於君。”
“內服”官與“外服”官體制的建立
這是商周時期政治制度的又一個特點。在商朝,內服官主要指中央政府的百僚庶尹。外服官是商王派遣的統治被征服地區的地方官,既有商王的諸妻、諸子和功臣,也有臣服於商的少數民族首領。外服官控制和統治著被征服地區,後來逐漸發展成為諸侯國,從而開了周朝分封制的先河。作為商代國家地方長官的外服諸侯,對商朝中央承擔一定義務,要防守邊疆,隨王出征,納貢服役,朝覲,祭祀。在西周,被稱為“內服”官的是指中央政府機關內的職官,“外服”官是指眾多的分封諸侯(侯、甸、男)。外服官在一定時期一定程度上起著藩衛周王室的作用,具有地方行政長官的屬性。但西周的諸侯封國無論在政治、經濟和軍事上都具有很大的獨立性。在國家結構形式上,西周基本上是一個地方分權制的國家。

制度在禮

禮是先秦國家一切制度的依據,據禮以設制度,“天下國家可得而正也”。禮的內容極為廣泛,包括國家的一切典章制度,以至社會生活中的婚喪禮儀、宴享朝聘之類。大凡關於政治、經濟、軍事、行政、法律、社會、宗教、教育、倫理、習俗等,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國家典章,行為規範,以及吉、凶、軍、賓、嘉五類禮儀制度,周人都名之曰“禮”。周禮使君臣有位,尊卑有等,貴賤有別,長幼有序,形成了嚴格的法律化與制度化的等級。、政相互聯繫、相互制約的國家上層建築整體,其運行與制約關係的變化,無不牽動著整個國家機器的運轉,關係著國家的治亂興亡,對後來封建時代政治制度的演變亦有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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