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成本監審人員資格認定辦法

主要是關於資格認定辦法的法規介紹

【發布單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4-01-21
【生效日期】2004-01-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價格成本監審人員資格認定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成本監審機構管理,規範價格成本監審人員資格認證工作,提高成本監審人員素質,保證成本監審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學性,根據《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成本監審暫行辦法》及《價格成本監審工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成本監審人員是指承擔價格成本監審具體事務的成本監審機構工作人員。
第三條成本監審人員從事成本監審工作必須持有成本監審資格證。
第四條成本監審人員參加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命題的成本監審人員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可獲得成本監審資格證。
第五條成本監審人員資格考試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命題,分級組織。省級成本調查機構人員資格考試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負責組織,市縣級成本調查機構人員資格考試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成本監審人員資格考試每兩年舉行一次。
第六條參加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的成本監審人員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頒發成本監審資格證。參加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組織的成本監審人員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後,統一頒發成本監審資格證。
第七條成本監審資格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編號。不再從事價格成本監審工作的人員,應由本級價格主管部門收回其資格證並予以註銷,同時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成本監審資格證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塗改、出借、出租和轉讓。
第九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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