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

《重慶市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經2014年12月12日重慶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2014年12月24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86號公布。該《辦法》共29條,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
  • 發布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86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4年12月24日
  • 施行時間:2015年4月1日
政府令,辦法,相關報導,

政府令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
第286號
《重慶市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已經2014年12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黃奇帆
2014年12月24日

辦法

重慶市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行為,提高價格決策的科學性,促進經營者加強成本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以下稱政府制定價格)的商品和服務實施成本監審,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成本監審,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者調整政府制定價格的商品和服務價格過程中,在調查、測算、審核經營者生產經營成本基礎上,核定定價成本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定價成本,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以會計成本為基礎核定的全市或者一定範圍內經營者生產經營同種商品或者提供同種服務的社會平均合理費用支出。
第三條 成本監審應當遵循公平、科學、規範、效率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政府制定價格許可權範圍內的成本監審工作,其所屬的負責成本監審的機構(以下稱成本監審機構)承擔具體工作。
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區縣(自治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實施成本監審。
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做好成本監審工作。
第五條 成本監審實行目錄管理。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地方定價目錄,將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列入成本監審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列入價格聽證目錄的商品和服務自動列入成本監審目錄。
列入成本監審目錄的商品和服務,未經成本監審,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不得制定價格。
第六條 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制定成本監審目錄時,應當確定成本監審的具體項目。
為了保證成本監審數據的連續性,及時掌握經營者成本變化情況,根據工作需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選取部分具體項目實施定期監審,並在成本監審目錄中予以明確。
對同一經營者的同一種商品或者服務成本,同一會計年度不得重複實施成本監審。
第七條 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成本監審技術規範,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商品和服務的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具體商品和服務的定價成本監審辦法應當包括相關商品或者服務定價成本構成項目、核定方法和標準等內容。
第八條 成本監審機構實施成本監審應當開展前期調查,確定成本監審的具體範圍和方法。
成本監審的具體範圍應當包括生產經營同種商品或者提供同種服務的所有經營者;經營者數量較多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定一定數量的有代表性的經營者。
第九條 成本監審機構實施成本監審應當向有關經營者發出成本監審通知書。
成本監審通知書應當載明監審的具體項目、監審年度、經營者應當提供的成本資料目錄以及與成本監審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經營者應當按照成本監審通知書的要求,提交成本資料,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成本資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按照規定表式核算填報的成本報表;
(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三)主要成本項目的核算方法、成本費用分攤方法、定額依據說明;
(四)與成本相關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經營者應當依法核算成本,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對政府制定價格的具體商品和服務的成本準確記錄、分別核算。
第十二條 成本監審機構應當對經營者報送的成本資料進行初步審核。成本資料不全或者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收到成本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經營者予以補正。
第十三條 經營者報送的成本資料經初審合格的,成本監審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及具體商品和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等規定對經營者的成本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核。
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經營者記錄的成本或者費用項目及數據;
(二)經營者的成本核算方法;
(三)經營者的成本或者費用分攤方法等情況;
(四)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十四條 成本監審機構核定定價成本,應當以經營者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賬簿、會計憑證為主要依據,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以抽樣、統計、測算取得的成本數據為補充。
下列費用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一)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規定的費用;
(二)與實施成本監審的商品和服務生產經營活動無直接關聯的費用;
(三)經營者非持續、非正常活動發生的費用;
(四)按照規定有專項資金來源予以補償的生產經營支出;
(五)無法律法規規定,向行業主管部門、上級單位上交的費用和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
(六)各類捐贈、贊助、罰款、違約金等支出;
(七)不符合成本監審一般技術規範、具體商品和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五條 成本監審機構應當向被監審的經營者出具定價成本審核意見書,告知對經營者成本核增或者核減的意見及理由。
經營者對成本核增或者核減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定價成本審核意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成本監審機構提出書面異議。成本監審機構在接到經營者的書面異議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覆。
第十六條 成本監審機構應當按照最終核定的定價成本製作成本監審報告。
成本監審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成本監審項目及其基本情況;
(二)成本監審法律依據、成本資料依據和技術依據;
(三)成本監審程式;
(四)成本監審的具體範圍和方法;
(五)對經營者成本核增核減情況及其理由;
(六)成本監審結論;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七條 經過成本監審核定的定價成本是政府制定價格的基本依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定價成本和市場供求情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制定價格。
第十八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成本監審活動中獲取的數據,建立成本監審資料庫,分析成本變化情況,合理有效運用成本監審成果。
第十九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實施成本監審,可以向有關人員詢問了解情況,查閱、複印經營者營業執照、章程、制度和財務會計報告、賬簿、憑證、契約等有關資料。
第二十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實施成本監審不得少於兩人。
成本監審工作人員與經營者有利害關係的,在實施成本監審時應當迴避。
第二十一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不得將成本監審工作中獲得的有關資料用於政府制定價格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實施成本監審不得向經營者收取任何費用,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三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需要獲取財政、審計、稅務、國資等部門在工作中形成的與成本監審工作相關的資料時,相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協助支持。
第二十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和人員協助實施成本監審。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設立成本監審專家庫,為成本監審工作提供法律、政策、技術支持。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者未按照成本監審通知書的要求,提交成本資料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者未對政府制定價格的具體商品和服務成本進行分別核算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將經營者的上述違法行為納入企業徵信系統,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列入成本監審目錄的商品和服務,未經成本監審制定價格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成本監審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泄露經營者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制定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實施成本監審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相關報導

為了規範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行為,提高價格決策的科學性,敦促經營者加強成本管理,《重慶市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下稱《辦法》)將於今年4月1日起開始施行。3月24日,市政府法制辦、市物價局聯合對《辦法》作出解析。
成本監審是政府制定價格的重要基礎工作。按照價格法的規定,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開展成本調查,取得同種商品或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再結合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制定價格。但在實際工作中,存在價格主管部門成本監審行為不夠規範,成本監審範圍不夠明確,經營者權利義務不明晰等問題。為此,市政府於去年12月24日頒布了《辦法》。
《辦法》規定了成本監審目錄管理制度,規定列入價格聽證目錄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同時列入成本監審目錄,要求成本監審目錄應當向社會公開。同時明確列入成本監審目錄的商品和服務,未經成本監審,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不得制定價格。
據悉,《辦法》把經營者配合支持價格主管部門成本監審工作列為法律義務,同時還從規範職權邊界、保守經營者商業秘密、不向經營者收取費用、違法行為擔責四個方面對價格主管部門在成本監審中的行為進行規範,避免影響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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