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立法

信息立法是指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在信息領域進行的制定、修改、補充和廢止規範性法律檔案以及認可法律規範的專有活動,是信息領域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的制定、修改、補充和廢止活動的總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信息立法
  • 外文名:Information legislation
  • 職能:信息領域修改規範性法律檔案等
  • 工作部門:國家機關
信息立法的主要內容,信息立法的原則,信息立法體系,

信息立法的主要內容

國家信息專門立法的主要內容,取決於立法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因為正是為解決這些問題而設立的各種法律制度,直接構成了立法的主要內容。
從近些年來我國的信息資源管理的現狀來看,存在的問題是很多的,其中有一些不僅是技術的問題,而且也是制度的問題。因此,只有進行相關的立法才能有效解決這些問題。由於立法應當針對現實問題,且應當預見到現實問題的發展,因此,現實問題實際上是推動立法發展的重要動力。這在信息立法方面體現得更為明顯。
從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角度來看,目前我國信息立法應當著重解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①信息管理體制的問題;②各類體制的配套問題;③信息政策的制定問題;④信息立法同其他立法的配套問題,等等。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而制定的法律規範,以及由這些法律規範構成的法律制度,是國家信息立法的主要內容。
就國家信息立法的總體框架而言,它應當包括以下幾個部分:①總則部分,規定國家信息立法的宗旨、適用範圍、基本原則、重要詞語的定義等;②有關國家信息資源管理體制的規定;③信息主體在涉及國家信息的信息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④信息資源的開發和利用;⑤信息資源的安全保護;⑥違反信息資源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信息立法的原則

信息關係隨著信息技術和信息手段的發展已經從其他關係中分離出來,逐步成為一種相對獨立的關係,信息法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時機已經成熟。關於信息的立法原則,可以歸納為:
a)全球性原則。在網際網路上是沒有傳統意義上的國界含義的,信息立法的基本取向應該有國際協商和相互認同,同時要符合WTO的規則。要充分重視信息的跨地域性和無國界性。
b)最大限度自由原則。自由、平等、共享是信息的基本特性,國家應在保障信息公平和國家主權的前提下,努力實現信息的自由、平等、共享的宗旨。
c)優先性原則。從實際出發,分階段發展,急需的先立法,先實施,重點突破,不斷完善。
d)規範與發展相結合的原則,信息立法既要考慮規範信息產業的行為,又要考慮促進信息產業的發展。考慮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要具有適度的超前性,以促進新的信息社會關係的建立並保障其健康發展。
e)協調性原則。信息法應保持與現有法律體系的完整性與穩定性,要注意各項法律法規的協調,保持法制的統一,並與社會、經濟、信息技術等的發展相協調。

信息立法體系

建構信息立法體系,既包括對現有立法的分類,也包括對應有立法的分類,有利於信息立法的科學化、系統化和完備化,也關係到信息立法的成效。
建構信息立法體系,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劃分,既要考慮國際信息立法,也要考慮各個國家的實際情況。綜合起來,可以劃分以下幾類:
1.信息產權法律
信息產權的概念提出後,雖然不少人著力尋求它與智慧財產權的區別,並將智慧財產權作為信息產權的一部分。實際上,智慧財產權也是一個變化的概念,傳統的智慧財產權制度也在不斷發展。從這個意義上,智慧財產權與信息產權並沒有本質的區別。因此信息產權法律也就是指智慧財產權法律。
從18世紀德國產生“智慧財產權”的術語以來,智慧財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具有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無形性等特徵,已被全世界廣泛地接受,但對它的界定則不完全相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將智慧財產權定義為基於智力的創造性活動所產生的權利。我國《民法通則》第94-97條規定的智慧財產權是指公民、法人、非法人單位對自己的創造性智力活動成果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的總稱。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簡稱“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爾摩的外交會議上締結)第2條第8款中明確了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包括如下權利:與文學、藝術及科學作品有關的權利;與表演藝術家的表演活動、與錄音製品及廣播有關的權利;與人類創造性活動的一切領域內的發明有關的權利;與科學發現有關的權利;與工業品外觀設計有關的權利;與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商號及其他商業標記有關的權利;與防止不正當競爭有關的權利;一切其他來自工業、科學及文學藝術領域的智力創作活動所產生的權利。
總之,廣義的智慧財產權包括一切智力成果,也就是信息產權。而狹義的智慧財產權,主要指著作權和工業產權
著作權也稱著作權,是人們對文學、藝術及科學技術作品的一種專有權利,其權利保護的對象主要包括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演出、錄音、錄像和廣播製品,計算機軟體等。包括著作權和鄰接權,著作權主體即著作權人的權利指作者及其他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依法享有的著作權的內容,它屬於民事權利,主要包括人身權利(或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或經濟權利)兩方面的內容。著作權的鄰接權是指作品傳播者在傳播作品時所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表演者的權利、廣播電視組織者的權利、錄音錄像製作者的權利。
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禁止不正當競爭等權利,其保護的對象主要是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商標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商業秘密等。專利權是國家專利機關依法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包括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商標權商標法確認和保護的商標權人對其註冊商標享有的專有權,包括商標所有權和與之相聯繫的商標專用權商標續展權商標轉讓權、商標許可使用權等。
智慧財產權法是國家法律體系中綜合調整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相互之問在創造、使用、轉讓智力成果過程中形成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是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各項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單一性法律法規的綜合。
智慧財產權制度是專門保護知識或信息資產的法律制度,它包括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和制止不正當競爭法等法規,目的在於保護權利人的合法利益,鼓勵人們進行知識或信息資產的生產,促進社會的信息化知識創新乃至經濟、文化和社會的發展。
2.信息技術法律
信息技術法律應包括信息技術發展條例、信息技術評估條例、計算機技術發展條例、信息技術標準化條3.信息產業法律
信息產業法律應包括信息機構組織法、信息產業投資法、信息產業評估條例、企事業單位信息機構管理條例、信息人員管理條例、信息產業投資管理條例等。
4.信息服務法律
由於信息服務涉及面廣,有關信息服務的法律應包括從事信息服務的各部門,大體上可分為公共信息法(包括圖書館法、檔案法等)、傳播法(包括新聞出版法、廣播電視法、郵政電信法、廣告法等)和信息商品市場法(包括信息商品市場管理法、技術契約法、信息技術轉讓條例、技術市場管理條例、信息商品價格管理條例、信息商品質量評估條例、信息貿易法、電子商務法等)。
5.信息安全法律
信息安全法律包括商業秘密保護法保密法、科學技術保密條例、信息系統安全法、網路信息安全法等。倪健民建議信息安全立法包括信息安全法、網際網路法、電子信息犯罪法、電子信息出版法、電子信息教育法、電子信息進出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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