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法

信息法是用以調整有關信息的生產、處理、流通、使用和保護的各種法律法規的總稱。隨著信息社會的來臨。本世紀60年代以後,歐美已開發國家陸續健全這方面的立法。信息的硬體形態和軟體形態都凝聚著智力勞動,這樣的成果具有商品的價值和使用價值,因而這些信息產品的占有、流通、使用便需要由法律作出一些規定,以調整各種信息關係。這類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包括:(一)信息基本法。概括地規定有關信息關係的基本問題。(二)信息民主法。這是保障信息公共設施的民主經營和公民參與政府決策的法律。(三)信息技術法。這是將信息開發和利用過程中的有關信息技術規程作出法律規定,包括信息的產生、檢測、變換、存貯、傳遞、處理、顯示、識別、提取、控制等一系列技術規則。(四)信息保護法。這種法律保護存儲於計算機中的信息,對竊取行為作出懲罰性規定。(五)信息防污法。這是對禁止和消除由於信息的無秩序、計算機病毒等造成的對人和社會的危害做出法律規定。(六)信息保險法。這是對物質的和非物質的信息形態因意外事故受到損失而進行保險的法律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信息法
  • 外文名:] information law
  • 特點:具體、明確、可操作性強、穩定等
  • 作用:保護公民合法權益
簡介,目錄,

簡介

一、信息法是什麼
信息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信息法是指調整信息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俄羅斯信息基本法採取的是廣義的信息法概念。狹義的信息法是指調整因電子信息而引起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這是歐洲大陸和美國選擇的概念。(以上內容參見齊愛民:《信息法原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這裡所說的信息活動包括各種法律主體從事的、與信息的生產、採集、獲取、加工處理、傳播、利用、保存等事務相關的一切活動。這些活動一旦發生,一般都會產生這樣或那樣的社會關係,如獲取與提供的關係、傳播與接受的關係等。這些關係成為信息法律關係。
武漢大學出版社武漢大學出版社
2,信息法的特點和作用:
(1)信息法是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具有普遍約束力、明確性、穩定性和執行的強制性。
(2)法律的規定性。信息法是信息政策的規範化、條文化,是比信息政策更成熟的形態。
(3)具體、明確、可操作性強。
(4)穩定性。
二、信息法和電子商務法、網路法
電子商務法、網路法和信息法是相互獨立,界限分明的三個法學新學科。在信息法與相關法律部門的關係上,最容易混淆,也是現有研究經常混淆的就是他們三者之間的關係。電子商務法是網路法的一部分,是因應網路對民商法的衝擊而產生的一個新的法律部門,是民法的特別法。它的體系包括電子商務法總論、個人信息保護法(與信息法交叉)、電子契約法、電子簽名法、電子金融法、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法、電子稅收法和電子商務訴訟等;網路法的研究對象是網路對各個部門法的衝擊以及部門法的新發展。網路法的體系包括網路法總論、網路憲政法、網路交易法(主要是電子商務法)、網路經濟法、網路刑法、網路訴訟法、網路國際法等;而信息法是直接以“信息”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範。信息法和電子商務法均涉及到“信息”,尤其是在個人信息保護法上還存在著交叉。而且電子商務法的基礎概念數據電文(data message),也可以說是一種信息。但是兩者最大的區別在於,電子商務法主要是調整以“電子信息”為手段而開展的民商事活動,而信息法是以“信息”為直接調整客體。
三、信息法和媒體法
媒體法的調整客體是各種大眾媒介,包括出版、廣播電視台、電影和新媒體這幾個方面,其體系由媒體報導法、媒體調查法、媒體經營法和媒體廣告法這4個部分構成。在德國,還由一種理解媒體法體系包括了廣播電視台的管理法、新媒體服務管理法、電信服務管理法。這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出發的。德國明斯特大學建立了“信息、電信和媒體法研究所”,是德國眾多信息法研究所中的一個,其研究重點對象為信息法(information law)、電信法(telecommunication law)和媒體法(media law)。該研究所認為,信息法是調整電子信息加工和使用問題的法。媒體法為影視和音樂方面的法。
四、信息法和信息政策
信息法和國家政策不同。信息政策是一個國家為開發信息資源,發展信息產業和促進信息資源的開發和利用,順利實現社會信息化轉型而採取的國家戰略。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美國“信息高速公路(NII)”計畫的推出和實施,世界各國都加速了向信息社會邁進的步伐。1995年2月,西方七國首腦會議討論了建立全球信息社會的步驟,認為平穩、有效地向信息社會發展是20世紀最後十年所必須完成的重要任務。在此背景下,世界各國紛紛出台了自己的信息政策,以明確信息化過程中國家的發展計畫和任務。概括起來,各國的信息政策主要包含以下幾方面內容:第一,加強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保證信息能夠有效、快捷傳輸;第二,鼓勵經濟活動充分利用信息資源,從而提升產品的競爭力;第三,發展教育和培訓,儲備訓練有素的信息人材和擴大信息用戶;第四,支持信息服務機構的發展;第五,國家積極制定適應信息社會轉型的社會、文化和政治政策。
信息政策和信息法律密切相關。成熟的信息政策,往往上升通過立法的形式成為信息法律。而信息法律在制定過程中,也往往受到國家信息政策的指引。可謂信息法律和信息政策聯繫緊密,相輔相成,但在信息政策未被制定或者認可為法律規範之前,它們畢竟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社會規範。二者有以下五點主要區別:第一,信息法律是由國家立法機關按照嚴格的法定程式制定或者認可的,具有國家意志的屬性;信息政策是國家行政機關或者執政黨的黨組織制定的,不具有國家意志的屬性。第二,信息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並具有普遍的約束力;信息政策主要是通過行政措施和其他獎懲措施以及執政黨的紀律保證來實現的,並非每個信息政策均對每個公民都具有約束力。第三,信息法律往往通過憲法、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檔案的形式得以表現;信息政策則是由由決定、決議、綱領、宣言、通知、紀要等形式表現的。第四,信息法律規定的內容比較具體、明確和詳盡,並往往有法律責任的規定;信息政策一般比較原則和概括,往往無法律責任的規定。第五,信息法律比較穩定;信息政策比較靈活,變化較快。
附:齊愛民教授《信息法原論》目錄(武漢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目錄

第一編 總 論
第一章 信息法的概念與形成
第一節 信息法的概念與調整對象
一、信息法的概念
二、信息法的調整對象:信息關係
第二節 信息法的地位與淵源
一、信息法的地位
二、信息法的淵源
第三節 信息法與相鄰部門法和政策的關係
一、信息法和電子商務法、網路法
二、信息法和媒體法
三、信息法和信息政策
第二章 社會形態更迭與信息法的形成
第一節 社會形態更迭與法律的變化
一、農業社會經濟資源配置的核心法則——土地法
二、工業社會經濟資源配置的核心法則——動產法
三、信息社會經濟資源配置的核心法則——信息法
第二節 國家信息化戰略與我國信息立法概述
一、社會信息化概述
二、國家信息化戰略概述
三、我國信息立法概述
第三章 信息法的宗旨、原則與體系
第一節 我國信息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則
一、信息法的宗旨
二、信息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節 信息法的體系
一、信息基本法
二、個人信息保護法
三、政府信息公開法
四、信息財產法
五、信息安全法
第四章 信息
第一節 信息的概念與界定
一、界定信息的方法論
二、信息的定義
第二節 信息的法律特徵和基本類別
一、信息的法律特徵
二、信息的基本類別
第二編 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一章 個人信息概述
第一節 個人信息的概念
一、個人信息的概念稱謂
二、個人信息的概念界定
三、個人信息的法律性質
第二節 個人信息的類別劃分
一、個人信息類別的行政劃分
二、個人信息類別的學理劃分
第二章 個人信息保護法概述
第一節 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一、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概念
二、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調整對象
三、 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關係
第二節 個人信息保護法的體系和分類
一、個人信息保護法的體系
二、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分類
第三節 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地位、屬性、宗旨和功能
一、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地位
二、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屬性
三、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宗旨
四、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功能
第四節 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基本原則
一、目的明確原則
二、知情同意原則
三、目的限制原則
四、信息品質原則
五、安全原則
六、政策公開原則
七、禁止泄漏原則
八、保存時限原則
九、自由流通與合理限制原則
第三章 個人信息權與個人信息處理行為
第一節 個人信息權的概念與性質
一、個人信息權的概念
二、個人信息權的性質
第二節個人信息權的體系
一、信息決定權
二、信息查詢權
三、信息更正權
四、信息封鎖權
五、信息刪除權
六、信息保密權
七、報酬請求權
第三節個人信息處理行為
一、收集
二、處理
三、利用
第四章 國家機關處理個人信息的要件
第一節 國家機關的收集和處理要件
一、特定目的要件
二、三大選擇性要件
第二節 國家機關的利用要件
一、一般利用要件
二、國家機關目的外利用之八大要件
第三節計算機比對的法律要件
一、個人信息計算機比對的概念與範圍
二、計算機比對的目標和目的
三、受規範的比對:比對項目
四、比對的前提:比對協定
五、比對的監管:信息統一委員會
六、個人權利的救濟:正當程式
第五章 非國家機關處理個人信息的要件
第一節 非國家機關的收集和處理要件
一、資格要件
二、特定目的要件
三、五大選擇性要件
第二節 非國家機關的利用要件
一、非國家機關利用個人信息的法律要件
二、主管機關的限制與四大限制性要件
三、非國家機關目的外利用的六大要件
第六章 個人信息的跨國傳輸
第一節 個人信息的跨國傳輸概述
一、個人信息跨國傳輸
二、個人信息跨國傳輸的分類
第二節 個人信息跨國傳輸的基本原則
一、自由流通和合理限制原則
二、對等原則
三、個人信息跨國傳輸的監管
第七章 侵害個人信息的法律責任
第一節 侵害個人信息的行為與責任概述
一、侵害個人信息行為的概念和分類
二、個人信息侵權行為與責任
第二節 國家機關個人信息侵權行為與責任
一、國家機關個人信息侵權行為
二、國家機關個人信息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三、責任承擔
四、責任形式
第三編 政府信息公開法
第一章 政府信息公開法概述
第一節 政府信息公開法概念和性質
一、政府信息公開法的概念
二、政府信息公開法的性質
三、政府信息公開法律關係
第二節 政府信息公開法的宗旨和意義
一、政府信息公開法的宗旨
二、制定政府信息公開法的意義
第三節 政府信息公開法的基本原則
一、政府信息公開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和特徵
二、政府信息公開法的基本原則體系
第四節 權利主體、義務主體和監督機關
一、權利主體
二、義務主體
三、監督機關
第二章 政府信息
第一節 政府信息的概念和標準
一、政府信息的概念
二、確定政府信息範圍的綜合標準
第二節 政府信息的分類和例外信息
一、政府信息的分類
二、例外信息
第三章 知情權
第一節 知情權的概念、特徵和性質
一、知情權的概念
二、知情權的特徵
三、知情權的性質
第二節 知情權的確立與內容
一、知情權確立的理論基礎
二、知情權確立的憲法和國際法依據
三、知情權的內容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開的基本程式與救濟
第一節 政府信息公開的基本程式
一、主動公開程式
二、依申請的公開程式
第二節 政府信息公開的監督保障機制
一、監督機關
二、監督和保障制度
第三節 電子化政府的信息公開
一、電子化政府的信息公開及其影響
二、電子化政府信息公開與行政程式電子化
第四節 行政爭議與救濟
一、行政爭議與救濟概述
二、國外的救濟制度
三、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爭議救濟制度
第四編 信息財產法
第一章 信息財產的概念與分類
第一節 法律意義上的信息財產概念
一、美國UNCITA與信息財產的概念
二、數字商品、虛擬財產、電磁記錄與信息財產
三、信息財產的概念界定
四、信息財產的法律特徵
第二節 信息財產的分類
一、有物質載體的信息財產和無物質載體的信息財產
二、標準信息財產與定製信息財產
第二章 信息財產的法律屬性與保護模式
第一節 信息財產的物理和經濟特性與權利客體理論
一、信息財產的物理和經濟特性
二、權利客體理論
第二節 信息財產和“物”
一、民法上的物
二、信息財產不是物
第三節 信息財產和“知識財產”
一、智慧財產權客體的稱謂
二、知識財產的範圍
三、知識財產的本質
四、信息財產不是知識財產
第四節 信息財產現行保護模式
一、信息財產與物權法
二、信息財產與智慧財產權法
三、信息財產與債權法
第三章 信息財產權
第一節 信息財產權概念的提出
一、俄羅斯信息基本法確立的所有權
二、美國UCITA確立的信息產權
三、信息財產權概念的提出
第二節 信息財產權的概念、特徵與內容
一、信息財產權的概念
二、信息財產權的特徵
三、信息財產權的內容
第三節 大陸法系財產權體系之完善
一、大陸法系財產權的體系
二、信息財產權和物權、智慧財產權的區別與聯繫
第四章 信息財產交易的概念和類型
第一節 信息財產交易的概念及其特徵
一、信息財產交易的概念
二、信息財產交易概念的特徵
三、信息財產交易和網上智慧財產權許可的區分
第二節 信息財產線上銷售
一、信息財產線上銷售的概念
二、信息財產線上銷售的分類
第三節 信息財產線上服務
一、信息財產線上服務的概念
二、信息財產線上服務與線上銷售的區分
三、信息財產線上服務的分類
第五章 信息財產交易的法律性質
第一節 信息財產交易的法律性質概述
一、確定信息財產交易的法律性質的意義
二、信息財產交易“許可使用說”簡介
三、美國UNCITA的立法思想之確立
四、美國UNCITA立法選擇的錯誤與批判
五、信息財產交易法律性質之確定
第二節 “智慧財產權許可說”批判
一、“權利保留說”及其批判
二、“權利限制說”及其批判
三、“複製許可說”及其批判
第三節 標準信息財產銷售的法律性質
一、標準信息財產銷售與有形產品買賣
二、標準信息財產銷售與智慧財產權許可的性質差異
三、標準信息財產銷售的法律性質
第四節 定製信息財產銷售的法律性質
一、現有理論及其批判
二、定製信息財產銷售的法律性質分析
第五節 信息財產線上服務的法律性質
一、信息財產線上服務的法律性質界定
二、信息財產的租賃
三、信息財產線上服務的分類
第六章 信息財產交易之規則
第一節 信息財產交易的訂立
一、信息財產交易契約的成立與生效要件概述
二、大眾市場交易契約
第二節 信息財產的交付與電子支付
一、信息財產的交付
二、信息財產的驗收
三、電子支付
第三節 供應商的瑕疵擔保責任
一、信息財產權瑕疵擔保責任
二、信息財產瑕疵擔保責任
第四節 信息財產交易契約的消滅
一、信息財產交易契約的解除
二、信息財產交易契約的終止
第五編 信息安全法
第一章 信息安全概述
第一節 信息安全的概念和特徵
一、信息安全的概念
二、信息安全概念的特徵
三、信息安全的法律屬性和重要意義
第二節 信息安全的觀念演進與制度更迭
一、早期的信息安全觀念
二、20世紀90年代的信息安全觀念
三、成熟的信息安全觀念
第三節 威脅信息安全的法律事實
一、威脅信息安全的行為
二、威脅信息安全的事件
第四節 信息安全的目標和保護機制
一、信息安全的目標
二、信息安全保護機制概述
三、技術和技術設施
四、技術規範
五、倫理規範
六、法律規範
第二章 信息安全法概述
第一節 信息安全法的概念和性質
一、信息安全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二、信息安全法的性質
三、信息安全法的特徵
四、我國制定信息安全法的必要性
第二節 信息安全法的立法模式、宗旨與立法目的
一、信息安全法的立法模式
二、信息安全立法的根本宗旨和立法目的
第三章 信息犯罪概述
第一節 信息犯罪的概念、特徵和分類
一、信息犯罪的概念
二、信息犯罪的特徵
三、信息犯罪的基本分類
第二節 全球反信息犯罪立法概況
一、美國
二、英國
三、法國
四、德國
五、日本
六、澳大利亞
七、阿根廷
八、歐盟
第三節 我國信息安全立法的現狀、不足與完善
一、我國信息安全立法現狀與不足
二、我國信息安全立法的完善
第四章 針對信息系統實施的犯罪
第一節 非法侵入信息系統罪
一、非法侵入信息系統罪的概念
二、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犯罪構成
三、非法入侵後續行為的認定
四、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立法完善
第二節 破壞信息系統功能罪
一、破壞信息系統功能罪的概念
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罪的犯罪構成
三、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立法完善
第三節 破壞計算機應用程式罪
一、破壞計算機應用程式罪的概念
二、破壞計算機應用程式罪的犯罪構成
三、破壞計算機應用程式罪的刑罰適用
四、破壞計算機應用程式罪與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罪
第四節 違反信息系統安全罪
一、違反系統安全罪的概念
二、違反系統安全罪的犯罪構成
三、違反系統安全罪的刑罰設定
第五節 製作、傳播破壞性程式罪
一、製作、傳播破壞性程式罪的概念
二、製作、傳播破壞性程式罪的犯罪構成
三、製作、傳播破壞性程式罪的認定標準和立法完善
第五章 針對信息本身實施的犯罪
第一節 非法截獲信息罪
一、非法截獲信息罪的概念
二、非法截獲信息罪的犯罪構成
三、非法截獲信息罪的刑罰設定
第二節 盜竊信息財產罪
一、盜竊信息財產罪的概念
二、行為結構:目的行為與手段行為之分
三、盜竊信息財產罪的犯罪構成
第三節 破壞電子信息罪
一、破壞電子信息罪概述
二、破壞電子信息罪的犯罪構成
三、破壞電子信息罪的刑罰適用
四、破壞電子信息罪與非法截獲信息罪的區別
第六章 製作、傳播破壞性程式罪
第一節製作、傳播破壞性程式罪的概念和犯罪構成
一、製作、傳播破壞性程式罪的概念
二、製作、傳播破壞性程式罪的犯罪構成
第二節 製作、傳播破壞性程式罪的認定標準和立法完善
一、製作、傳播破壞性程式罪的認定標準
二、製作、傳播破壞性程式罪的立法完善
第四節 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罪
一、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罪的概念
二、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罪的犯罪構成
三、行為的結果是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
四、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罪的刑罰設定
第七章 擴充關於網路轉載著作權秩序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推動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融合發展的指導意見》,鼓勵報刊單位和網際網路媒體合法、誠信經營,推動建立健全著作權合作機制,規範網路轉載著作權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有關規定,現就規範網路轉載著作權秩序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網際網路媒體轉載他人作品,應當遵守著作權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必須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並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及作品來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網際網路媒體依照前款規定轉載他人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益。
二、報刊單位之間相互轉載已經刊登的作品,適用《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即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報刊單位與網際網路媒體、網際網路媒體之間相互轉載已經發表的作品,不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三、網際網路媒體轉載他人作品,不得對作品內容進行實質性修改;對標題和內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刪節的,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和作品的原意。
四、《著作權法》第五條所稱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報導的單純事實訊息,該單純事實訊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凡包含了著作權人獨創性勞動的訊息、通訊、特寫、報導等作品均不屬於單純事實訊息,網際網路媒體進行轉載時,必須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五、報刊單位可以就通過約稿、投稿等方式獲得的作品與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契約,明確約定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許可使用的地域範圍和期間、付酬標準和辦法、違約責任以及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雙方約定權利由報刊單位行使的,網際網路媒體轉載該作品,應當經過報刊單位許可並支付報酬。
六、報刊單位可以與其職工通過契約就職工為完成報刊單位工作任務所創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屬進行約定。契約約定著作權由報刊單位享有的,報刊單位可以通過發布著作權聲明的方式,明確報刊單位刊登作品的權屬關係,網際網路媒體轉載此類作品,應當經過報刊單位許可並支付報酬。
七、報刊單位和網際網路媒體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著作權管理制度。建立本單位及本單位職工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信息庫,載明作品權屬信息,對許可他人使用的作品應載明授權方式、授權期限等相關信息。建立經許可使用的他人作品信息庫,載明權利來源、授權方式、授權期限等相關信息。
八、報刊單位與網際網路媒體、網際網路媒體之間應當通過簽訂著作權許可協定等方式建立網路轉載著作權合作機制,加強對轉載作品的著作權審核,共同探索合理的授權價格體系,進一步完善作品的授權交易機制。
九、各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大對網際網路媒體的著作權監管力度,支持行業組織在推動著作權保護、著作權交易、自律維權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嚴厲打擊未經許可轉載、非法傳播他人作品的侵權盜版行為。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