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保障房)

保障性住房

保障房一般指本詞條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標準、限定價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性租賃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構成。這種類型的住房有別於完全由市場形成價格的商品房

中國大力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進一步改善人民民眾的居住條件,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隨著2011年1000萬套保障房任務即將收官,北京、上海等地於2011年12月密集出台保障房管理新政,瞄準保障房資格造假、騙購騙租分配亂象重拳出擊。

2013年12月2日,北京市政府表示2014年竣工10萬套保障房。

2015年,兩部委:市、縣可收購商品房用於保障性住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障性住房
  • 構成廉租住房
  • 構成經濟適用住房
  • 構成政策性租賃住房
  • 構成:定向安置房
  • 存在問題:設計、質量、管理、資金、政策
  • 存在問題:法制、設施、居住隔離
  • 解決辦法:優惠政策、多元混居
  • 解決辦法:加大建設、調控措施
  • 法規規定:質量監管、退出機制、取消收審
  • 保障對象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產生背景,主要分類,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賃房,定向安置房,兩限商品房,安居商品房,保障對象,廉租房對象,經適房對象,公租房對象,條件規定,租賃條件,購買條件,社會意義,安居保障,產業帶動,刺激消費,建設歷程,主要問題,設計滯後,質量隱患,管理漏洞,資金短板,政策不周,法制不全,設施落後,居住隔離,解決方法,優惠政策,多元混居,加大建設,調控措施,法規規定,質量監管,退出機制,取消收審,各地情況,

產生背景

世界各國將住房大多分為公屋或私屋。公屋是由政府買單的保障性住房,而私屋則是私人擁有不享受政府買單優惠的自建或市場化的商品房
上海一保障房小區上海一保障房小區
日本有一種保障性住房叫公營住房,類似於廉租住房,住戶是沒有任何產權的;還有一種是公團住房,政府提供相當的優惠條件,使得住房者擁有一部分產權。
新加坡的保障性住房叫“組屋”,既有出租,也有銷售。
社會保障性住房是我國城鎮住宅建設中較具特殊性的一種類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據國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政府統一規劃、統籌,提供給中低收入的人群使用,並且對該類住房的建造標準和銷售價格或租金標準給予限定,起社會保障作用的住房。

主要分類

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住房是政府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實行稅收優惠政策,以政府指導價出售給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這類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預期的支付能力,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經濟適用房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雙重特點。
經濟性是指住宅價格相對於市場價格比較適中,能夠適應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適用性是指在住房設計及其建築標準上強調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築標準。

廉租房

廉租房是政府或機構擁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賃給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對廉租住房沒有產權,是非產權的保障性住房。
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給城鎮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在房價瘋漲、經濟適用房走入困境、百姓居住難的背景下,廉租房便成為了社會關注的焦點,能成為了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救命草”。

公共租賃房

指通過政府或政府委託的機構,按照市場租價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可租賃的住房,同時,政府對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應標準的租房補貼。其目的是解決家庭收入高於享受廉租房標準而又無力購買經濟適用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這個概念正好被定格在新出爐的“租賃型經濟適用房”。經濟適用房以租代售,可以說是將經濟適用房變成“擴大版的廉租房”。

定向安置房

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對象是城市居民被拆遷戶,也包括征地拆遷房屋的農戶。

兩限商品房

即“限套型、限房價“的商品住房。
重慶民心佳園公租房內部重慶民心佳園公租房內部
為降低房價,解決城市居民自住需求,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應,經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限制套型比例、限定銷售價格的基礎上,以競地價、競房價的方式,招標確定住宅項目開發建設單位,由中標單位按照約定標準建設,按照約定價位面向符合條件的居民銷售的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兩限房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保障性住房”。

安居商品房

指實施國家“安居(或康居)工程”而建設的住房(屬於經濟適用房的一類)。是黨和國家安排貸款和地方自知自籌資金建設的面向廣大中低收家庭,特別是對4平方米以下特困戶提供的銷售價格低於成本、由政府補貼的非盈利性住房。

保障對象

廉租房對象

1999年出台的《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規定:“城鎮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單位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城鎮常住居民戶口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

經適房對象

2007年修訂後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公租房對象

2010年頒布的《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規定:“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並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供應範圍。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範圍和供應對象的收入線標準、住房困難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條件規定

每一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只能申請購買或者租賃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選擇申請貨幣補貼。已婚居民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住房保障。非京籍人員憑暫住證可申請保障性住房。

租賃條件

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租賃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申請的,家庭成員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準;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提出申請時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購買條件

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申請的,其全部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本市戶籍。家庭成員的戶籍因就學、服兵役遷出本市的,在就學、服兵役期間視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準;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申請受理日之前三年內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轉讓過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購買過具有保障性質或者其他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但作為家庭成員的子女在單獨組成家庭或者達到規定的年齡條件後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齡條件和面積標準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社會意義

安居保障

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條件,是重要的民生問題,加快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對於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新增1000億元中央投資的安排原則中,最重要的一條就是要投向使用效率最高、發展最為需要的地方。從這個意義上說,下大力氣加快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促進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順時應勢之舉。

產業帶動

加快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對相關產業具有很強的帶動效應。權威測算顯示,2010年新增的75億元廉租房建設投資及其所帶動的地方和社會投資,可以拉動鋼材消費量65萬噸,水泥消費量50萬噸。同時,此次國家還安排了17億元中央投資用於棚戶區改造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這可以拉動鑄鐵消費量兩萬噸,鋼材消費量10萬噸,水泥消費量30萬噸。

刺激消費

加快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還為今後擴大消費創造了有利條件。加快建設保障性住房,大力推進廉租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農村危房改造和實施遊牧民定居工程,都是改善城鄉居民消費環境和條件的有效舉措,都將有利於城鄉居民特別是低收入居民擴大消費。

建設歷程

政策出台
2008年底,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第一部分就提出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
保障性住房(保障房)
(一)爭取用3年時間基本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及棚戶區改造問題。
一是通過加大廉租住房建設力度和實施城市棚戶區(危舊房、筒子樓)改造等方式,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
二是加快實施國有林區、墾區、中西部地區中央下放地方煤礦的棚戶區和採煤沉陷區民房搬遷維修改造工程,解決棚戶區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
三是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各地從實際情況出發,增加經濟適用住房供給。
(二)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中央加大對廉租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的投資支持力度,對中西部地區適當提高補助標準。
(三)開展住房公積金用於住房建設的試點。為拓寬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來源,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效益,選擇部分有條件的地區進行試點,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將本地區部分住房公積金閒置資金補充用於經濟適用住房等住房建設。
十一五時期
“十一五”期間,中國以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為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制度初步形成。通過各類保障性住房建設,五年間,中國1140萬戶城鎮低收入家庭和360萬戶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得到解決。
到2010年底,中國城鎮保障性住房覆蓋率已達7%到8%,城鎮居民人均住房面積超過30平方米;農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積超過33平方米。
十二五時期
從2011年起,中國將進入保障性住房建設“加速跑”階段。保障形式繼續以包括廉租房在內的公共租賃住房、包括經濟適用房在內的政策性產權房和各類棚戶區改造安置房等實物住房保障為主,同時結合租金補貼。
昆明保障房搖號昆明保障房搖號
未來五年,中國計畫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萬套,大約是過去10年建設規模的兩倍;同時,每年還將改造農村危房150萬戶以上。
2011年中國就將開工建設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住房1000萬套,比上年增長70%以上,創歷年之最。
2011年10月25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透露,2011年的1000萬套保障房可以在11月底前實現全部開工。
通過大規模保障性住房建設,到“十二五”末,中國城鎮保障性住房覆蓋率將提高到20%以上,基本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住建部網站報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有關負責人再次重申,開工建設1000萬套保障性住房的開工標準是,規劃設計的永久性建築工程已進入基礎的結構施工。對於僅是搭建施工現場圍護設施,或僅是開挖基坑的,不計入已開工的項目和套數。
中國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進展順利,中央政府定的是“十二五”期間要建設3600萬套城鎮保障性住房,2011年已經開工了1000萬套,2012年開工了700多萬套,計畫來年開工數量正在研究當中,不會低於500萬套,有可能在600萬套左右。
財政撥款建房
2013年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80億元。該項資金主要用於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租賃補貼以及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開支,用於上述開支後仍有結餘的,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可用於公共租賃住房支出。
2013年5月16日,中央財政又下撥2013年中央補助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專項資金580億元,支持相關地區完成2013年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任務。此外,中央財政還下撥了2013年中央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355億元,支持相關地區完成2013年城市棚戶區改造任務。
按照目標計畫,全國將建成470萬套保障房,以每套保障房50平方米計算,這也是將近3億平方米的裝修市場。商務部研究院日前發布的《2013年消費市場發展報告》特別指出,建材等家居產品將成為拉動消費的最大亮點,預計同比增速能達30%左右。
2014年保障房建設現狀
住建部網站訊息,2014年,全國計畫新開工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700萬套以上(其中各類棚戶區470萬套以上),基本建成480萬套,截至8月底,已開工650萬套,基本建成400萬套,分別達到年度目標任務的92%和83%,完成投資9500億元。

主要問題

2013年10月,住房問題是當前經濟社會發展中諸多矛盾的一個側影。建設和完善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經濟社會均衡發展的客觀要求。這四個關係的提出,對於解決住房問題具有指導意義。
在保障性住房問題上,地方政府當前重建設、輕管理現象非常普遍,導致保障性住房面臨六大突出問題。

設計滯後

地方保障性住房規劃布局有待改善,交通等外部配套設施的建設相對滯後。少數地方保障性住房項目選在離城市中心較遠的地方,配套設施沒能同步建設,建成後遲遲不能入住,或是入住了但生活不方便。有的保障性住房內部空間結構不合理,影響了使用功能。

質量隱患

有的地方一些保障性住房設計、施工、監理、驗收質量把關不嚴,個別工程還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存在質量安全隱患。

管理漏洞

家庭和個人住房、收入以及金融資產等情況基礎信息不足,核定有一定難度。一些地方在保障性住房分配中存在申請弄虛作假、申報不實以及工作人員協助弄虛作假,不按規定程式和條件審批、不認真履行職責、失職瀆職等現象。有的家庭收入增加了,但仍然不退出保障性住房,民眾意見很大。

資金短板

建設資金籌措和征地拆遷壓力比較大。2011年建設任務比之前有較大增加,一些地方資金籌措存在一定困難,中西部地區資金壓力更大一些;有些地方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未能及時完成征地拆遷,拉長了建設周期。

政策不周

中國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總體上帶有探索性質,包括政策、機制、保障範圍、保障方式等,還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工作中,還存在著政策邊界不夠清晰、利益調節和退出機制不夠完善等問題。同時,也有前後政策如何更好銜接的問題。

法制不全

現行住房保障政策都是以規範性檔案形式發布的,雖有一定效力,但未形成法律制度約束。雖然中國於2005年發布《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但因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面,管控效用並不大。
從國際經驗來看,許多國家都是通過立法,在法律層面上確定嚴格準入及退出機制管理,實施有效的動態監管,保障了政府公共資源的分配公平
所以說,在立法上健全保障性住房的動態管理機制,是住房保障工作得以正常運轉、可持續發展和社會公平得以體現的根本性措施。
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停止福利性住房分配以來,隨著經濟發展和房改的深化,我國房地產市場快速成長,住房建設快速發展,城鎮居民的住房條件明顯改善,特別是近幾年來保障性住房建設步伐進一步加快。
與商品房相比,保障性住房制度還很不完善,致使有人開始懷疑這項舉措的推行。保障性住房成為“雞肋”的現象,主要是由於保障性住房無法像商品房那樣有高額的“賣地”款可得,反而要政府倒貼配套資金。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在建設保障性住房的過程中,將保障性住房建在了位置偏遠房源不好的地方。

設施落後

“十二五”期間新建3600萬套保障房的宏大計畫。然而頻頻曝出多地保障房入住率不高。究其緣由,申請門檻偏高、選址偏遠、配套設施滯後等,恐怕是主要原因。
隨著各地適時調整申請門檻以及配套設施的逐步完善,保障房空置率較高的問題有望得到逐步解決。同時也要看到,空置率較高的問題雖可改變,但選址偏遠、大規模集中連片建設的現象卻難以在短期內改觀。

居住隔離

從長遠來看,這種空間布局有可能引發各種深層次的社會問題,比如“居住隔離”現象。作為一種常見的城市病,居住隔離是指由於種族、宗教、職業、生活習慣、文化水準和財富差異等原因,導致不同社會群體居住在不同層次的社區中,進而產生隔離,甚至演化為歧視和敵對。
二戰結束後,英法等西方國家為了緩解住房短缺的局面,陸續建設了大量的公共住房,然而由於建設和規劃布局中存在的種種弊端,最終誘發和加劇了居住隔離,這一現象在上世紀90年代開始逐步引起關注。

解決方法

優惠政策

要從根本上解決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問題,一是要從財政層面解決多年以來地方政府依賴的“賣地財政”,同時還要看看保障性住房的供應是否落到實處,將那些依然是畫在牆上的“大餅”,真正轉化為老百姓嘴裡的食物。
由於70%以上的常住人口都是中低收入家庭,中國的住房保障制度只能以低水平、廣覆蓋為目標;中國的住房保障體系需要保障70%以上的中低收入家庭。
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
應該是一個多層次的體系。
第一層級是不足10%的極低收入的家庭、老人、病人等進入政府提供的廉租屋,通過這種方式來保證最弱勢民眾的居住生存權。所以廉租屋的建設比重應該在5-10%。
第二層級是20-80%的中低收入民眾,在政府住房貨幣化補助、優惠利率、優惠稅收等優惠條件下通過限價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租賃經濟適用房、民工住房等多種形式來解決。其中經濟適用房的建設比重應該不低於20%,限價商品房的建設比重應該不低於30-50%,只有20%以上中高收入者,他們的住房完全由市場決定,不納入住房保障體系。

多元混居

對中國來說,選址偏遠、配套缺乏的保障房空間布局,可能造成保障房社區居民居住空間和社會地位的雙重邊緣化,引發或加劇社會分層和貧富差距的標籤化、貧困的聚集與再生產、縱向社會流動不暢等問題,進而重蹈其他國家“居住隔離”的覆轍。而要避免這一情況發生,應圍繞構建“多元混居社區”這一基本目標,制定相應的治理與協調對策。
在普通住宅項目內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房,已經被世界各國廣泛踐行。例如,歐洲國家在吸取以往教訓的基礎上,公共住房建設開始經歷由集中到分散、由整體開發到開發配建的轉變:英國政府要求,新的住宅項目中,低收入居民住房要占總量的15%—50%;德國要求新建住宅區的20%要用於建造福利用房;法國規定建設廉租住房比例約為總住房面積的15%—20%。
與西方國家相比,目前我國的階層矛盾整體並不突出。城市中心城區和郊區的雙重繁榮,使得低收入者在市區和郊區均有一定的分布,並沒有像部分西方國家那樣形成大規模的貧困聚集。此外,計畫經濟年代盛行的單位大院雜居模式,使得多數城市居民對多元混居有著較高的心理接受程度。以上因素都構成了我國推廣多元混居的先天優勢。
需要注意的是,多元混居並不意味著要在樓戶層面進行混合,也不是在每一個商品房項目都要配建保障房。因為不同社會群體在收入水平、消費能力、生活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如果生硬地將他們混合居住在一起,反而容易造成心理上的牴觸和隔膜。
比較合理的方案應該是“大混居小聚居”,即在較大的區域內混合規劃包括保障房在內的各類住房,相似社會屬性居民的居住空間則以小規模組團的方式配置。具體到保障房社區,可採取插花式布局,既要在不同區位開發小型化保障房社區,又要在一些較大的商品房項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房。最終實現既有利於不同階層的接觸與交往,又保持一定空間距離的效果,以滿足不同群體的社會心理需求。

加大建設

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進一步改善人民民眾的居住條件,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提出幾項重要意見:
保障性住房(保障房)
一是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爭取用3年時間基本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及棚戶區改造問題。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的同時,積極推進農村危房改造。
二是進一步鼓勵普通商品住房消費。加大對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費的信貸支持力度。對住房轉讓環節營業稅暫定一年實行減免政策。
三是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應對市場變化。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應對市場變化。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合理的融資需求。取消城市房地產稅。
四是強化地方人民政府穩定房地產市場的職責。落實地方人民政府穩定房地產市場的職責。因地制宜解決其他住房困難群體住房問題。
五是加強房地產市場監測。繼續加強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統計制度,完善市場監測分析機制,準確把握房地產市場走勢,及時發現市場運行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提高調控措施的預見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調控措施

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鼓勵住房合理消費,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為基調,著力穩定市場信心。中央先後出台了三次調控措施。三次調控措施總體上越來越有力,針對性越來越強。要把房價過快上漲的勢頭控制住,使房價能夠保持在一個合理的水平。
第一,必須增加有效供給。中國投資興建了保障性住房590萬套,竣工370萬套。還將計畫建設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住房1000萬套。
第二,要下決心毫不動搖地抑制投資和投機性住房需求。採取經濟和法律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主要是用差別化貸款利率、稅率以及土地供應政策。
第三,要管好市場。政府管好市場主要是用法律和經濟的手段防止捂盤惜售,圈地不用。

法規規定

質量監管

為強化工程質量監管,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也陸續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強化住宅工程質量管理和責任的通知》(建市[2010]68號)和《關於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號)等多項規定,要求工程參建各方要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切實把加強質量管理貫穿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全過程,並明確提出要切實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為今後幾年工程質量監管工作的首要任務。

退出機制

退出機制已經成為各地房管部門探索住房保障制度的一個新方向。
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
2011年12月1日開始實施的北京市公租房新規中明確,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期限由雙方約定,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這一內容為租賃對象在適當條件下退出提供了政策支持。
中國網2014年6月5日訊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昨天下午就棚戶區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設情況舉行發布會。住建部總經濟師馮俊在會上表示,保障房退出(準入)機制的設計要有一定的寬容度,“退出機制並不是說一定要退出保障房,而是要退出原來的福利機制。針對收入提高后的退出機制設計一定要實事求是,要有一定的寬容度,要允許一定的收入增長,要有一定的穩定時期。”馮俊介紹,隨著大量保障房竣工投入使用,針對確保保障房的公平分配、合理使用的準入問題,住建部目前也已建立了一套監管機制。

取消收審

2014年5月20日,北京市法制辦公布了2014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計畫,涉及55項內容。在2014年力爭完成的12項立法項目中,包括備受關注的基本住房保障條例(草案)、控制吸菸條例(草案)、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草案)、居住證管理辦法等。
《基本住房保障條例(草案)》擬規定,申請保障房不再審核收入情況,而以有無房產作為申請依據。同時,非京籍人群擬納入保障房申請範圍。

各地情況

北京市
隨著5500餘套保障房公開搖號,北京市今年保障房分配工作全面啟動,6月全市還將公布8000套左右的公租房房源信息,並啟動意向登記。
5月30日,回龍觀融澤嘉園二期4100餘套保障房已面向西城區限價房輪候家庭公開搖號;6月6日,昌平保利羅蘭香谷、怡園兩個項目近1400套經適房、限價房公開搖號。
據人民網等媒體報導為提早解決輪候家庭住房困難,市、區兩級住保部門制定了保障房分配方案,實行按月倒排分配指標,將已列入建設計畫的保障房項目,按工程進度列入月度分配計畫。
同時,加大保障房建設協調力度,進一步簡化手續辦理,確保出售型保障房具備預售條件的3個月內全部實現配售,租賃型保障房竣工前6個月組織配租。
此外,為進一步改進完善房源搖號分配方式,近期,東城區和西城區還將開展“全員覆核,提前排序”工作,實現人與房快速對接,縮短輪候時間。
即參加今明兩年經適房、限價房分配的所有輪候家庭,以區為單位先期組織資格覆核後,集中一次性搖號明確選房序列,待保障房項目具備銷售條件後依次通知選房簽約,縮短分配周期,提高分配效率。
2018年1月,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中心分別與懷柔、平谷、密雲區政府簽署保障性住房建設運營戰略合作協定,成立保障性住房專業運營公司,將在各區發揮保障性住房投融資、建設收購、運營管理等平台作用,幫助解決各區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四個中心”戰略布局中的職住平衡問題。截止2017年底,北京保障房中心已持有保障房11.5萬套、900萬平方米,其中公租房10.3萬套,成為北京市最大的公租房持有主體。
浙江嘉興
2014年8月11日,嘉興市人民政府下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意見》,提出將加強房地產開發用地供應管理、逐步取消保障性住房等實物建設、改善住房金融服務等17項內容。
嘉興將從嚴控制房地產開發用地供應總量、供應時序和供應結構,並逐步取消保障性住房、拆遷安置住房實物建設。在房屋徵收工作中,將鼓勵通過貨幣補償方式實施安置,或通過收購商品住房進行實物安置,保障性住房主要通過貨幣補貼方式實施保障。
該意見還提出多項改善住房金融服務的內容,包括要求金融機構合理配置信貸資源,優先滿足居民家庭首次購買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貸款需求,積極採取措施對首套房實施利率優惠政策,對改善性二套房貸款予以支持併合理確定貸款利率,加大住房公積金放貸力度、加快放貸速度,對符合條件的購房者及時足額放貸等,並提出將取消外籍戶口人員在嘉興購房貸款必須有交滿一年社保證明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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