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心理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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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指的是故意傷害他人的身體行為或者語言行為,這是從行為動機的角度來界定侵犯行為的。它排除了由於無意的過失引起的傷害(如籃球比賽中運動員身體激烈碰撞而引發的傷害),包含了一些在實際生活中容易為人們所忽略的侵犯行為(如惡意中傷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侵犯
  • 外文名:Violate;invasion;infringe
  • 別稱:侵犯行為
  • 類型:個體行為
  • 構成:傷害行為、侵犯動機和社會評價
  • 拼音:qīn fàn
  • 詞性:動詞
基本概念,主要理論,影響因素,行為控制,減少的方法與途徑,

基本概念

侵犯在社會心理學概念中的構成包括:傷害行為、侵犯動機和社會評價三個方面。侵犯行為是有目的的行為,是有明確動機所驅使的。表現在行為、語言上,帶有被動和不可抗拒的色彩。

主要理論

侵犯的本能論
有關侵犯的早期研究主要是S.弗洛伊德的本能理論和後來K.Z.洛倫茨等人提出的習性學說,它們分別從精神分析角度和動物生存中習性發展的角度解釋人的侵犯行為,雖然角度不同,但結論卻有相似之處,即都認為侵犯是人的本能行為,是與生俱來的。發生侵犯行為的動因來自人的內部。這些看法因為缺乏實證,並且對深入理解侵犯現象無所幫助,所以不太受當代社會心理學家的重視。
挫折-侵犯假設
是第一個比較有影響的觀點,由J.多拉德和N.E.米勒1936年提出。其基本觀點是:挫折是引起侵犯的原因,侵犯是挫折的後果,二者之間是單一的因果關係。這種構想沒有考慮實際存在的其他因素對侵犯行為的影響,而單突出挫折的作用,引起了不少批評。為了克服這種局限,米勒在1941年修改了最初的假設:挫折是侵犯的誘因,在它的作用下,人很可能以侵犯行為緩解挫折感,但也可能選擇其他的行為。在他們的倡導下,社會心理學界出現不少探討挫折與侵犯之間的關係的實驗研究。但這些研究都沒有回答侵犯究竟是人的天生行為還是後天習得的。此外,這個學說也給人造成挫折是解釋侵犯的唯一因素的印象。
60年代,L.伯科威茨等人在實驗研究的基礎上對已有的挫折-侵犯假設作了進一步修改,並在內容上有所豐富。首先,侵犯的先決因素可歸結為一般的厭惡事件,挫折是其中之一。除挫折外,厭惡事件還包括痛苦、飢餓、防禦、需要等等,都可能引起人的侵犯行為。其次,情景中的某些因素會增強人的侵犯行為,也有某些因素會抑制人的侵犯行為。他的實驗證明了這一點。例如,暴力電影增加被試侵犯那些曾給他帶來不愉快的人的可能性和“武器效應”等。伯科威茨認為挫折-侵犯假設應如下表述:各種厭惡事件都可能成為侵犯的誘因,它們引起某種情緒喚醒或是侵犯行為的準備狀態。這種準備狀態是內部的,它總是外界中某種厭惡事件的直接產物。侵犯行為的準備狀態和它的外部表現都深受環境中其他因素以及這些因素的性質的影響。挫折作為侵犯的誘因之一,在外部適當的條件下,經數次重複,便會與侵犯行為形成習慣性聯繫。伯科威茨的觀點可以被用來解釋很多現實事件和實驗結果,但仍有改進的餘地。例如E.伯恩斯坦和S.沃契等就曾提出,在考慮侵犯的情緒狀態的同時,也應注意人的認知內容對侵犯行為的制約作用。因為人對厭惡事件(例如挫折)的解釋可在不同程度上促進或抑制人的外部侵犯行為。當他認為挫折是由於他人故意造成的,挫折感就強,更容易發生侵犯;他若認為挫折是由於他人無意間造成的,就會消弱他的情緒喚醒,侵犯的可能性也減小。
社會學習理論
與伯科威茨同時,A.班杜拉以其社會學習理論為基礎對侵犯加以解釋和探索,他力圖回答3個方面的問題:①侵犯模式是如何發展起來的;②是何種因素喚起人的侵犯行為;③侵犯行為被發動之後由何種因素維持。班杜拉認為,人並不是生來就具有侵犯能力的,這種能力必須通過學習獲得。雖然侵犯行為同生理活動一樣,依賴於神經系統的生理機制,大腦的皮下結構(主要是下丘腦和邊緣系統)對侵犯行為起著中介作用,但大腦皮層對外部刺激的加工,有選擇地控制著皮下神經結構的活動。對侵犯行為獲得具有更大影響的不是生物因素,而是社會學習因素。這種學習是通過觀察他人的行為及其結果而實現的,又稱觀察學習或替代性學習。觀察了他人的侵犯行為及其後果,人便會形成侵犯的觀念,並用這些觀念指導自己的侵犯行為。這種以他人為榜樣的觀察學習有4個階段:注意過程,記憶表征過程,動作生成過程和誘發動機過程。這裡的榜樣有幾個不同的來源,如:家庭成員、亞文化中的有名人物和大眾傳播內容中的各種角色。班杜拉對電影、電視與侵犯行為的關係做了許多研究,提出它們對兒童的侵犯行為有如下作用:教導侵犯手段,解除對侵犯的約束,對暴力去敏感和習慣化,改變人對現實的認識而相信想像,並以此作為行動的基礎。
關於侵犯行為的引發機制,班杜拉認為有以下因素起作用:引起人厭惡情緒的事件、容易使人聯想到侵犯行為的情景、示範性的榜樣存在等,他還提出保持侵犯行為的幾種主要因素:①外部強化的作用,因為侵犯的結果可能帶來物質利益,提高社會地位,減弱自身的某種痛苦或實現對受害者的懲罰。②在集體性侵犯行為中,懲罰有可能帶來眾人更強烈的侵犯。③替代性強化,即看見別人的侵犯受到了獎賞會提高侵犯行為的可能性。④自我調節機制,主要包括侵犯的自我獎勵,自我懲罰和內部控制的解除等過程。

影響因素

一、情緒喚起水平
個人的總體情緒喚起水平會直接影響到他的侵犯行為。心理學家齊爾曼(D.Zillman & J.Bryant)等人1974年、羅傑斯等人(R.W.Rogers & C.R.Mewborn)1976年的研究都證明,一般化非特異性的喚起水平的提高,會直接導致人們侵犯性的增加。
20世紀70年代之後的大量研究發現,不僅總的情緒喚起水平直接影響到人們的侵犯行為,特異性的喚起水平,如身體運動、性喚起,也會改變人們的侵犯性。齊爾曼等人1988年的研究發現,給腳踏車打氣、觀看搖滾樂影片都會使人更容易把自己的情緒喚起錯誤地歸因於他人的挑釁行為,從而實施更高侵犯性水平的報復。
二、道德發展水平與自我控制
研究表明,道德水平越高,個人也就越容易從他們利益的立場感受和思考問題,行為也越趨近於正好與侵犯相反的親社會方向。
自我控制也是直接與侵犯行為相聯繫的個人品質因素。社會心理學家米爾格萊姆(S.Milgram,1963)在研究權威服從的問題時發現,當權威的影響不是面對面地直接施加,而是通過電話遠距離傳達,從而使自己的責任行為意識增強時,個人的侵犯行為的強度會明顯下降。
三、社會角色與群體的影響
監獄角色模擬實驗很好的說明了當社會對特定社會角色較為容忍時,人們的侵犯性會明顯增加。“武器效應”的研究揭示了侵犯性線索會明顯提高人們侵犯性衝動的釋放。1979年,兩位以色列社會心理學家,傑夫和義農(Y.Jaffe & Y.Yinon)發現,大學生在群體中傾向於比獨自一人時有更多的攻擊性。
群體的相互作用,可以導致人們侵犯性的增加。剛從電視上學習到侵犯行動的兒童,與夥伴一起遊戲時會比獨自玩耍時傾向於實施侵犯行動。群體的相互摹仿和激發,直接導致兒童的侵犯性增加。另一方面,群體的極化作用去個性化作用,也可以使人更傾向於選擇同群體相一致的侵犯行為。
四、大眾媒介
實驗室研究和生活事實,都證明了暴力傳播的潛在危險。20世紀80年代中期,電視台公開播放美國引人入勝的電視連續劇《加里森敢死隊》,結果青少年中間出現了許多加里森敢死隊,模仿電視中的情節侵犯無辜者,致使電視台不得不在社會呼籲之下,中途停止播放這一節目。

行為控制

一、侵犯行為的社會控制
社會增強對侵犯行為處罰的強度,可以實現對侵犯行為的外部控制。
二、去個性化的避免
心理學家認為,在日常生活中,特別是在被大規模群體的激憤所裹時,個人需要認識到去個性化狀態的危險,並有意識地避免這種狀態,保持行為的自我控制。否則,個人就可能捲入帶來嚴重後果的暴亂或破壞性、毀滅性的侵犯行動。
三、道德發展水平的提高
國內外有關犯罪的研究表明,絕大多數情況對別人的侵犯是直接與道德水平的低下相關聯的,個人的道德發展水平越低,就越傾向於忽略他人的痛苦、利益和幸福。

減少的方法與途徑

一、宣洩
二、移情能力培養
三、成熟個性的培養
成熟個性的特徵主要有:
(1)有道德責任意識和成熟的敏感性;
(2)關心別人的福利和得失;
(3)不保留敵意與怨恨;
(4)不歪曲現實;
(5)自我認識客觀;
(6)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7)懂得自己的角色是權利和責任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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