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

依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無需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就能根據自身的行政職權主動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依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
  • 外文名:According to the specific administrative act of authority
  • 特點:強制性法定性時效性主觀能動性
  • 類別法律名詞
依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特徵,依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類型,

依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特徵

依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具有下列特徵。
(1)法定性。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則,依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也不例外。在現代行政法治社會,對於依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定性要求更高。法定性的要求體現在:行政職權的設定必須體現人民的意志,由憲法和組織法予以規定;依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在法定的職權範圍內以法定程式進行。
(2)主觀能動性。由於行政主體肩負管理社會、實現公共利益的重任,現代法治社會不僅要求行政行為合法進行,而且要求行政主體積極的採取措施來實現行政管理的目標。與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相比,依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更注重充分發揮行政主體的主觀能動性,行政主體自由裁量的空間更大。
(3)強制性。與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相比,依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更大的強制性,這是依法行政原則的要求,也是由依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定職責性決定的。
(4)時效性。在依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中行政主體的法定職責和更大的主觀能動性決定了依職權具體行政行為的及時、快捷性。行政主體應及時捕捉社會的行政需求,迅速地採取有效措施,來促進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實現。

依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類型

依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1)行政規劃。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公共事業及其他活動之前,首先綜合地提出有關行政目標,事前制定出規劃藍圖,以作為具體的行政目標,並進一步制定為實現該綜合性目標所必須的各項政策性大綱的活動。
(2)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體依法要求行政相對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意思表示,其本質是為相對人設定義務,是行政處理決定的一種特殊形式。
(3)行政徵收。是指行政主體憑藉國家行政權,根據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對人強制地、無償地徵集一定數額金錢或實物的行政行為。
(4)行政徵用。是指國家通過行政主體對非國家所有的財物進行強制有償的徵購和使用。此外,還有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兩種比較重要的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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