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分類

行政行為分類是依據不同的標準對行政行為的劃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行為分類
  • 含義:依據不同的標準對行政行為的劃分
  • 分類1: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
  • 分類2:羈束行政行為與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 分類3:依職權行政行為與應請求行政行為
  • 分類4:附款行政行為與無附款行政行為
  • 分類5:要式行政行為與不要式行政行為
  • 分類6:授益行政行為與不利行政行為 
一、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
1、抽象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行政行為;
2、具體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對象實施的行政行為。
二、羈束行政行為與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1、羈束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依嚴格法律規範實施的行政行為;
2、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依法自由裁量實施的行政行為。
三、依職權行政行為與應請求行政行為:
1、依職權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直接依法定職權實施的行政行為;
2、應請求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在相對人提出申請後依法實施的行為。
四、附款行政行為與無附款行政行為:
1、附款行政行為指主體實施的附有一定條件限制的行政行為;
2、無附款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實施的不附條件的行政行為。
五、要式行政行為與不要式行政行為:特定形式
1、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具備某種方式或形式才能產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
2、法律沒有明確行政行為的具體形式,行政機關根據實際需要作出各種形式的行政行為。
六、授益行政行為與不利行政行為
1、是指設定或確認權益,或者減免義務的行為。
2、是指設定或確認義務,或者限制,剝奪或拒絕確認權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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