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是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國家權力機關

歷史沿革,機構設定,組織編制,職權,

歷史沿革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的前身為1954年11月20日至12月2日召開的伊犁、塔城、阿勒泰三區首屆人民代表大會。1957年2月,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召開了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1983年4月,在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上選舉產生了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標誌著自治州的人大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

機構設定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大常務委員會派出了塔城和阿勒泰2個地區工作委員會。自治州人大常務委員會下設辦公廳和法制、財經、科教文衛、民僑、代表人事5個工作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受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

組織編制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是由塔城地區阿勒泰地區和州直八縣兩市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現有自治州人大代表454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職權

依照國家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二)保證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在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三)審查和批准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報告;
(四)討論、決定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選舉並有權罷免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六)選舉並有權罷免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州長、副州長;
(七)選舉並有權罷免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院長,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罷免的州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八)選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並有權罷免州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九)聽取和審查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十)聽取和審查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分院和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十一)改變或撤銷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二)撤銷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三)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證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四)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五)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六)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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