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制定單行條例程式規定

2004年3月29日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4年5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制定單行條例程式規定
  • 頒布單位: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4.07.12
  • 實施時間:2004.07.12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單行條例程式,第三章 常務委員會審議單行條例案的程式,第四章 其他規定,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制定單行條例程式,提高立法質量,保障和促進自治州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推進依法治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制定單行條例應當遵循憲法、法律確立的基本原則,維護祖國統一、民族團結、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各民族共同繁榮和社會進步。
單行條例依照本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可以就下列事項做出規定:
(一)促進經濟繁榮、實現可持續發展方面的事項;
(二)文化遺產保護利用方面的事項;
(三)為保障少數民族宗教信仰自由、保持或改革風俗習慣需要做出規定的事項;
(四)加強教育、促進科技進步、提高民族素質方面的事項;
(五)加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的事項;
(六)有關法律、法規授權自治地方制定變通或補充規定的事項;
(七)其它需要制定單行條例的事項。
第三條 單行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第二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單行條例程式

第四條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制定單行條例案,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州分院、自治州人民檢察院,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制定單行條例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一個代表團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制定單行條例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第五條 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單行條例案,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常務委員會會議依照本規定第三章規定的程式審議後,決定提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條 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單行條例案,在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
第七條 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單行條例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席團同意,並向大會報告,對該單行條例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八條 單行條例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提出修改方案,提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九條 單行條例草案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單行條例草案修改稿,由主席團將修改稿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並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條 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單行條例,由常務委員會在兩個月內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常務委員會在十五日內發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上應註明通過機關、通過時間和批准機關、批准時間,並在《伊犁日報》上分別以哈薩克文、漢文、維吾爾文全文刊登。

第三章 常務委員會審議單行條例案的程式

第十一條 單行條例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後,由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委員會負責下列事宜:
(一)組織起草或者修改單行條例草案;
(二)調研和協調單行條例草案起草修改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三)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徵求各方面對單行條例草案的意見;
(四)向法制委員會提出單行條例草案。
單行條例草案由法制委員會進行審查,並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單行條例草案及其說明。
第十二條 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單行條例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七日前將單行條例草案及有關資料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對單行條例草案進行研究,準備審議意見。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單行條例案時,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法制委員會關於單行條例草案的說明,並由分組會議進行審議。
第十四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單行條例案,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認為可以交付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即作出交付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決定;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仍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經第二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單行條例案時,經主任會議決定,公民可以到會旁聽,具體旁聽辦法由主任會議確定。
第十六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單行條例案,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將單行條例草案用哈薩克文、漢文、維吾爾文在《伊犁日報》及其他媒體上公布,徵求意見。
第十七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單行條例案,因存在較大意見分歧擱置滿兩年,或者因暫不交付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表決經過兩年沒有再次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審議的,由主任會議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該單行條例案終止審議。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自治州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制訂單行條例的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
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州分院、自治州人民檢察院以及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提出建議,由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綜合協調、擬訂草案,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
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畫需要調整的,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
常務委員會的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及調整意見,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九條 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單行條例案,應當包括條例草案及其說明;說明應當包括制定單行條例的必要性、起草過程、主要內容以及重要問題的協調處理情況等。
第二十條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單行條例案時,提案人或報請機關應當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自治州單行條例的修改和廢止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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