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辦法

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了解掌握企業國有資產營運等情況,建立全國國有資本金統計報告工作規範,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及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制定了《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辦法》,該辦法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2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於2004年2月12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辦法
  • 主 任:李榮融
  • 時間: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 :第12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

發布信息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 4 號
《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辦法》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2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任 李榮融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了解掌握企業國有資產營運等情況,建立全國國有資本金統計報告工作規範,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及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的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統計報告,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根據統一的報告格式和填報要求,編制上報的反映企業年度會計期間資產質量、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等企業國有資產營運基本情況的檔案。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統一要求,認真組織實施本地區、本部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工作,並依據規定向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務院國資委)報備。
第五條 凡占用國有資產的企業應當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在做好財務會計核算工作的基礎上,根據國家統一的要求,認真編制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如實反映本企業占用的國有資產及其營運情況。
第二章 報告內容
第六條 國有資產年度統計報告由企業會計報表和國有資產營運分析報告兩部分構成。
第七條 企業會計報表按照國家財務會計統一規定由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資產減值準備計提情況表及相關附表構成。企業會計報表應當經過中介機構審計。
第八條 國有資產營運分析報告是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企業占用的國有資產及營運情況進行分析說明的檔案,具體包括:
(一)國有資產總量與分布結構;
(二)企業資產質量、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分析;
(三)國有資產增減變動情況及其原因分析;
(四)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結果及其影響因素分析;
(五)其他需說明的事項。
第三章 編制範圍
第九條 應當編制國有資產統計報告的企業包括:由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核算、能夠編制完整會計報表的境內外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第十條 國有參股企業的國有資產及投資收益依據合併會計報表的規定,納入國有投資單位的國有資產統計範圍,原則上不單獨編制國有資產統計報告。但對於重要參股企業,應當根據國有資產監管需要單獨編制國有資產統計報告。
重要參股企業的標準或者名單由相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定。
第十一條 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基本填報單位的級次為:大型企業(含大型企業集團)為第三級以上(含第三級)各級子企業,第三級以下子企業併入第三級進行填報;中小型企業為第二級以上(含第二級)各級子企業,第二級以下子企業併入第二級進行填報。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組織做好總部及各級境內外子企業的國有資產統計報告編制工作,並編制集團或者總公司合併(匯總)的國有資產統計報告,以全面反映企業國有資產營運情況,並與所屬境內外子企業的分戶國有資產統計數據一同報送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主管部門。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十三條 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工作應當遵循統一規範、分級管理的原則,按照企業的財務關係或者產權關係分別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各有關部門應當編制本地區、本部門所監管企業的匯總國有資產統計報告,並與所監管企業的分戶國有資產統計數據一同報送國務院國資委。
第十五條 國務院國資委在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全國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規章、制度和工作規範;
(二)統一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格式、編報要求和數據處理軟體;
(三)負責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工作具體組織實施;
(四)負責收集、審核和匯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國有資產統計報告,並向國務院報告全國企業國有資產營運情況;
(五)組織開展對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質量監控工作,並組織開展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編報質量的抽樣核查。
第十六條 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在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統一的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規章制度和工作規範,負責本地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指導下一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開展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工作;
(三)負責收集、審核、匯總本地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本地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營運情況;
(四)負責向國務院國資委報送本地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
(五)組織開展對本地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質量的核查工作。
第十七條 各有關部門在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統一的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規章制度和工作規範,負責本部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收集、審核、匯總本部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
(三)負責向國務院國資委報送本部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
(四)組織開展對本部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報告質量的核查工作。
第十八條 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各有關部門應當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工作,並與國務院國資委建立相應工作聯繫。
第十九條 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相關數據資料的管理,做好歸檔整理、建檔建庫和保密管理等工作。
第五章 編報規範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在全面清理核實資產、負債、收入、支出並做好財務核算的基礎上,按照統一的報告格式、內容、指標口徑和操作軟體,認真編制並按時上報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做到賬實相符、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表相符。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統一的編制要求,編制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做到內容完整、數字真實,不得虛報、漏報、瞞報和拒報,並按照財務關係或產權關係採取自下而上方式層層審核和匯總。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在認真做好總部及各級子企業分戶報表編制範圍與編制質量的審核工作基礎上,編制集團或總公司合併報表,並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統一規定,做好合併範圍和抵銷事項的審核工作,對於未納入範圍和未抵銷或者未充分抵銷的事項應當單獨說明。
第二十三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編制的國有資產統計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企業財務會計等人員應當按照統一規定認真編制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如實反映本企業有關財務會計和國有資產營運信息。
第二十四條 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強督促指導,對企業報送的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各項內容進行規範性審核。審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編制範圍是否全面完整;
(二)編制方法是否符合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是否符合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的編制要求;
(三)填報內容是否全面、真實;
(四)報表中相關指標之間、表間相關數據之間、分戶數據與匯總數據之間、報表數據與計算機錄入數據之間是否銜接一致。
第二十五條 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各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做好本地區、本部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的審核工作,確保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各項數據資料的完整和真實。凡發現報表編制不符合規定,存在漏報、錯報、虛報、瞞報以及相關數據不銜接等情況,應當要求有關企業立即糾正,並限期重報。
第二十六條 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採取自下而上、逐戶審核、層層匯總方式收集上報。企業應當將國有資產統計報告經企業負責人、總會計師或主管財務工作負責人和報告編制人員簽字並蓋章後,於規定時間內上報。
第二十七條 中央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工作應當遵守財務決算報告工作的相關規定。
第六章 獎懲
第二十八條 授意、指使、強令企業財務會計等人員編制和提供虛假國有資產統計報告的,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外,還應對企業負責人給予紀律處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於玩忽職守、編制虛假財務會計信息,嚴重影響國有資產統計報告質量的,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外,還應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各有關部門工作組織不力或者不當,給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給予通報。
第三十一條 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各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做好本地區、本部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的總結工作,對在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工作中取得優秀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各有關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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