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迴避

仲裁迴避是與仲裁機關受理的案件有利害關係或其他關係的仲裁庭成員不得參加本案仲裁活動的一項法律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仲裁條例》規定,仲裁庭組成人員,如果認為辦理本案不適宜,應當自行申請迴避;當事人發現仲裁庭成員與本案有關聯,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當事人發現仲裁庭成員與本案有關聯,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首席仲裁員的迴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仲裁員的迴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決定;書記員、翻譯人員的迴避,由仲裁庭或獨任仲裁員決定。仲裁機關對迴避作出的決定,可以採取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告訴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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