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索賠

人身損害索賠

《人身損害索賠》是2011年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黃福寧。本書講述了索賠依據便捷查詢、索賠疑問等知識。

基本介紹

  • 書名:人身損害索賠
  • 作者黃福寧
  • 類別:法律>民法
  • 出版社中國檢察出版社 
  • 叢 書 名:新版索賠完全自助手冊精選系列
圖書信息,內容簡介,目錄,賠償標準,

圖書信息

出版時間:2011-01-01版 次:1頁 數:217裝 幀:平裝開 本:32開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民法

內容簡介

《人身損害索賠》內容包括關鍵術語輕鬆理解、索賠依據便捷查詢、索賠疑問完全解答、我能獲得賠償嗎?賠償數額快速計算、我能得到多少賠償?索賠要用證據說話、我必須掌握哪些證據?索賠流程步步為營等。

目錄

關鍵術語輕鬆理解
1.生命權
2.健康權
3.身體權
4.姓名權
5.名譽權
6.榮譽權
7.肖像權
8.隱私權
9.人身損害
10.侵權行為
11.正當防衛
12.緊急避險
13.共同侵權
14.共同危險行為
15.連帶責任
索賠疑問完全解答——我能獲得賠償嗎?
1.人身損害賠償是對哪些損害的賠償?
2.一般的人身損害糾紛中,主張對方賠償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3.二人以上實施共同加害行為的,其法律責任如何承擔?
4.二人以上共同侵權但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應當怎樣進行索賠?
5.教唆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如何承擔?
6.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哪些損害賠償責任?
7.哪些精神損害可以獲得賠償?
8.誰能夠成為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
9.對於犯罪行為,受害人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嗎?
10.精神損害賠償的界限在哪裡?
11.精神損害賠償是不是可以漫天要價?
12.“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死亡補助費”等是不是精神損害賠償金?
13.受害人通過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14.見義勇為中,如何能讓英雄流血不流淚?
15.發生人身損害的,賠償費用能否分期支付?
16.受害方急需醫療費,難以維持到判決生效並執行之時,能否要求對方預先給付?
17.在什麼情況下,造成損害不需要承擔責任或可以減輕責任?
18.受害人對損害也有過錯的,在法律上如何處理?
19.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致人損害時,民事責任應該如何承擔?
20.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侵權,法律責任由誰承擔?
21.生產經營中僱工傷人,僱主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22.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能否要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23.勞動者遭受工傷,在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後能否再要求用人單位或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
賠償數額快速計算——我能得到什麼賠償?
索賠要用證據說話——我必須掌握哪些證據?
索賠流程步步為營——我能通過哪些途徑索賠?
索賠文書DIY——我必須出具什麼樣的法律文書?
附錄:索賠依據便捷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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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存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兩種不同標準,也就是所謂城鄉不同的問題。
如何解讀不同的問題, 應做具體分析。
1、因傷害導致的直接費用支出, 由於採用同一標準計算”。雖然在每一個具體傷害案件中從醫療費、護理費到喪葬費數額會因人而異, 但其計算標準都是在必要前提下的“實報實銷”, 即一個受害者是否應開刀、應住多長時間醫院、是否需要後續治療、是否需要安裝假肢等等, 都取決於恢復健康的實際需要, 而與其身份、地位、居住地域等不存在直接關聯。
2、對受害人或其家屬的生活保障性利益賠償, 則不具有“同價性”。這是由於賠償目的、勞動能力差別以及城鄉差別等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
①對誤工費的賠償, 由於這屬於對傷者在因傷喪失勞動能力期間所損失的勞動收入的補償,而每個人又因創造價值能力的差異, 所以不同受害者對此部分損失的獲賠額實際差距往往很大,例如受害者是未成年人, 尚無勞動能力, 故不論受傷多么嚴重, 都不能像已參加工作的成年受害者那樣享有對誤工費的索賠權; 再例如一個高級工程師與一名普通工人都因傷害而誤工1個月, 但由於兩者在單位時間內創造社會價值能力的差距, 其工資收入差距也就十分明顯, 故實際上獲賠的誤工費數額可能也會有很大差別。
②如果傷害導致受害者永久性殘疾, 不論是徹底喪失勞動能力還是降低勞動能力, 其賠償原理均與誤工費賠償一樣, 按照受害者勞動能力差別來賠償。具體而言, 對徹底喪失勞動能力者,按其受傷時的勞動能力狀況賠償其直到退休年齡的“誤工費”; 而對勞動能力降低的受害者, 則是按其因勞動能力下降程度補足勞動收入直到退休時的差額。實務中為方便操作, 往往通過某種計算公式加以具體化。
③如果致人死亡, 死者家屬所面臨的是生活保障利益的缺失問題, 因而將引發給付死者家屬死亡賠償金的法律後果。如前所述, 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保證死者的家庭成員生活水準維持在之前水平的撫養費, 而該性質的確定又取決於賠償的根本目的, 故決定死亡賠償金標準的決定性因素並非死者的勞動能力, 而是死者家庭成員的生活保障性需求的滿足。事實上, 每個家庭的生活水平並不相同, 所以對死亡賠償金的給付也因人而異。
不過, 欲完整闡述生活保障性利益不具有“同價性”, 除了上述理由之外, 還有如下問題:
①為何殘疾賠償金按受害者勞動能力(勞動收入) 標準而死亡賠償金則按家屬扶養費標準計算?
這是因為殘疾人並沒有死亡, 其個人的生存亦需要金錢的支持, 而受害者的勞動收入除了可以養家之外, 還具有維持其自身正常生活的功能, 換言之, 家庭扶養費用被包含在致殘者勞動能力喪失而損失的勞動收入當中, 即勞動收入等於個人生活費用加家庭扶養費用, 所以此時按勞動收入標準是恰當的。死亡賠償金則不然, 受害人因傷害死亡, 其自身的消費需求隨即終止, 不再有未來的個人生活費用消費, 故對此不應予以賠償; 真正的問題在於死者家庭來源中斷, 使家庭其他成員正常生活水平下降或喪失, 因此, 死亡賠償金所要解決的實際是家庭扶養費問題。這就是為什麼死亡賠償金要以死者家屬扶養費為標準確定。
②如果因傷害致死的是未成年人或已喪失勞動能力的老人, 所賠償的死亡賠償金性質還屬於家庭扶養費嗎?
未成年人雖然尚不具備勞動能力, 但其隨著年齡的增長將會參加社會勞動, 為家庭消費職能的實現作出貢獻, 換言之, 其成為有勞動能力者具有某種必然性。正是致害人的傷害行為致使死者家庭對未來的合理預期落空,將這種本應獲得的家庭扶養費作為死亡賠償金顯然並無不當;[至於老人雖然已喪失勞動能力, 但其會因過去的勞動而獲得退休金、養老金以及其他社會保障, 這些財產同樣將匯入整個家庭財產中成為家庭扶養費的一部分。致已無勞動能力的老人死亡, 同樣會造成這整個家庭生活水平的下降, 故通過死亡賠償金的給付使死者家庭生活水平得以保持同樣並無不當。
綜上, 因傷害導致的直接費用支出雖然具有“同價性”, 但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都無“同價性”, 故因傷害導致物質損失的賠償總體並不具有“同價性”。
如何破解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不同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2005]民他字第25號)規定: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受害人雖然農村戶口,但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根據上述《復函》,最高人民法院實際上確立了以下城鄉認定標準:
一、首先是戶口標準:
1.城市戶口的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
2.農村戶口的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
二、其次是“經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並列標準:農村戶口的,但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隨著城鄉一體化進程的加快,許多農村戶口的農民進程務工、經商、居住,其人身遭受損害的,應當適用城市賠償標準。對於戶口在農村,要求按照城市標準賠償的,必須證明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能夠證明以上事實的證據主要有暫住證和收入來源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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