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工作規定(試行)

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工作規定(試行)

為預防和糾正刑事訴訟中的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切實維護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刑事執行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工作規定(試行)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廳
  • 發布時間: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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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處:
現將我廳制定的《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工作規定(試行)》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廳
2015年6月1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預防和糾正刑事訴訟中的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切實維護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刑事執行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的羈押時間超過法律規定的羈押期限的,為超期羈押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超過五年,案件仍然處於偵查、審查起訴、一審、二審階段的,為久押不決案件。
第三條 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遵循對等監督、分級督辦、方便工作、注重預防的原則。
第四條 對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由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負責監督糾正。
派駐看守所檢察室在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中承擔發現、預防、報告、通知、提出糾正意見等職責。
第五條 發現看守所未及時督促辦案機關辦理換押手續和羈押期限變更通知手續的,派駐檢察室應當及時向看守所提出口頭或者書面建議。情節嚴重的,派駐檢察室應當報經檢察長批准,以本院名義向看守所提出書面檢察建議。
第六條 發現辦案機關沒有依照規定辦理換押手續和羈押期限變更通知手續的,派駐檢察室應當及時報告或者通知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核實後,應當報經檢察長批准,立即以本院名義向辦案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第七條 發現看守所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到期前七日,未向辦案機關發出《案件即將到期通知書》的,派駐檢察室應當向看守所提出口頭或者書面糾正意見。情節嚴重的,派駐檢察室應當報經檢察長批准,以本院名義向看守所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第八條 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羈押後,看守所沒有及時書面報告人民檢察院並通知辦案機關的,派駐檢察室應當報經檢察長批准,以本院名義向看守所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第九條 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羈押後,派駐檢察室應當立即報告或者通知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核實後,應當報經檢察長批准,立即以本院名義向辦案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第十條 向辦案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後,辦案機關在七日內未依法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也沒有辦理延長羈押期限手續的,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應當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報告。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核實後,應當報經檢察長批准,立即以本院名義向辦案機關的上一級機關通報,並監督其督促辦案機關立即糾正超期羈押。
第十一條 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久押不決的,派駐檢察室應當及時報告或者通知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應當報經檢察長批准,及時以本院名義督促辦案機關加快辦案進度。
第十二條 久押不決案件同時存在超期羈押的,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應當報經檢察長批准,立即以本院名義向辦案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第十三條 超期羈押超過三個月和羈押期限超過五年的久押不決案件,由省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負責督辦;超期羈押超過六個月和羈押期限超過八年的久押不決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負責督辦。
第十四條 督辦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可以採取電話督辦、發函督辦、實地督辦等方式;可以協調辦案機關的上一級機關聯合督辦;必要時,可以報經檢察長批准,以本院名義提請同級黨委政法委或者人大內司委研究解決。
第十五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對看守所進行巡視檢察時,要將派駐檢察室開展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工作的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巡視內容。
第十六條 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應當定期對本地區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工作情況進行通報。通報可以報經檢察長批准,以本院名義印發,同時抄送省級黨委政法委、人大內司委、高級人民法院、公安廳(局)。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每半年對全國檢察機關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工作情況進行一次通報。
第十七條 對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負有監督職責的刑事執行檢察人員,不認真履行監督職責,應當發現、報告、通知、提出糾正意見而未發現、報告、通知、提出糾正意見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對於造成超期羈押的直接責任人員,可以報經檢察長批准,以本院名義書面建議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機關予以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中的辦案機關,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
對於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存在超期羈押或者久押不決的,派駐檢察室或者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發現後,應當及時通知該人民檢察院的案件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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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請您介紹一下,為什麼要制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工作規定(試行)》(下稱《規定》)?
最高檢刑事執行檢察廳負責人(下稱負責人):主要出於四方面的考慮。一是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問題依然存在。依法及時獲得審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項基本訴訟權利。對於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來說,這項權利尤其重要。當前,我國刑事案件的羈押率偏高,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時間過長。儘管經過政法各部門多年共同努力,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問題仍然未得到徹底解決。
二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需要。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嚴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2013年1月開始施行的刑事訴訟法第2條明確規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權”。2013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發《關於依法做好清理糾正久押不決案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級政法機關依法積極清理糾正久押不決案件。孟建柱書記在中央政法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上明確指出:“久押不決是當前刑事訴訟中的一個突出問題,嚴重損害司法公正,侵犯在押人員合法權益。能否解決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久押不決問題,是對政法機關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是否取得成效的直接檢驗。”
三是對實踐中許多好的做法進行固定。多年以來,最高檢刑事執行檢察廳及各級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在清理糾正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中積累了很多有效的經驗和做法。如2014年3月,最高檢與最高法、公安部聯合下發《關於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換押和羈押期限變更通知制度的通知》,對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換押和通知範圍,換押和通知程式,《提訊提解證》的辦理和使用,超期羈押責任等作出明確規定,對準確掌握羈押期限,明確責任,加大監督力度起到積極促進作用,這些我們都在《規定》中作了進一步明確。
四是防止前清後超、邊清邊超。2013年3月以來,在中央政法委統一部署下,各級政法機關開展了清理糾正久押不決案件專項活動,取得明顯成效。截至2013年4月30日,全國羈押3年以上的久押不決案件總計1845件4459人,目前已清理糾正1766件4299人,尚未完全糾正的久押不決案件絕大部分進入新的訴訟階段。可以說,久押不決案件的清理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但是,在清理糾正過程中,我們發現前清後超、邊清邊超問題依然存在,對清理糾正工作成效打了很大折扣。要改變這種運動式的清理糾正工作,就需要從制度入手,通過建立健全制度,防止出現新的久押不決和超期羈押案件,杜絕邊清邊超、前清後超現象發生。這也是出台這個規定的根本原因。
記者:什麼是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
負責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的羈押時間超過法律規定的羈押期限的,為超期羈押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超過五年,案件仍然處於偵查、審查起訴、一審、二審階段的,為久押不決案件。
2013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發了《關於依法做好清理糾正久押不決案件工作的通知》,該通知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三年以上尚未審結的案件定性為久押不決案件。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對許多期限進行了調整,比如法院一審和二審的審理期限,一審案件原來規定應當在受理後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修改為應當在受理後2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3個月,有些案件還可以再延長3個月;二審案件原來規定1個月內審結,至遲不超過1個半月,修改為2個月內審結,有些案件還可以再延長2個月。根據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關於辦案期限特別是審判期限的規定,我們對久押不決案件的範圍進行了調整,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超過五年,案件仍然處於偵查、審查起訴、一審、二審階段的,為久押不決案件。
記者: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有哪些危害?
負責人: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的危害,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方面,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長期羈押於看守所,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長期處於“懸而不決”的精神重壓之下,直接侵犯了其人身權利。同時,還間接侵犯了其通過進入服刑程式從而獲得減刑等機會的權利。
另一方面,損害司法公正。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的形成,直接原因是司法人員不嚴格依法辦案。比如刑事訴訟法第96條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但實踐中個別辦案人員存在重實體輕程式的不正確理念,認為“實體是硬指標,程式是軟任務”,單純追求辦案數量,忽視對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甚至認為羈押期限可以折抵刑期,對犯罪嫌疑人多關押幾天算不了什麼,在辦案期限屆滿仍不能結案時,不是依法變更強制措施,而是想方設法延長辦案時間。這些做法嚴重損害了司法公正。
記者:糾防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應注意把握哪些原則?
負責人:糾防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主要遵循對等監督、分級督辦、方便工作、注重預防四個原則。
對等監督是指由造成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的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檢察機關實施監督。從糾防工作的實踐看,下級檢察機關對上一級的辦案機關實施監督,缺乏力度,影響效果;上級檢察機關對下一級辦案機關實施監督,往往又發現不及時,而同級檢察機關最便於了解掌握案件進展情況,便於實施監督。
分級督辦就是針對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所處的環節不同、辦案機關的級別不同、時間期限不同的情況,明確各級對糾防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督辦的職責,分級辦理,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方便工作是指在糾防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中,要從實際出發,糾防責任的確定及所採取的方法措施都要有利於糾防的實效,減少推諉、扯皮,形成工作合力。
注重預防是指在糾防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工作中,要做到糾正和預防兩手抓,糾防結合,但要把預防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的發生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以預防為主。
記者:如何預防超期羈押案件?
負責人:一是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實時監控羈押時限。這主要是通過監督換押和羈押期限變更來實現。具體是指,如果派駐檢察室發現辦案機關沒有依照規定辦理換押手續和羈押期限變更通知手續的,派駐檢察室應當及時報告或者通知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核實後,應當報經檢察長批准,立即以本院名義向辦案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派駐檢察室發現看守所未及時督促辦案機關辦理換押手續和羈押期限變更通知手續的,應當及時向看守所提出口頭或者書面建議。情節嚴重的,派駐檢察室應當報經檢察長批准,以本院名義向看守所提出書面檢察建議。
二是在案件即將到期前進行監督。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到期前七日,監督看守所向辦案機關發出《案件即將到期通知書》。發現看守所未向辦案機關發出《案件即將到期通知書》的,派駐檢察室應當向看守所提出口頭或者書面糾正意見。情節嚴重的,派駐檢察室應當報經檢察長批准,以本院名義向看守所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記者:如何糾正超期羈押案件?
負責人: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是超期羈押案件的監督部門,糾正超期羈押案件的主要手段是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具體是指,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羈押後,看守所沒有及時書面報告檢察院並通知辦案機關的,派駐檢察室應當報經檢察長批准,以本院名義向看守所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羈押後,派駐檢察室應當立即報告或者通知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核實後,應當報經檢察長批准,立即以本院名義向辦案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記者:各級檢察機關如何形成糾防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的合力?
負責人:一是上下聯動。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檢察院向辦案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後,辦案機關在七日內未依法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也沒有辦理延長羈押期限手續的,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應當及時向上一級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報告。上一級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核實後,應當報經檢察長批准,立即以本院名義向辦案機關的上一級機關通報,並監督其督促辦案機關立即糾正超期羈押。
二是巡視檢察。上級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對看守所進行巡視檢察時,要將派駐檢察室開展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工作的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巡視內容。
三是定期通報。各省級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應當定期對本地區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工作情況進行通報。通報可以報經檢察長批准,以本院名義印發,同時抄送省級黨委政法委、人大內司委、高級人民法院、公安廳(局)。最高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每半年對全國檢察機關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工作情況進行一次通報。
記者:上級檢察機關通常採取哪些方法和措施對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進行督辦?
負責人:上級檢察機關主要採取以下方式進行督辦:一是掛牌督辦。超期羈押超過六個月和羈押期限超過八年的久押不決案件,由最高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負責掛牌督辦。超期羈押超過三個月和羈押期限超過五年的久押不決案件,由省級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負責掛牌督辦。對掛牌督辦案件指定專人負責,採取電話督辦、發函督辦、實地督辦等方式監督辦案單位進行清理糾正。
二是專項檢察活動督辦。針對一個時期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突出的問題,開展集中清理糾正的專項檢察活動,加大力度,整合力量,對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進行集中性的清理糾正,增進清理糾正的實際成效。
三是巡迴檢察活動督辦。針對某一個時期或某個地區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突出的情況,進行專項巡迴檢察,集中研究解決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促進問題的改正。
四是聯合督辦。檢察機關可以協調辦案機關的上一級機關聯合督辦;必要時,可以報經檢察長批准,以本院名義提請同級黨委政法委或者人大內司委研究解決。
記者:清理糾正久押不決案件有哪些結案的方式?
負責人:久押不決案件的清理糾正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第一種是採取變更強制措施的方式。即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由羈押變更為非羈押,案件雖然沒有最終了結,但先行解決久押的問題。第二種是辦結案件的方式。即案件有了最終處理結果,這是最主要的一種結案方式。如:在偵查階段的作撤案處理,在審查起訴階段的作不起訴處理,在審判階段的作出生效判決,包括無罪判決和有罪判決。第三種是明確有些案件不再納入清理糾正範圍。如法院決定中止審理的案件,由於何時恢複審理無法確定,因此經最高法、最高檢協商此類案件不再納入清理糾正的範圍。
記者:對糾防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工作不力的將如何追責?
負責人:近幾年來,各級檢察機關持續投入很大精力清理和糾正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但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的問題仍然存在,有的前清後超、邊清邊超。主要原因是對糾防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的責任不清,追責不力。因此,為防止問題的反彈和增強糾防的實效,這次專門規定了兩條追責條款。《規定》第17條規定,對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負有監督職責的刑事執行檢察人員,不認真履行監督職責,應當發現、報告、通知、提出糾正意見而未發現、報告、通知、提出糾正意見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第18條規定,對於造成超期羈押的直接責任人員,可以報經檢察長批准,以本院名義書面建議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機關予以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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