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廳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廳更名而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之一,主要負責對全國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法律監督工作的指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廳
  • 主要負責:刑事執行法律監督工作的指導
歷史沿革,主要職能,

歷史沿革

監所檢察是新中國檢察機關成立之初就開展的一項“傳統”的檢察業務。
1954年,最高檢成立了第五廳,也稱監所、勞動改造監督廳;1978年,最高檢恢復重建後,設立了監所檢察廳,專門負責對監所檢察業務的指導。
最高檢設立監所檢察廳後,地方各級檢察機關也相應成立了監所檢察部門。
當時之所以用‘監所檢察’這一名稱,主要是考慮到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對監獄、看守所等監管場所的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監所檢察廳’這一稱謂沿用了30多年。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和法治建設的發展,特別是2013年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的實施和勞動教養制度的廢止,監所檢察部門承擔的職責發生了重要變化。職責的變化主要表現為在原有職責的基礎上,新增加了執行死刑臨場監督、社區矯正監督、財產刑執行監督、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監督、羈押必要性審查監督、強制醫療執行監督等職責。
新增職責主要涉及刑罰執行監督、刑事強制措施執行監督、強制醫療執行監督三個方面,都屬於刑事執行檢察的範疇。
如果再沿用‘監所檢察’作為部門的名稱,一是不能準確反映我們這個部門的工作性質,二是也不能涵蓋部門的職責範圍,顯然不夠科學。而使用‘刑事執行檢察’這一名稱,則能夠全面準確反映部門的工作性質和職責範圍,體現部門名稱、職責的一致性和法定性。因此,最高檢決定將‘監所檢察廳’更名為‘刑事執行檢察廳’。
2015年2月,最高檢經研究並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覆同意,決定將沿用30多年的“最高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廳”更名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廳”,主要負責對全國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法律監督工作的指導。

主要職能

最高檢刑事執行檢察廳的主要“許可權”,即負責對全國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法律監督工作的指導,具體包括七項職能。
一是負責全國檢察機關對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看守所、社區矯正機構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和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變更執行活動是否合法的監督工作的指導;
二是負責對公安機關執行監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動是否合法的監督工作,以及超期羈押監督、久押不決案件清理和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的指導;
三是負責對強制醫療執行活動是否合法的監督工作的指導;
四是負責對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查辦的刑事執行中發生的虐待被監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員案,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受賄案等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的指導;
五是負責對刑事執行中發生的罪犯又犯罪案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工作的指導;六是承辦下級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
七是研究制定刑事執行檢察業務工作細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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