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於每年第一季度舉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國人大新聞網
2008-07-01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中國的政體。它最直接反映中國的性質,體現中國各族人民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中國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最高權力機關。1953年,中國在基層政權普選的基礎上,逐級 召開了人民代表大會。1954年召開了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這標誌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中國的確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選舉和決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負責人,同時有對這些人員的罷免權;以憲法和法律為準繩,監督政府工作,審議和決定國家根本的、長遠的、重大問題。國家權力機關產生的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及其他國家機關,都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共同行使國家立法權。歷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為:劉少奇、朱德、葉劍英、彭真、萬里、喬石、李鵬、吳邦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除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文化大革命”期間召開,未設定專門委員會以外,其它各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均設立了專門委員會。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了九個專門委員會,即財政經濟委員會、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這些專門委員會是常設性機構,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領導和監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參加各國議會聯盟代表團(簡稱“人大代表團”):1983年12月8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國加入各國議會聯盟的決議。1984年4月,各國議會聯盟理事會第134次會議正式宣布接納中國人大代表團為聯盟成員。“人大代表團”的宗旨是:增進同各國議會議員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往來,發展同各國人民之間的友好合作關係,維護世界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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