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內容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是以人民代表大會為核心和主要內容的國家政權組織形式。這一制度的內容主要為兩個方面:一是關於人民代表大會本身的產生、組織、職權和行使職權程式等一系列規定;二是關於人民代表大會與人民的關係,人民代表大會與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的關係,以及中央政權和地方政權的關係等一系列規定。這一制度的核心是保證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這一組織形式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民代表大會
  • 外文名: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我國國家制度的核心和基本原則
在我國,人民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是我國國家制度的核心和基本原則。
人民掌握和行使國家權力的組織形式與制度
憲法規定:“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選民或者選舉單位有權依法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
國家權力機關的地位
我國的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設立常委會。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在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的前提下,明確劃分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和武裝力量領導權。法律的制定和重大問題的決定等,都必須由國家權力機關充分討論、民主決定;它們的貫徹實施由國家行政、審判、檢察等機關按其職責去執行。
國家權力機關行使職權的原則
劃分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職責和關係
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決定全國性的重大事項,通過的法律和作出的決議、決定,對全國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審議決定本行政區域的重大事項。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在維護國家統一的前提下,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
特別行政區制度
憲法規定:“國家在必要時設立特別行政區。”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國防由中央負責外,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它們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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