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發布《公路、水運基本建設利用國外貸款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交通部關於發布《公路、水運基本建設利用國外貸款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在1991.01.13由交通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部關於發布《公路、水運基本建設利用國外貸款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交通部
  • 頒布時間:1991.01.13
  • 實施時間:1991.07.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貸款項目申請的原則,第三章 貸款項目的前期工作,第四章 貸款項目的實施,第五章 貸款項目的支付和還本付息,第六章 組織機構、項目後評價及其他,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水運基本建設利用國外貸款項目的管理,更有效地使用外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路、港口、內河等大中型基本建設利用國外貸款的項目(以下簡稱貸款項目),其項目前期工作、實施、後評價和還本付息等均按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外貸款系指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日本海外經濟協力基金以及其他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以下簡稱貸款機構)向我國公路、水運建設項目所提供的貸款。現階段國家統一對外借款的機構是:
世界銀行貸款為財政部;
亞洲開發銀行貸款為中國人民銀行;
日本海外經濟協力基金以及其他外國政府貸款為對外經濟貿易部。
第四條 公路、水運建設項目利用上述貸款,除經國家批准實行統借統還外,一律實行統借自還,對內實行轉貸。
第五條 貸款項目實行行業歸口、分級管理的原則。交通部負責對貸款項目的行業歸口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交通廳(局、委、辦)、港務局、航務局等(以下簡稱項目單位)應成立專門機構,在交通部的指導、組織下負責貸款項目的實施和管理。

第二章 貸款項目申請的原則

第六條 公路、港口、內河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均可申請國外貸款。申請國外貸款的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列入行業規劃或五年建設計畫;
(二)配套資金基本落實;
(三)具備還貸能力或還貸資金落實;
(四)有較好的經濟、社會和財務效益。
第七條 申請國外貸款渠道應根據項目性質、規模、採購方式以及貸款機構的貸款條件、原則、規模等因素綜合考慮。

第三章 貸款項目的前期工作

第八條 貸款項目的前期工作必須遵循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並應符合貸款機構的貸款程式要求。
第九條 申請利用國外貸款的單位,在編制五年建設計畫時,應提出擬利用國外貸款的項目,按計畫渠道逐級平衡上報。交通部經過篩選和綜合平衡,提出公路、水運利用國外貸款項目計畫,報國家計委,申請列為備選項目。
第十條 項目單位應按計畫管理體制上報項目建議書。凡國內已批准項目建議書而未考慮國外貸款的項目,若需利用國外貸款,項目單位應提出利用國外貸款的申請報告。
貸款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除執行交通部頒發的《水運、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的規定外,還應包括貸款額度、貸款渠道的建議、貸款使用方案及還貸方案等內容。
第十一條 貸款項目必須向國家計委出具還貸擔保,作為審批貸款項目的必要條件。還貸擔保由項目單位所在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計畫委員會出具。交通部直屬單位貸款項目的還貸擔保按國家計委的要求辦理。
第十二條 貸款項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報批程式同項目建議書。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項目單位應根據有關保密規定,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對外本,經上級主管部門及保密部門審查後,報交通部審核,統一對外提供,為據此開展貸款項目的預評估工作。
第十三條 貸款機構對貸款項目的正式評估(事前調查)一般在初步設計批准後進行。正式評估的內容包括項目的規模、工程設計、貸款額度、貸款的使用、採購方式(包括土建和設備、材料)、貸款支付等。正式評估的結果如與原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有重大出入,應報原批准單位進行複審。
第十四條 貸款項目經正式評估並與貸款機構取得基本一致意見後,項目單位應按計畫管理體制或項目管理的隸屬關係向國家計委上報利用外資方案。利用外資方案不僅包括已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還應提出需用貸款採購的設備、材料的詳細清單(附主要技術參數)、採購方式、技術合作和人員培訓計畫以及研究課題等具體內容。批覆後的利用外資方案作為貸款談判和項目執行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貸款的談判與簽約由統一對外借款機構組織和負責。交通部組織項目單位準備貸款談判的資料,協助有關統一對外借款機構修改和完善貸款協定文本、參與貸款談判等有關工作。

第四章 貸款項目的實施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貸款協定的要求,做好貸款項目的工程設計與施工、設備採購與安裝、工程驗收、生產準備以及完成貸款協定規定的有關內容,並對工程質量、費用和工期實行有效的控制,保證貸款項目的順利實施。
第十七條 貸款項目實施階段的各項準備工作,包括施工圖設計、招標檔案和施工現場準備等應和貸款項目評估或現場調查階段的工作交叉進行,以保證貸款協定生效後工程及時開工、儘早用款。
第十八條 貸款項目的土建和水工工程及設備、材料的採購方式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貸款協定的要求辦理。所有對外採購,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委託合格的外貿公司代理。
採用國際競爭性招標方式採購的土建和水工工程及設備、材料,項目單位負責組織編寫土建工程的有關招標檔案和設備、材料的技術規格書;採用詢價比價方式採購的機電設備,項目單位負責組織編制直接採購設備清單。土建和水工工程招標檔案內容及設備、材料的技術規格書或直接採購設備清單中的技術性能、參數、數量等必須符合已批准的初步設計的要求和貸款協定的有關規定,並報交通部或按項目管理的隸屬關係報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審查。
擬進口機電設備的審批,應按國務院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利用國外貸款項目進口機電設備審查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評標必須根據招標檔案的要求進行,交通部組織、參與初評工作或審查初評結果。所有評標結果須由國家評標委員會審定後,方可提交貸款機構。項目單位應根據國家評標委員會審定的評標結果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 貸款項目的土建和水工工程實行工程監理制度。項目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國際慣例,組建監理工程師機構,選聘中方或外方監理諮詢專家,工程質量的控制和監督由獨立的施工監理機構負責。
貸款項目的設備採購,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契約檔案和技術規範對設備的製造和安裝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貸款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得改變國家審定和貸款協定認可的工程規模和主要內容。如確需改變的,項目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報原審批單位,經批准後提交貸款機構認可。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在編制年度計畫的同時應編制貸款項目外資使用年度計畫,報送項目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根據貸款協定有關研究課題和培訓的內容及要求,按年度編制考察或培訓計畫(附詳細大綱),報交通部審批。項目單位應嚴格執行經批准的計畫,並在交通部的統一組織或協調下具體實施。培訓及考察完成後應及時編報總結材料。
第二十四條 貸款項目在實施過程中,交通部和貸款機構將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項目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向交通部、上級有關部門和貸款機構報送項目執行進度報告。
第二十五條 貸款項目竣工後,由政府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工程驗收。項目竣工半年內,項目單位就按貸款機構推薦的格式,並在國內竣工檔案的基礎上編制對外提供的項目竣工總結報告,報交通部審查後送交貸款機構。

第五章 貸款項目的支付和還本付息

第二十六條 貸款協定簽署以後,由相應的統一對外借款的機構與國內借款單位簽訂轉貸協定。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轉貸協定規定的內容和條款履行其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在貸款協定簽署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外債登記手續,如貸款協定要求開列貸款項目的外匯特別賬戶的,可開列特別賬戶,並及時辦理首次提款手續。
第二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建立完整的會計核算體系,做好支付預測和分析,定期向交通部報送貸款支付進度報告,並按貸款協定和轉貸協定的要求,按期還本付息。

第六章 組織機構、項目後評價及其他

第二十九條 貸款項目立項後,項目單位應組織成立專門的貸款項目管理機構,負責貸款項目的全過程管理。貸款項目管理機構成立後,應及時報交通部備案。參加貸款項目管理機構的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三十條 項目單位應整理保存原始資料、報告和各種檔案,以備對貸款項目的檢查、審計及後評價。
第三十一條 貸款項目的後評價,除執行交通部頒發的有關建設項目後評價報告編制辦法外,還應對利用貸款的管理工作提出評價和總結,並配合貸款機構做好貸款項目的後評價工作。
第三十二條 使用技術合作費聘用諮詢公司(專家)的,項目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貸款機構聘用諮詢專家指南的要求進行。諮詢公司的選定,原則上應按照短名單方式進行比選,經主管部門同意後報貸款機構認可。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將按不同的貸款渠道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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