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關於發布《貸款修建高等級公路和大型公路橋樑、隧道收取車輛通行費規定》的通知

交通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關於發布《貸款修建高等級公路和大型公路橋樑、隧道收取車輛通行費規定》的通知在1988.01.05由交通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關於發布《貸款修建高等級公路和大型公路橋樑、隧道收取車輛通行費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交通部
  • 頒布時間:1988.01.05
  • 實施時間:1988.02.01
近幾年,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公路現狀不適應國民經濟發展需要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國家投資有限的情況下,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相繼出現了利用貸款、集資、外資等多渠道籌集資金建設公路、大橋和隧道,建成後,收取合理的通行費用以償還貸款,對加快公路建設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由於全國尚無統一規定,各地自行確定的收費條件和收費標準又不盡相同,不利於今後全國的統一管理。為進一步調動社會各方面修橋築路的積極性,加強巨觀控制,統一收費條件和收費標準,根據一九八四年國務院第五十四次常務會議精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及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交通部於去年初擬定了《集資、貸款修建公路和大橋收取車輛通行費規定》(初稿)下發各省徵求意見,並於六月份組織部分省的專家進行了討論修訂。現將《貸款修建高等級公路和大型公路橋樑、隧道收取車輛通行費規定》發給你們,請本著既要放開搞活、多形式多渠道籌集公路建設資金,又要防止沒設卡、亂收費的原則,結合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的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貸款修建高等級公路和大型公路橋樑、隧道收取車輛通行費規定
第一條 為調動各方面修路建橋的積極性,促進公路交通事業的發展,適應經濟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利用貸款(包括需歸還的集資,以下同)新建、改建(不包括局部改造)的高等級公路(即二級和二級以上的公路)或大型公路橋樑、隧道,需要償還貸款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工程項目,建成後由省級公路主管部門歸口,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對過往車輛收取通行費。
(一)橋樑三百米以上,隧道五百米以上。改渡為橋的,其收費條件可適當放寬到橋長二百米。
(二)高速公路、里程在十公里以上的一級公路及里程在二十公里以上的二級公路。
第三條 收費公路建設項目應按基本建設程式實施管理,並事先報經批准。工程應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並增建相應的封閉設施和站卡,通過正式竣工驗收後,方準收取通行費。
第四條 收費工作由省級公路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印製全省統一票證。票證上應標有“償還貸款”字樣。
第五條 應按橋樑、隧道、公路長度,還款額度,收費期限,交通量大小,車輛負擔能力和便利通行等因素綜合考慮,定出合適的收費標準。具體標準由省級公路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物價部門,按上述原則提出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條 中外合資建設的公路項目,其收費管理,按批准的協定或合作條款辦理。
第七條 除正在執行緊急任務的設有固定裝置的消防車、醫院救護車、公安部門的警備車外,對其它任何機動車均應一律收取通行費。
第八條 凡由國家投資、養路費投資、民工建勤、民辦公助、以工代賑辦法及個人和社會捐資修建的公路、橋樑、隧道,一律不得徵收車輛通行費。
第九條 通行費由公路管理部門在銀行按收費公路或公路構造物名稱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計畫應報上級公路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條 收取的通行費只許用於償還貸款和收費公路、公路構造物的養護及收費機構、設施等正常開支,絕不允許挪作他用。貸款還清後即停止收費。個別項目有特殊情況須繼續收費的,須報交通部、財政部核定。
第十一條 收費公路或公路構造物由公路管理部門養護、管理。其經費在收費期間由收取的“通行費”列支;收費結束後,由養路費支出。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八年二月一日起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主管部門可會同財政部門、物價部門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交通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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