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資格審查實施意見的通知

《交通部關於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資格審查實施意見的通知》是2001年1月1日交通部發布的關於公路項目管理的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信息,主管部門,申報要求,資格審查,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交通部
【發布文號】廳公路字〔2001〕615號
【發布日期】2001-01-01
【生效日期】2001-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資格審查實施意見的通知
(廳公路字〔2001〕615號)
各省(自治區)交通廳,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慶市交通委員會,各計畫單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局:
為貫徹落實部頒發的《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資格標準(試行)》(交公路發〔2001〕583號),做好對公路建設項目法人的資格審查管理工作,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主管部門

交通部主管全國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資格審查管理工作,並對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資格審查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省級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資格審查管理工作。
公路建設項目法人的資格由交通部和省級主管部門按分級管理的原則進行審查。國道主幹線項目和國家、部重點公路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的資格審查,由交通部負責;其他公路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的資格審查,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

申報要求

(一)項目法人應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初步設計批准前,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報交通主管部門審查。
(二)項目法人申請資格審查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資格申報表》一式三份;
2、項目法人成立的批准檔案、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檔案複印件;
3、公路建設項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覆檔案複印件;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複印件;
5、公路建設項目資金來源情況的說明;
6、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職稱證書複印件,擔任過的工程項目的證明複印件;財務負責人、工程經濟負責人職稱證書複印件。

資格審查

交通主管部門應按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資格標準(試行)》的要求,嚴格對項目法人進行資格審查。報送交通部審查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先進行初審,主管領導簽字蓋章。交通主管部門應在收到項目法人的申報材料後3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覆。
公路建設項目法人的資格審查工作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凡未通過資格審查的公路建設項目法人,不得進入公路建設市場。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在公路建設市場準入管理中,要嚴格對公路建設項目法人的資格管理,規範項目管理行為,提高項目管理水平,推動我國公路建設事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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