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刑

五刑

五刑是由五行相剋而產生的,從夏代開始逐步確立,於西周時期寫入呂侯編著的《呂刑》,是一種野蠻的、不人道的、故意損傷受刑人肌體的刑罰。

五刑相關:“火能變金色,故墨以變其肉;金能克木,故以去其骨節;木能克土,故以去其鼻;土能塞水,故宮以斷其淫;水能滅火,故大辟以絕其生命。”(《逸周書逸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五刑
  • 外文名:Five kill
  • 五刑是由:五行相剋而產生的
  • 女人:刑舂,拶刑,杖刑,賜死,宮刑
  • 廢除時間:封建五刑一直到清末才被廢除
奴隸制,唐代封建,現代五刑,周禮劃分,五刑,

奴隸制

包括墨,劓,剕(也作腓),宮,大辟,(èr)刑-割耳朵,(yì)刑-割鼻子,(fèi)刑-砍雙腳,宮刑-剜掉性器,大辟-死刑,從夏代開始逐步確立,於西周時期寫入呂侯編著的《呂刑》,是一種野蠻的、不人道的、故意損傷受刑人肌體的刑罰。
進入封建社會後,奴隸制肉刑開始逐漸被廢除,從漢初的文景帝廢除肉刑開始,以自由刑為主的封建五刑產生了,封建五刑分別為笞、杖、徒、流、死,最初在隋《開皇律》中作為刑罰體系得以體現,隨後由唐朝律疏(《武德律》《永徽律》(唐律疏議))進一步完善,標誌著中國刑罰制度的重大進步。
以上幾種主刑都是針對男性犯人而言的,對於女性犯人,五刑則是指:

唐代封建

(1)笞刑。以十為一等,分五等,即從十到五十下。
(2)杖刑。以十為一等,分五等,即從六十到一百下。
(3)徒刑。刑期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
五刑
(4)流刑。里程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
(5)死刑。分絞刑斬首等。
封建五刑一直到清末才被廢除。
而除主要的五刑之外還有磔(俗稱車裂或五馬分屍)、(既剃髮)、(也作臏,割膝骨)、(割耳朵) ,(剁成肉醬),梟首棄市族誅等。

現代五刑

(1)管制:對犯罪人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司法行政部門執行和民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判處管制的犯罪人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3年。
(2)拘役: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 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犯罪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1年。
(3)有期徒刑: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並監禁於一定場所進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併罰的可以延長到25年。
(4)無期徒刑:剝奪犯罪人終身自由,並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宣判之日起計算,判決宣判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執行有期徒刑,先行羈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5)死刑: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方法。一般採用槍決或注射等方法。死刑分為立即執行和緩期二年執行,被判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人如果在二年考驗期內有故意犯罪的行為或以前隱匿的犯罪行為被發現,則執行死刑,否則減為無期徒刑,如有重大立功表現,則減為有期徒刑20年。
無期徒刑和死刑只能由中級或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可以由所有的人民法院判處。判處死刑的案件,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覆核後方可執行。
(1)剝奪政治權利: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下列四項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即3個月以上2年以下。判處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死刑緩期執行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2)罰金:強制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具體數額由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並結合考慮犯罪人繳納罰金的能力進行裁量。
(3)沒收財產:將犯罪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判決時應考慮以下幾個因素:犯罪人所處主刑的輕重;其家庭的經濟狀況和其人身危險性大小。 只能沒收罪犯的個人財產,其親屬的財產不得一併沒收。
(4)驅逐出境: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境的刑罰方法。可單獨或並處,並處時需待罪犯的其它刑罰執行完畢後,即押送其驅逐出境或押送該犯罪的外國公民所在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押送回國。

周禮劃分

周禮·秋官司寇第五》以五刑糾萬民:一曰野刑,上功糾力;二曰軍刑,上命糾守;三曰鄉刑,上德糾孝;四曰官刑,上能糾職;五曰國刑;上願糾暴。

五刑

當然,五刑並非一定是上述兩種情況,李斯死時也受五刑(司馬遷報任安書》:李斯,相也,具於五刑)這裡的五刑指的yi(割鼻)斬趾(斬左右腳趾)chi(用鞭,杖或竹板打)梟xiao首(將人的頭砍下懸掛以示眾人)zu(剁成肉醬)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