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期執行

緩期執行

緩期執行是這樣一種措施:對於被依法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以及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人,規定一定的期限暫緩刑罰的執行。

緩期執行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到判決確定之日(發生法律效力之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緩期執行
  • 外文名:resp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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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參照緩刑與死刑緩期執行相關詞條。
緩期執行

緩刑考驗期

法律規定的緩刑考驗期有三種:
一、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得少於兩個月。
二、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三、被判死刑的緩刑考驗期:兩年。
(《刑法》第九十九條【以上、以下、以內之界定】 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考驗期

緩刑考驗期限,應當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謂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它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沒有提出抗訴、抗訴的一審判決的法定抗訴、抗訴期滿的第2天;另一種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確定之日。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限。因為羈押期限能折抵刑期,而緩刑考驗卻不是刑期。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審宣判後,已無須再予關押。如果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犯罪分子仍然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並通知有關的公安機關,待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再依法由公安機關將犯罪分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什麼是緩刑考驗期?緩刑考驗期如何計算?
刑法第48條後段規定:“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行。”

死緩結局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
死緩減為無期徒刑的必要條件之一是沒有故意犯罪,也就是死緩犯只要在二年期限內沒有再犯罪,二年期滿以後,經過教育可減為無期徒刑,但在執行徒刑期間再減刑時應從嚴控制,在減刑幅度上應當適當縮短,間隔期間也應適當延長。
在改造罪犯的刑事司法實踐活動中,有的死緩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雖然沒有故意犯罪,但也沒有明顯的悔改表現,應當如何處理?有的人提出,對這樣的罪犯可以延長其死緩的考驗期限,視其在延長的死緩考驗期限內的表現,再作處理。我們認為,這種意見的提出缺乏法律依據。如果死緩的考驗期限能夠任意延長的話,那么本法所規定的二年期滿就沒有任何實際意義了。對於既沒有故意犯罪,又沒有悔改表現的死緩犯,應當認為他們還存在著改惡向善的可能性,因此,在二年期滿以後,應當減為無期徒刑。這樣處理,有利於教育感化犯罪分子,為以後的改造奠定一定的基礎。
2.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死緩減為有期徒刑,其前提是確有重大立功表現。死緩犯在緩刑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後,應減為無期徒刑,如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以後,才能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嚴重新罪的行為,有人認為,它是指抗拒改造情節惡劣的違反監規行為及又犯新罪的行為;另有人則認為,只要有不認罪伏法、妨害其他罪犯改造的行為等,均應視為抗拒改造情節惡劣。此外,原刑法對於死緩執行期間既無悔改或立功表現,又無抗拒改造情節惡劣表現的罪犯如何處理,未作明文規定。1996年3月17日修改後的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10條,對死緩犯執行死刑的條件作了如是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無疑,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應,本法也應當明確規定死緩犯執行死刑的條件;同時,對於死緩執行期間沒有實行故意犯罪的死緩犯罪,應一律減刑,其中對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減為有期徒刑,其餘的應減為無期徒刑。因此,應當正確加以理解,並從嚴掌握。從審判實踐來看,死緩犯確屬故意犯罪應當執行死刑的是極少數。在確定構成故意犯罪時,通常以犯新罪為條件,並結合全案進行分析。只有確實達到故意犯罪的,才能執行死刑。對於那些雖有一般違反監規或者輕微違法犯罪行為,但綜觀全案,尚構不成故意犯罪的,因而不能執行死刑。在死緩執行期間,過失犯罪不構成執行死刑的條件。
本條規定,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這裡並無期滿以後的規定,這與死緩裁定減刑必須二年期滿以後是不同的。因此,只要死緩犯在緩期二年執行的期間內,故意犯罪而又查證屬實的,隨時都可以依法核准執行死刑。但是,如果是在緩期工年執行期滿後,尚未裁定減刑前,又犯新罪的,不能視為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因而不能核准死刑。對這種罪犯,應當依法予以減刑,然後對其所犯新罪另行起訴、審判,作出判決。
3.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辨析

死緩與緩刑的區別
一、適用前提不同。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的條件。
二、執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而宣告死緩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並實行勞動改造
三、考驗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為2年。
四、法律後果不同。緩刑的法律後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為: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死刑緩期執行的後果為:在緩刑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緩刑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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