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隸制五刑

奴隸制五刑

所謂奴隸制五刑,是指我國奴隸時代長期存在的墨、劓、剕、宮、大辟等五種法定刑。這五種法定刑由輕到重,構建了中國早期法律中完備的刑罰體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奴隸制五刑
  • 類別:古代刑法
  • 時期:中國奴隸時代
  • 內容:墨、劓(yì)、臏、宮、大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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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隸制五刑

奴隸制五刑是指墨、劓(yì)、臏、宮、大辟五種刑法。
奴隸制五刑作為中國奴隸時代具有代表性的刑法,始於夏,發達於商、周。影響及至三國兩晉南北朝,延續了數千年之久。包括墨,劓,剕(也作腓),宮,大辟(即墨刑-在額頭上刻字塗墨,劓(yì)刑-割鼻子,臏-去膝蓋骨,宮刑-毀壞生殖器,大辟-死刑),從夏代開始逐步確立,於西周時期寫入呂侯編著的《呂刑》,是一種野蠻的、殘忍的·不人道的、故意損傷受刑人肌體的刑罰。進入封建社會後,奴隸制肉刑開始逐漸被廢除

墨刑

墨刑又稱黥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額頭上刺字,再染上墨,作為受刑人的標誌。這種墨刑既是刻人肌膚的身體刑,又是使受刑人蒙受恥辱、使之區別於常人的一種恥辱刑。
記載關於墨刑的甲骨文記載關於墨刑的甲骨文
墨刑是五刑當中最輕的一種刑罰。

劓刑

劓刑,就是割去受刑人的鼻子。鼻子是人的重要器官,而且與人的尊嚴密切相關,因此劓刑較墨刑為重。
在早期古代民族,毀掉人體重要器官是最為經常地一種處罰方法,後來演變成一種固定的刑罰方法。
記載關於墨刑的甲骨文記載關於墨刑的甲骨文

臏刑

剔去人膝蓋骨,孫臏就曾受此刑。起源於夏,後再在西周演變為九刑臏刑的代替剕刑-砍腳。

剕刑

剕刑,也作刖刑,是指砍去受刑人手或足的重刑。始於西周,九刑之一。砍足曰剕,砍手曰刖。另外,與砍去手足相類似的還有砍去膝蓋骨的臏刑
砍去受刑人手足也是早期各個古代民族經常使用的處罰方法。
早在中國的夏、商時代,此類刑罰便作為最主要的常用刑之一。

宮刑

宮刑是破壞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殘酷刑罰。對男性為去勢,對女性為幽閉。這種宮刑剝奪了受刑人“傳宗接代”的能力,在中國古代社會被視為是最大的恥辱和不幸,因而是五刑中除死刑以外最為殘酷和最重的刑罰,一般適用於較重的犯罪者。
幽 閉
具體的做法就是槌擊婦人胸腹,使子宮脫垂,據說是從制服牲口的辦法里受到啟發而發明創造出來的。王夫之在《識少錄》中就說:“……皆不知幽閉之義。今得知,乃是於牝剔去其筋,如制馬豕之類,使欲心消滅。國初用此,而女往往多死,故不可行也。”
上面提到的幽閉,其實說的就是針對女性的宮刑,在古代不太先進的醫學條件下,這種刑罰確實殘酷非常,受刑的女子往往死於非命。

大辟

大辟,是死刑的統稱。在夏、商、周三代,死刑尚不規範,方法多種多樣,而且極端殘酷。特別是在商代末期的紂王時,除常見的斬、戮等死刑方法外,還出現了炮烙、醢、脯等酷刑
荊刑(砍足)荊刑(砍足)
炮烙,是在銅柱上塗油,下加炭火烤熱,令有罪者行走其上,最終墜入炭火中燒死。
醢刑,是將受刑人搗成肉醬,又稱菹刑。
脯刑,是將受刑人殺死並曬成肉干。

五刑的演變

名稱演變

奴隸制五刑是指起於夏朝的墨、劓(音易)、臏、宮、大辟。到了西周,臏變剕,加流、贖、鞭、撲合為“九刑”。到了封建制五刑演變成了笞、杖、徒、流、死。
奴隸制五刑在漢文帝之前通行,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後通行。兩種五刑制只是對古代刑罰的一種概括,不能完全包括古代的刑罰制度

處罰方式演變

奴隸制五刑中除了大辟死刑外,其他四種又叫做肉刑,因為這四種刑罰是對肉體的刑罰,而且受刑後無法復原。墨刑又叫做黥(音晴)刑,先割破人的面部,然後塗墨,傷好後留下深色的傷疤。漢文帝廢除肉刑後,經過魏晉隋唐,都沒有此刑,但五代和宋又恢復,遼金元明清都有刺面刑,但有的輕罪則刺胳膊。到清末光緒末期,徹底廢除。
幽閉幽閉
劓,即割鼻子,漢文帝廢除肉刑後,用笞三百代替,後來,又減少了笞數。此後,該刑不再出現。
刖,夏朝稱臏,周時稱刖。是指斬掉左腳、右腳或者斬雙腳。有的說稱臏是去掉膝蓋骨。秦朝稱為斬趾。
宮,又叫淫刑、腐刑、蠶室刑。宮刑是五刑中僅次於死刑的一種重刑。東漢時曾經用這種刑罰來作為死罪減等刑。隋朝法律正式廢除。
大辟,即死刑。秦漢以前的死刑種類很多,如戮、烹、車裂五馬分屍)、梟首(砍頭後懸掛示眾)、棄市(鬧市斬首後暴屍於眾)、絞、陵遲(也寫作凌遲)等。
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以前已經存在,到了隋唐正式定為法定刑罰使用。分別為笞、杖、徒、流、死。
笞是笞打,五刑中最輕的一種。《唐律疏議》所述:“笞者,擊也,又訓為恥。言人有小懲,法須懲戒,故加捶打以恥之。”漢時笞則用竹,今時則用楚。即用兩股荊條擰成楚擊犯人的腿、臀部,以示輕微犯罪的懲戒。可見唐代笞刑帶有恥辱與教育刑結合使用的含義。笞分為五種等級: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杖,杖刑僅重於笞刑。
“杖者,持也,而可擊人者歟。”因杖刑是用三尺五寸長的竹杖擊打犯人的背、腿、臀部,故帶有身體刑的明顯性質。隋朝時定為法定刑,也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宋、明、清和隋唐相同,到清朝末年法律改革時廢除。
徒,唐代徒刑自由刑於奴役刑的結合使用。《唐律疏議》的《名例》篇解釋說:“徒者,奴也,蓋奴辱之。”即讓犯人戴枷或束鉗,剝奪其自由,強制服勞役。這種剝奪罪犯人身自由,並強制服役施以恥辱的刑罰顯然比杖刑要重。京城的徒刑犯,分男女送將作監少府監;在地方,則送往官府服各類雜役。分五等:一年,一年半,兩年,兩年半,三年。唐朝不附加杖刑,而宋朝則加脊杖
流,唐代流刑是僅次於死刑的懲罰手段,是將犯人流放到邊遠地區,並強制其戴枷或束鉗服苦役。隋的流刑分三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分別勞役二年、二年半和三年。唐朝則分別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但勞役時間減少,都是一年。《唐律疏議》曾轉引《尚書》的話說:“‘流宥五刑’謂不忍刑殺,有之於遠也。”意思是以流放代替刑殺,作為減死之罪。唐代還增設加役流刑,即流放三千里,勞役加至三年。
死,隋唐之後,死刑一般是兩種:絞和斬。同以往各代殘酷的死刑相比,唐代法定的絞、斬刑,還是生命刑中較為輕緩的兩種。宋理宗時還加上了凌遲。明清加梟首。

行刑的禁忌

秋決

古代執行死刑一般是在秋冬季節,這與古人的自然神權觀念有關,即順應天意。春夏是萬物生長的季節,而秋冬是樹木凋零的季節,象徵肅殺。人的行為包括政治活動都要順應天時,否則要受到天神的懲罰。皇帝即是天的兒子,更要遵守天意,按照天時行事。處決犯人也是如此。
從西周開始就有了秋冬行刑的做法,到了漢朝成了制度。除了謀反等大罪可以立即處決外,一般死刑犯都要等到秋天霜降後冬至以前才能執行。

禁忌

古代還有行刑的禁忌,唐宋規定正月、五月、九月為斷屠月,每月的十齋日為禁殺日(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即使謀反重罪也不能在這些日子處死。
明朝也規定十齋日禁止行刑,否則笞四十。國家進行的大的祭祀活動時也禁止行刑。
行刑的具體時間有的規定在下午1點到5點之間。過時則要等到第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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