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緬甸聯邦政府貿易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緬甸聯邦政府貿易協定是由緬甸在1971年11月19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貿易
  • 簽訂日期:1971年11月19日
  • 生效日期:1971年11月19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緬甸聯邦政府為了發展兩國間的貿易關係,增進兩國政府和人民間的友好關係,達成協定如下:第一條
兩國政府將根據平等互利原則盡一切可能發展和加強兩國間的貿易關係。雙方政府將相互研究對方政府提交考慮的建議,並遵守兩國政府為密切經濟關係而達成的協定。第二條
雙方政府將相互允許其出口商品輸往對方國家並對輸入對方國家的出口商品給予便利,如需要時,雙方政府將根據各自的現行法令、規章和行政慣例對簽發進出口許可證給予便利。第三條
雙方政府將在海關關稅、捐稅、費用和海關手續方面相互給對方以最惠國待遇。第四條
雙方政府對對方國家的船舶進出和停泊本國港口將相互給予按各自法令、規章、制度所給予懸掛第三國國旗的船舶的最惠國待遇。第五條
兩國間銷售和購買的一切商品應以兩國政府接受的可兌換的貨幣支付。第六條
兩國政府必要時應進行協商,以便對擴大雙方貿易提出措施或解決有關執行本協定中可能產生的問題。第七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如果在期滿前三個月締約任何一方未書面通知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的有效期將每次自動延長一年。
本協定於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正本,每份都用中文、緬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緬甸聯邦政府代表
白相國貌倫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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