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緬甸聯邦政府經濟技術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緬甸聯邦政府經濟技術合作協定是由緬甸在2001年08月26日,於仰光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科技合作
  • 簽訂日期:2001年08月26日
  • 生效日期:2001年08月26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仰光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緬甸聯邦政府,為進一步發展兩國的友好關係和經濟技術合作,簽訂本協定,條文如下:
第一條
根據緬甸政府的要求,中國政府同意在二○○一年十月一日至二○○六年九月三十日的五年內,向緬甸政府提供五千萬元人民幣的無息貸款。
第二條
上述貸款用於緬甸農業機械製造廠項目,餘額用於雙方商定的其他項目。
第三條
上述貸款由緬甸政府自二○一一年十月一日至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的十年內,分期以兩國政府商定的緬甸出口貨物或可兌換貨幣償還,每年償還貸款總額的十分之一。償還時,按本貸款使用期每年最後一個工作日中國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對緬甸政府償還貸款時使用的可兌換貨幣的中間匯率的算術平均數作為本貸款的償還結算匯率。
第四條
有關實施本協定的帳務處理細則,由中國銀行和緬甸中央銀行另行簽訂。
第五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雙方履行完畢本協定規定的一切有關義務之日止。
本協定於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在仰光簽訂,共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每份都用中文、緬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如中文與緬文文本解釋發生歧義,以英文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緬甸聯邦政府代表
王毅吳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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