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標

浮標

浮標,指浮於水面的一種航標,是錨定在指定位置,用以標示航道範圍、指示淺灘、礙航物或表示專門用途的水面助航標誌。浮標在航標中數量最多,套用廣泛,設定在難以或不宜設立固定航標之處。浮標,其功能是標示航道淺灘或危及航行安全的障礙物。裝有燈具的浮標稱為燈浮標,在日夜通航水域用於助航。有的浮標還裝雷達應答器無線電指向標、霧警信號和海洋調查儀器等設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浮標
  • 外文名:Buoy
  • 拼音:fú biāo
  • 注音:ㄈㄨˊ ㄅㄧㄠ
基本解釋,引證解釋,基本概念,制式沿革,

基本解釋

1. [float]∶標明水體表面下的物體(如捕龍蝦用的筐簍)位置的浮於水面的指示器。
2. [buoy;floating mark]∶錨泊在固定地點的漂浮體,用來引導或警告海員,或用來系泊船而代替錨泊。

引證解釋

指一種金屬制或木製之器,一端系於水底,其本身浮於水面。用來指示航道的界限,航行的障礙物和危險地區。
浮標固定裝置專利資料浮標固定裝置專利資料
陳子昂 《洪崖子序》:“寄孤興於露月,沉浮標於山海。”郭沫若 《中國史稿》第一編第三章第二節:“在他們的遺址里,發現了長約二米的木槳,還有陶、石網墜,木浮標,竹魚簍。”《新華月報》1950年第3期:“關於管理海港河道、燈塔浮標、氣象報導等助航設備的職務……全部移交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或市的港務局。”

基本概念

浮標有不同的種類和規格,按布設的水域可分為海上浮標和內河浮標。海上浮標標身的基本形狀有罐形、錐形、球形、柱形、桿形等。由於浮標受風、浪、潮的影響,標體有一定浮移範圍,不能用作測定船位的標誌。若採用活結式桿形浮標則位置準確,受撞後可復位。內河浮標有鼓形浮標、三角形浮標、棒形浮標、橫流浮標和左右通航浮標等。浮標的形狀、塗色、頂標、燈質(燈光節奏光色、閃光周期)等都按規定標準製作,均有特定含義。
UFZ-4 型浮標UFZ-4 型浮標
海區浮標具有國際性質,世界各國的水上浮標系統歷來不統一。1971年國際航標協會的技術委員會把各種海上浮標歸為A、B兩個系統。A系統為側面標誌(面向港口紅色在左)和方位標誌相結合的系統;B系統為側面標誌系統(面向港口紅色在右)。1980年11月,在東京舉行的第10屆國際航標會議上合併A、B系統為統一系統,包括側面標誌、方位標誌、孤立危險物標誌、安全水域標誌和專用標誌等5類標誌。側面標誌在A、B系統中標示內容相反,其他4種標誌是一致的。方位標誌是在以危險物或危險區為中心的真方位西北至東北、東北至東南、東南至西南、西南至西北4個象限內,分別設立北方位標、東方位標、南方位標、西方位標,標示可航水域在方位標同名一側。孤立危險物標誌設在危險物上或儘量靠近危險物的地方,指示船舶應避開航行。安全水域標誌設在航道中央或中線上,標誌周圍均可通航。專用標誌用於標示某一特定水域或特徵,如檢疫錨地禁航區、海上作業等。
歐洲國家、非洲國家和海灣地區,以及亞洲一些國家和澳大利亞、紐西蘭採用A系統,稱為A區域;美洲國家、日本、韓國、菲律賓採用B系統,稱為B區域。中國在國際海區水上助航標志A區域的原則基礎上,結合中國情況於1984年制定了《中國海區水上助航標誌》國家標準和《中國內河助航標誌》國家標準,並已付諸實施(參見中國海區水上助航標誌和中國內河助航標誌)。

制式沿革

浮標和燈浮標是浮動航標,用系碇設備留於設計標位,具有一定的迴旋半徑,自身位置不固定,且容易離位,可靠性相對較差,只能用於助航。
一、浮標制式沿革
(一) 海關管理時期
清光緒八年(1882年),海關對各口海關管轄的水上助航標誌曾作過統一規定,內容包括8項,較簡單,無江海之分。當時水上助航標誌稱警船浮、樁,這個系統指明航行船舶與水道兩側界線的關係,以由海上進口方向劃分左側標和右側標,即左黑右紅。所使用的海上浮標制式是單一的側面系統。
(二)海軍管理時期
1960年,海軍司令部航海保證部、交通部、水產部參照蘇聯有關海區水上助航標誌方面的經驗,結合中國具體情況,共同研究制定了《海區水上助航標誌制度(草案)》,同年9月由海軍司令部航海保證部公布試行。該制度採用不同塗色和燈質區別標誌的作用,明確了“左紅右黑”原則,夜間紅浮標閃紅光,黑浮標閃白光。同時規定:側面標誌類為三種,即左側標、右側標、分支匯合標;方位標誌類為五種,即北界標、東界標、南界標、西界標和孤立障礙標;專用標誌類為四種,即沉船標、檢疫標、測量標和捕魚作業標;而中央標誌作為單獨一個種類,共四類、十三種。
1960年10月19日至24日,根據新《制度》規定,海軍北海艦隊司令部航海保證處對青島港及附近的14座水上助航標誌進行改革,青島港務監督對中沙燈浮標(5號)進行了改革。
(三)交通部管理時期
1983年6月至10月,交通部與有關單位根據等效採用國際航標協會海上浮標系統的原則,結合中國的具體情況,起草了《中國海區水上助航標誌》國家標準(GB4696-84),報請國家標準局批准,於1984年10月1日發布。1985年8月1日起在中國海區實施改革。這次改革採用“左紅右綠”原則,紅浮標閃紅光,綠浮標閃綠光,使海上水上助航標誌進入國際統一浮標系統。2000年4月11日《中國海區水上助航標誌》(GB4696-1999)實施(原GB4696-84標準廢止)。該國家標準對側面標誌、方位標誌、孤立危險物標誌、安全水域標誌、專用標誌、新危險物標誌等制式、特徵都作出了新的規定。
二、浮標、燈浮標設定
山東海區浮標設定始於煙臺和青島兩港建港初期。青島港在德占期間,就在大港進口、匯泉角、馬蹄礁等水域附近布設浮標10餘座。以後隨著老港擴建和新港開埠,浮標布設日增,且多為燈浮標。建國前,青島港區有浮標15座、燈浮標4座,煙臺港區有浮標4座。1982年海軍移交青島和煙臺航標區燈浮標共15座,其中青島燈浮標13座、煙臺燈浮標2座。1995年,青島和煙臺航標處燈浮標總計41座。至2005年,山東海區浮標總量達255座(燈浮標248座、浮標7座),其中煙臺航標處轄區153座(燈浮標147座、浮標6座),青島航標處轄區102座(燈浮標101座、浮標1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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