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湄公河次區域電力貿易政府間協定

大湄公河次區域電力貿易政府間協定是由泰國,緬甸,高棉,寮國,越南在2002年11月03日,於金邊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郵政電信,貿易
  • 簽訂日期:2002年11月03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公約
  • 簽訂地點:金邊
  序言
大湄公河次區域(以下簡稱GMS)政府,即高棉王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緬甸聯邦、泰王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以下簡稱各方):
認識到GMS各國電力公司在各自國家從事供電業務,並希望繼續發展各國電網間的互聯,擴大容量和電能貿易以便提供進一步的機會來:
(一)加強供電的可靠性;
(二)協調發電及輸電設施的安裝和運行;
(三)降低投資和運行成本;
(四)分享在他們的系統聯網運行後所帶來的其他利益。
注意到GMS各成員國,表明他們都承認各國電力部門間合作的利益,在一九九五年成立了GMS電力論壇(EPF),並在一九九八年成立了電力聯網及貿易專家小組(EGP)研究和提出有關GMS電力的建議;
回顧二○○○年一月在馬尼拉舉行的第九次GMS部長級會議,會上GMS各國部長簽署了旨在促進電子貿易的“關於大湄公河次區域電力貿易的政策聲明”。在這個政策聲明中,GMS各國部長一致同意,希望其電力部門參加區域電力貿易的政府鑑定一個政府間協定,以提供實施該政策聲明的框架;
因此,通過他們作為“關於大湄公河次區域電力貿易政府間協定”的簽字人的合適的授權代表,各方一致同意如下:
第一條本政府間協定的目的
一、本政府間協定的目的是實施二○○○年一月由GMS各國部長簽署的關於區域電力貿易的政策聲明,包括建立各方計畫推進GMS區域電力貿易的框架。本政策聲明收入進本政府間協定,作為附錄A。
第二條大湄公河次區域電力貿易的原則和目標
一、本條中的原則和目標與附錄A中提供的關於大湄公河次區域電力貿易政策聲明的實施是一致的。
二、各方認可他們的關係是以下列原則為基礎的:
(一)合作:以合作和互利的精神來處理與區域聯網有關的問題,各方具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團結一致,並制止竊取他方的利益;
(二)漸進性:各方認為,區域電力貿易要逐步地發展;
(三)環境方面可持續發展:區域電力貿易要在尊重環境的框架內推行。
三、對所有參加國,基於本協定的區域電力貿易目標是:
(一)在系統規劃和運營方面協調和合作,在保持滿意的可靠性同時,使得成本最低;
(二)完全回收其成本,公平地分享取得的效益,包括減少所需的發電及輸電容量、降低燃料成本和提高低成本電力資源的利用;
(三)對各方的用戶提供可靠和經濟的電力服務。
第三條定義
(一)附錄:本協定的附屬檔案,構成本協定的組成部分。
(二)授權機構:各方指派的執行本協定的機構。
(三)電力論壇(EPF):根據一九九五年的GMS計畫建立的電力小組。
(四)電力聯網和貿易專家組(EGP):由來自各國電力公司和GMS成員國政府專家組成的小組,於一九九八年由EPF成立。
(五)GMS計畫:一九九二年發起的大湄公河次區域經濟合作計畫。
(六)GMS部長級會議:GMS成員國每年舉行一次部長級會議,它是GMS計畫的組成部分,以協調次區域合作和提供總的指導和支持。
(七)區域性電力貿易協調委員會(RPTCC):GMS區域性電力貿易協調委員會,擬在協調針對本IGA協定區域性電力貿易的執行。
(八)大湄公河次區域(GMS):高棉王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雲南省、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緬甸聯邦、泰王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
(九)政府間協定(IGA):在高棉王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緬甸聯邦、泰王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的政府之間達成的本協定及其附屬檔案。
(十)區域電力貿易運行協定(PTOA):為本協定(IGA)中的區域電力貿易的實施和操作而制定的技術和商業運營協定,將在RPTCC的管理下起草。
(十一)各方:高棉王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緬甸聯邦、泰王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的政府。
(十二)關於大湄公河次區域中區域貿易的政策聲明:由二○○○年一月在馬尼拉召開的第九次GMS部長級會議所簽署的聲明。
第四條機構框架
一、如果適合的話,各國將本政府間協定下的區域貿易政策指導和監督的責任分配給負責電力或電力政策的各位部長。在認為必要的時候,或者應根據本協定第四條第二款組成的區域電力貿易協調委員會(RPTCC)的請求,這些部長應召開會議。
二、各方認為需要有一個高級別團體,即大湄公河次區域電力貿易協調委員會(RPTCC),來為成功地實施區域貿易和代表區域電力貿易中所涉及的國家而進行積極的協調。各方指定他們國家的代表參加目前的電力論壇,組成第一個臨時的RPTCC,以實施本政府間協定。RPTCC應向GMS部長級會議和各自國家的政府(通過第四條第一款中規定的有關部門)進行報告。RPTCC在其旨在實現其主要目標的操作的管理中應具有獨立性。目前的電力聯網及貿易專家組應對RPTCC提供技術支持。
三、RPTCC的作用:RPTCC的第一個任務是較為準確地確定區域貿易安排的建立和實施的頭幾個步驟,他們應將其提交給各方簽署。這應包括完成以下工作計畫:
(一)向各方提供區域貿易運營協定(PTOA)的最後草案,規定區域電力貿易的規則;
(二)向各方提供關於區域電力貿易的總的政策和日常管理的建議,包括進行協調的必要的機構;
(三)確定需要優先推行的短期、中期和長期的行動,以便在規定的時間表內實現區域電力貿易的目標;
(四)確定實施區域貿易必要的步驟,包括資金籌集的辦法。
四、各方還應授權合適的有關國家部門和政府授權的電力公司簽訂必要的協定,調整區域電力貿易的機構和運營,包括PTOA,但須經RPTCC批准。各方應支持和協助各自國家的指定機構和電力部門履行和執行根據本協定(IGA)在各電力公司之間達成的任何協定的條款中規定的義務,並應與政策聲明相符合。
第五條本協定的各方
一、本政府間協定由所有GMS成員國公開簽署。
二、吸收非GMS成員國參加,應經簽訂本政府間協定的GMS各方的同意。這類吸收的條款應在單獨的協定中制定,作為附屬檔案,並成為本政府間協定的一部分。
第六條爭議的解決
一、對於在解釋或實施本政府間協定中發生的任何分歧,執行本協定的授權機構應通過協商尋求友好解決。在授權機構不能友好解決任何問題的情況下,應將該問題提交給各方解決。
第七條批准和生效
一、本政府間協定應根據各方國家的程式由各方批准和接受。各方應督促和加快在各自國家的批准和接受的過程。各方應將它的批准和接受通知其他方。
二、本政府間協定應在批准或接受本協定的雙方和多方之間自第三方批准或接受的證明檔案發布之日起生效。
第八條協定的期限
本政府間協定在由各方修訂或終止之前應一直有效。
第九條退出協定
各方希望繼續進行區域電力貿易的合作。然而,任何一方如提前一年向其他各方發出書面通知,在從其生效之日或任何其後的時間起兩年期滿後,可退出該政府間協定。所有各方在收到通知後一年,協定的終止應生效,在這一年的期間內,退出方應繼續履行本協定的條款。退出本IGA將不影響在本協定的基礎上籤訂的和契約,直至這些契約期滿為止。
第十條與其他協定的關係
一、與非GMS各方的協定。本政府間協定不應限制任何GMS國家與非GMS國家簽訂電力貿易協定。只要這類協定對非協定一方的GMS國家不產生義務;並且只要這類協定不妨礙GMS一方履行GMS區域電力貿易協定中對它規定的義務。
二、原先存在的協定
(一)本政府間協定的執行,根據其控制條款,在任何以前的契約或協定期滿或終止前,不應妨礙、修改或變更任何這些契約或協定,除非各方相互同意後進行修改或終止。在原規定的到期日屆滿後,這些協定將不再延期,所有新的協定或契約均應尋求與本政府間協定相符合。
(二)雖然本政府間協定不強加義務,改變、修改或終止原有的協定或契約,但各方要鼓勵這類協定或契約的有關方盡最大努力,對基於PTOA簽訂的第一批貿易運營日之前的影響區域貿易的任何條款和條件進行重新協商。
三、其他區域協定
(一)各方確認他們應繼續尊重任何他們也是參加者的現有區域協定或條約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二)各方都知道,現已有幾個與GMS區域電力貿易有關的行動。因此,各方應將責任賦予RPTCC,以確保促進本區域貿易的所有行動得到協定,以免作重複的努力和提高合作的效益。
第十一條審查和修訂
本政府間協定的條款應每五年審查一次,或者應至少三分之一GMS成員國要求不短於五年審查一次。如需要,經本協定所有各方同意,可進行修改。
第十二條整個協定
本協定構成各方之間的全部諒解。
高棉王國政府
代表
工礦能源部大臣
蘇賽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代表
國家計委副主任
于廣洲
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政府
代表
總理府部長
宋蓬·孟孔維拉
緬甸聯邦政府
代表
和發委主席府部長
埃博爾準將
泰王國政府
代表
能源部長
蓬帖·帖甘乍那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
代表
計畫與投資部長
武鴻福
二○○二年十一月三日於金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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