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施工

中止施工是指建設工程開工後,在施工過程中因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中途停止施工的一種行為。

中止施工的原因很複雜,如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以及巨觀調控壓縮基建規模、停建緩建建設工程等。
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時間、原因、在施部位、維護管理措施等,並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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