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

勞資糾紛也稱為勞動爭議,是指勞動者(員工)與投資者(用人單位)之間由於種種利益衝突而發生的糾紛。

僱工與僱主因工資,工時,勞動條件,解僱等原因所產生的糾紛。在資本主義制度下,是工人階級與資產階級之間矛盾的產物,嚴重時往往以罷工形式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私營企業中也有勞資糾紛,中國共產黨與人民政府根據“發展生產、繁榮經濟、公私兼顧、勞資兩利”的方針予以解決。現階段,外資企業、私人企業中存在的勞資糾紛,納入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式予以解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資糾紛
  • 別名勞動爭議
  • 類型:種種利益衝突而發生的糾紛
  • 性質:政府檔案
種類,糾紛特徵,基本介紹,主要特點,表現形式,處理方式,注意事項,

種類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糾紛主要有以下幾類: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契約發生的爭議;
(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條例處理的其它勞動爭議。
企業特別是國內外商投資企業常遇到的勞資糾紛問題主要有:解僱、開除、降職、辭工、加班、工傷待遇、患病醫療等幾個方面,因此引起的爭議在企業中出現的最多。

糾紛特徵

基本介紹

由於我鎮非公有制企業“多、小、散、雜”的特點,一些中小企業、特別是家庭作坊式企業,管理水平參差不齊,用工制度不規範,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引發的勞資糾紛仍不容忽視。當前我鎮勞資糾紛的主要特點和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主要特點

1、勞資糾紛案件總量居高不下。隨著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的法律意識逐步提高,勞動爭議處理機制和網路不斷健全,勞動爭議呈顯性化,使近幾年來我鎮勞資糾紛數量明顯上升。
2、非公有制企業勞資糾紛數量占絕大多數,主要是私營和個體戶侵害職工合法權益引發勞資糾紛。
3、家庭作坊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資糾紛增多且處理難度大。我鎮尚存在著大量家庭作坊,僱工人數少的幾人,多則100多人,勞動用工極為混亂,是勞動爭議產生和激化矛盾的源頭之一。
4、因追索勞動報酬、保險福利、解除勞動契約經濟補償等經濟利益爭議居主導地位。勞動關係雙方對經濟利益的重視程度高於對權利的重視程度,由於勞動者處於勞動關係的弱者地位,個人很難為權利與用人單位抗衡,因此多從經濟利益方面找回損失,而用人單位對違約出走的勞動者,也大多以經濟賠償為由提出申訴。

表現形式

1、因用人單位拖欠、剋扣、截留勞動者工資,壓低計件工價引發勞動爭議。一些用人單位未依法按月以貨幣的形式發放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每月只預借生活費甚至只發給餐菜票代生活費;有的用人單位接到生產訂單後未公布計價單價就立即安排生產,在完成訂單生產任務後也不公布計價單價,而在年終結算工資時壓低計件工資;有的用人單位在春節期間截留一個月工資待春節過後勞動者回來工作才發放,以維持企業的正常生產;部分建築企業因工程款不到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或勞動用工不規範,工程勞務層層轉包分包,導致班組長侵吞工人工資後攜款外逃,引發勞動者集體上訪,造成惡劣影響;有的用人單位生產經營不景氣,虧損嚴重,時常拖欠職工工資,個別企業主則採取攜款逃匿的做法逃避支付職工工資。
2、因履行勞動契約而引發大量的勞動爭議。《勞動法》頒布實施後建立了以簽訂勞動契約為主的新型勞動用工制度。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契約中,用人單位無故辭退職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擅自“跳槽”不支付違約金等情況屢有發生

處理方式

勞資糾紛該如何解決:正確處理好勞資糾紛,不僅關係到社會的穩定,而且對於經濟持續健康穩定地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根據當前勞資糾紛的新變化,針對其存在的主要問題,結合考慮其發展趨勢,政法機關和勞動監督維權部門必須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發揮職能作用,正確處理好因勞資矛盾引發的糾紛和群體性事件,真正做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我認為應採取以下措施來加強管理:
1、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增強企業經營者和勞動者遵規守法意識
在全社會加強就業觀念教育,促使雇員摒棄只有正規就業或端“鐵飯碗”才算就業的傳統觀念,樹立從事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等靈活形式工作也是就業的觀念,樹立職業平等和勞動光榮的觀念,使雇員的個人觀念和意識與時代進步的步伐保持一致。充分運用各種輿論工具和宣傳載體廣泛開展勞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促進勞資雙方依法履行權利義務,促進用人單位自覺規範用工行為。通過法律意識的增強,使雙方用工時能自覺簽訂勞動契約,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明確工資報酬數額或計算方法,避免產生勞資糾紛。同時,通過正反面案件的宣傳教育,使勞動者認識其採取堵路等極端手段的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消除一些勞動者“打官司跑斷腿,不如集體上訪、上路攔車討錢快”的錯誤認識。注意發揮新聞輿論和人大、政協的監督作用,對違反勞動法、用工嚴重不規範和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的典型案件進行曝光和批評。
2、關口前移,健全完善協調機制。
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化解矛盾糾紛便捷、高效優勢的主渠道作用,對於符合條件而又沒有建立調委會的非公有制企業,要在各鎮有關部門的協助下,採取有力措施,督促這些企業儘快組建調委會。對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小企業,可設立調解小組和調解員,在有條件的地方,還可由當地調委會向企業派駐專業調委會幹部,開展人民調解工作。要把協調勞動關係的支點放在村企,充分發揮村企“近”(離企業近)、“明”(對企業情況明)、“快”(就地解決問題快)的特點,及時就近妥善處理勞資糾紛。
3、建立欠薪保障制度。
針對一些中小型企業拖欠職工工資的狀況,特別在勞動密集型企業拖欠職工工資問題比較突出的地方建立職工欠薪保障制度。由相關部門制定實施辦法,要求企業每月按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繳納欠薪保障金,繳費比例標準應與企業支付職工工資的有關指標掛鈎。如果受保企業職工出現拖欠工資問題,可用該企業繳納的欠薪保障金向職工支付拖欠的工資,不足部分可通過變現企業資產來籌集。
4、切實加強勞動契約管理。
當前要把非公有制企業作為加強勞動契約管理的重點,並要求這些企業將契約文本送到勞動保障部門鑑證,以便及時檢查和糾正勞動契約中存在的問題,指導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勞動契約。
5、加強對企業的勞動保障監察。
對勞資糾紛發生較多的非公有制企業,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要予以建檔和進行重點監控,並定期或不定期地到這些企業中檢查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特別是在簽訂勞動契約、工資標準和支付工資、參加社會保險、工時制度、勞動標準以及勞動保護等方面的情況,督促企業糾正違法違規行為,並予以必要的處罰。
6、加強民主協商,充分發揮三方機制的作用
加強民主協商,充分發揮三方機制在勞動關係協調和處理中的作用。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組織和僱主組織三方就涉及勞動關係方面的重大問題進行經常性的溝通和協商,共同促進勞動關係長期和諧穩定,不僅有助於發生在產業或社會區域內的一些較大規模的爭議事端能夠通過勞動關係雙方代表組織的積極介入得以理性化解,也有助於僱主的行為在其代表組織影響及約束下能夠得以自律和更加理智。當前,應加快三方機制建設,逐步向市、縣延伸,並完善制度,規範運作,形成多層次、多形式的組織體系和工作格局。
7、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依法懲處用工者的違法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多數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有的糾紛發生時,勞動者經濟十分困難,個別的甚至連衣食都難以保證,如不能及時處理,可能引起矛盾激化,從而影響社會安定。因此,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強對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工作,法院要積級開展司法救助活動,對經濟困難無力繳納訴訟費並申請緩減免的勞動者,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依法及時辦理訴訟費的緩交、減交、免交手續費,保證有理有據無錢的人打得起官司。要堅持公正裁判,強化效率意識,充分運用訴前保全、訴訟保全和先予執行等法律手段,及時解決勞動者的生活困難和後顧之憂,確保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快立、快審、快結。對群體性勞資糾紛案件法院要提前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協調工作,受理後儘快判決,判決後及時移送執行,執行庭採取拍賣等措施籌集資金,並優先發放工資款。
8、建立高效的勞資糾紛處理機制
我國勞資糾紛在整體上明顯呈現逐年攀升、顯現化、不斷擴展甚至加劇的趨勢,健全和完善我國勞動爭議仲裁制度已迫在眉睫。
(1)加強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實體化建設,提高勞動爭議仲裁工作效率和質量。
(2)擴大勞動仲裁機構的受理範圍。所有的勞資糾紛均應列入勞動爭議仲裁的受理範圍形成全方位受理勞資糾紛的格局。
(3)完善勞動仲裁監督程式。明確上級仲裁委員會有權監督下級仲裁委員會的工作,賦予市以上各級仲裁委員會在行使仲裁監督職能時的責令改正權、直接處理權和建議處理權。另外,還應發揮仲裁機構自身監督作用,嚴格辦案程式,加大勞資糾紛處理工作的法制宣傳,增加勞資糾紛處理工作的透明度,拓寬仲裁監督的多種渠道。
9、完善《勞動法》體系,使勞動關係協調和處理有法可依
隨著加入WTO後,《勞動法》的修改首先應與國際條約、國際慣例接軌,將我國已批准或應批准的國際公約的重要內容在《勞動法》中體現出來,把以不當解僱和就業歧視的司法救濟為主要內容的勞動權的保護問題作為修改的核心內容,增強《勞動法》的強制性和適用性。同時還應儘早形成《勞動法》體系,在立法層面解決諸如事實勞動關係、多重勞動關係等新出現的問題,使勞動關係協調和勞資糾紛的處理最大限度地實現有法可依。
通過上述分析,可見我國企業的勞資糾紛日益突顯,案件的數量越來越多,案情越來越複雜,受社會各界的關注程度越來越大,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勞資糾紛如果得不到及時預防和有效處理,將對企業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因拖欠外來務工人員、農民工工資引發各類刑事案件,對企業主進行人身攻擊、群體性暴力事件、遊行示威、阻礙公共運輸等行為會引起一定範圍的社會恐慌或社會波動,如果處理不好,不僅影響正常的生活生產秩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破壞社會秩序,從而直接影響社會的穩定,影響經濟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我們要高度重視勞資糾紛對社會的影響,加強社會各方面的協力作用,為解決我國企業的勞資糾紛獻計獻策,創造穩定和諧的社會主義企業勞資關係。因此,政府相關部門要統一協調,既要對企業實行有效的監管,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有效解決勞動糾紛,又要保證企業健康發展,實現勞資雙方互利共贏。

注意事項

勞資糾紛主要涉及工資問題,工資有狹義和廣義的不同理解,狹義的工資只是指每月固定的那部分收入,與獎金對應,而廣義的工資則包括所有的收入。《勞動契約法》上所說的“勞動報酬”是廣義的說法,包含了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費、年終獎等工資型收入。
工資的發放應該遵守僱傭雙方的勞動契約的約定,但是工資是不可能始終一成不變的,這就造成了雙方不太可能一直遵守約定,所以,如何認定雙方之間對於工資變化的認可也是一大難點。通常,如果工資變化後雙方沒有爭議、長期履行,相當於雙方認可這一變化。但是,為了規避相關的風險,僱傭雙方還是簽署書面確認比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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